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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官民訴保全程序那題
發表人 呼呼  

發表日期

11/6/2012 10:03:49 AM
發表內容 這題保成高點也是解的完全不同
高點是解往民訴528Ⅱ
保成則是連提都沒提到
把他解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予以程序保障
但很怪的是   題目是在問抗告程序耶
這題也是一翻兩瞪眼
究竟怎解才正確呢?
小弟是解528Ⅱ然後略為批評他的不合理性
但看到保成的解答心涼了一半....
大家的解法呢
回覆 mnm 在11/6/2012 10:28:22 AM的回覆:
解法較傾向保成,
沒有提到528第2項
回覆 沒解到528Ⅱ+1 在11/6/2012 12:47:26 PM的回覆:
也是照保成的解法
回覆 ~~ 在11/6/2012 1:26:43 PM的回覆:
既然如此
那解到再抗告的人又有幾個?
回覆 路過 在11/6/2012 1:35:18 PM的回覆:
我也是寫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案化之類的...不過感覺中招了
回覆 在11/6/2012 1:59:32 PM的回覆:
1偏保成
2有寫到再抗告,但解法非常沒把握。
回覆 個人看法 在11/6/2012 5:09:40 PM的回覆:
保成的好像比較對吧
回覆 1 在11/6/2012 5:15:31 PM的回覆:
我寫   
1   假處分
2   訟爭性顯現   須嚴詞辯論   所以有違誤   
回覆 同意 在11/6/2012 5:19:52 PM的回覆:
推推!樓上讚啦!
回覆 不要問很可怖 在11/6/2012 5:25:28 PM的回覆:
沒寫到528據說1、2分吧
回覆 在11/6/2012 5:55:33 PM的回覆:
又沒差
都在考程序保障吧
有引到條文分數比較高而已
回覆 科科 在11/6/2012 5:58:42 PM的回覆:
程序保障不是唯一的價值(這題的關鍵!)
回覆 昏倒 在11/6/2012 6:55:29 PM的回覆:
呂某人的文章題啦
回覆 回樓上 在11/7/2012 3:27:52 AM的回覆:
我不知道是否為該文章

但是這是我之前看最高法院判決中有討論

(p   s.我是樓上的1)

本題爭點

保全程序→隱密性   快速性   →保全利益>程序保障→抗告→訟爭性顯現→無隱密性(因為對造都收到裁定書了)→應附程序保障→言詞辯論→本題X
回覆 呂出的啦! 在11/7/2012 7:41:56 AM的回覆:
樓上解法和高等法院座談結論不同,非本題正解,宜參羆太朗文章
回覆 高手如雲 在11/7/2012 8:59:02 AM的回覆:
大家都好厲害!
可不可以請問呂老師的正解為何?
謝謝!
回覆 路人 在11/7/2012 9:28:48 AM的回覆:
今年算是有慘到,呂的文章我幾乎都有準備,就剛好沒這題(消極確認之訴與消極事實之舉證責任那個也跳過)........柯的實例研習我也幾乎都有準備,但沒想到考基礎講座.........只能說太剛好了
回覆 高等法院座談(同呂太 在11/7/2012 9:38:59 AM的回覆:
528第二項限債務人抗告時始有適用   始能貫徹保全程序之隱密性(強制執行法第132條參照)要求   核心概念就這樣   有寫到上天堂   沒寫到扯再多頂多筆墨分數吧   冏
回覆 高等法院座談(同呂太 在11/7/2012 9:39:00 AM的回覆:
528第二項限債務人抗告時始有適用   始能貫徹保全程序之隱密性(強制執行法第132條參照)要求   核心概念就這樣   有寫到上天堂   沒寫到扯再多頂多筆墨分數吧   冏
回覆 高等法院座談(同呂太 在11/7/2012 9:39:00 AM的回覆:
528第二項限債務人抗告時始有適用   始能貫徹保全程序之隱密性(強制執行法第132條參照)要求   核心概念就這樣   有寫到上天堂   沒寫到扯再多頂多筆墨分數吧   冏
回覆 究竟 在11/7/2012 9:53:04 AM的回覆:
到底有幾個人在考前讀過那篇文章或座談會討論   讓我們看下去......
回覆 在11/7/2012 10:31:11 AM的回覆:
不用想太多
去年文章題
我直接照抄   分數也沒比較高
這就是二閱的效果
有論證比較重要   真的

這是我看過雙榜考卷的心得
有些題目雙榜還寫錯咧
可是沒上的是我
回覆 實務見解很重要 在11/7/2012 10:36:37 AM的回覆:
這題也是,有人考前念過?至少沈這本沒有,科科
回覆 淺見 在11/7/2012 10:58:17 AM的回覆:
淺見認為
此題應是取材自:
1、呂太郎,假扣押抗告之債務人陳述意見機會,民事訴訟法之基本理論(二),頁261以下
2、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

有人考前真的會準備到這個嗎   出這種   感覺也太...........................................................................................................................................................................了一點
回覆 路人 在11/7/2012 11:36:10 AM的回覆:
不知道要不要賭青春?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有2本,讀完不知民國幾年......
回覆 傻眼 在11/7/2012 11:42:02 AM的回覆:
.........................................................................................................................
回覆 傻眼 在11/7/2012 11:43:34 AM的回覆:
這題佔20分   又是取75的比賽
回覆 227二 在11/7/2012 11:58:48 AM的回覆:
227Ⅱ
回覆 有念到的人 在11/7/2012 12:46:18 PM的回覆:
佩服佩服
回覆 真心話 在11/7/2012 12:58:12 PM的回覆:
基本功比較重要
不要去追枝微末節的東西
否則只會害到自己
回覆 不同意見 在11/7/2012 12:59:59 PM的回覆:
司法官考試光基本功是考不上的
回覆 路人 在11/7/2012 1:15:30 PM的回覆:
沒錯.光基本功根本上不了,不只要寫對,也要寫到心坎裡,其實2閱根本意義不大(像釋字第684號,真的有打開大學生救濟之門?),倘若出題者設計自己專論或期刊的答案,第2閱改題者還不是只能照改,會另闢蹊徑想出不同意見書的會有幾人?了不起分數改低一點點.....
考了5年,我打算去邊工作邊考了,反正重點是有沒有抓到考題跟期刊,短短30至50分鐘最好能想出答案.那不是比出題者及寫判決的法官還厲害.
回覆 傳聞排除法則? 在11/7/2012 1:26:46 PM的回覆:
另一題民訴邱聯恭老師出的違約金酌減程序

沒寫到他的學說分數聽說...
回覆 真心話 在11/7/2012 1:41:00 PM的回覆:
言盡於此   
爭論這種東西沒意義

我只能說   
我當年也是在追求破解之道的人
匯集各種說法   招式   想揣摩出奧義
最後見山不是山

雖然不是說我就能考的上
但上天很幸運地讓我看到真相
解決了我長期以來在這條路上的疑惑跟迷思


算了   有緣再說吧
回覆 abc 在11/7/2012 1:45:15 PM的回覆:
樓上的的準備方式適用於一般高普考或律師

司法官考試除了基本功以外還要注意一些關鍵學者的看法

像民訴之中的邱派、姜派   刑訴之中的王派、黃派

給你參考
回覆 老點點 在11/7/2012 2:53:08 PM的回覆:
呂的書我剛買了,2本很厚,唉......為了那40分要花多少時間?本益比好像不高.
回覆 同意真心話+1 在11/7/2012 3:03:40 PM的回覆:
同意真心話所言,
基本功紮實才是最重要的,
不是只考民訴一科,
人的精力有限,
而且過去許多上榜者也沒有各派都唸。
回覆 ???? 在11/7/2012 3:41:44 PM的回覆:
?
回覆 爛書一堆 在11/7/2012 4:38:19 PM的回覆:
坊間有書整理到呂太郎老師的這個觀念嗎
沒有!好扯∼∼∼∼∼∼
回覆 ∼∼∼∼ 在11/7/2012 5:50:58 PM的回覆:
有幾個人會寫?
回覆 DI 在11/7/2012 10:44:08 PM的回覆:

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應限於債務人對法院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為抗告時,始有適用。

帷本題抗告法院自為裁定,係抗告人即債權人甲提起抗告,且抗告法院為"利於"抗告人之認定,是否有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應回歸第538條第4項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原則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討論

僅解528二項   就率爾認定無庸給與陳述意見      稍嫌速斷~拙見
回覆 和DI想法相同 在11/7/2012 11:48:06 PM的回覆:
覺得題目和呂老師的見解無關。
回覆 還好吧 在11/7/2012 11:53:37 PM的回覆:
從定暫的法理來解
其實就可以寫出來
我沒特別看文章也推出來
我覺得這題算是還好
不是很過份的題目
倒是律師的民法97條那題
就真的有被突襲到XD
回覆 路人 在11/8/2012 12:04:20 AM的回覆:
98年的實務見解考試時是有印象,不過通常不鋪陳一下前言,爭點,實務,批評及結論.很難高分拉.因為今年考前沒複習到,下筆時就卡卡的.......而且哪一年的座談會根本忘記了.
回覆 jaychou 在11/8/2012 5:23:52 AM的回覆:
若有人認為若本題應適用第五三八條第四項
給予債務人陳述意見機會
淺見認為是對於整個保全程序法制有所誤會

該條之適用不及於「抗告程序」
不論是假扣押裁定的抗告程序(直接適用第五二八條)
或一般假處分裁定、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程序
(透過第五三三、五三八之四條準用)
最後都是回到第五二八條第二項的那個爭點:「
限於債務人抗告始有適用」

另有人該題第一小題僅解「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似乎也不
完整第一小題不論「一般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假扣押」均得作為保全手段
回覆 科科科 在11/8/2012 11:25:52 AM的回覆:
看來這題會寫的不多
回覆 寫錯了 在11/8/2012 11:56:05 AM的回覆:
更!
回覆 ? 在11/8/2012 1:26:23 PM的回覆:
??
回覆 呼呼 在11/13/2012 5:41:55 AM的回覆:
呼呼
回覆 在11/14/2012 5:19:18 PM的回覆:
有人會?
回覆 民訴 在11/15/2012 6:09:59 AM的回覆:
好活
回覆 不是喔 在11/15/2012 10:00:54 AM的回覆:
這題不能用假扣押
回覆 ???? 在11/22/2012 6:39:31 PM的回覆:
有人解對嗎
回覆 .... 在11/26/2012 8:27:55 PM的回覆:
這題      只寫538I定暫時狀態假處分、III應給陳述意見機會
19分
回覆 路人 在11/26/2012 8:47:34 PM的回覆:
我覺得除了要看出爭點,還要符合改題者的思維及用字遣詞,畢竟改一題也才幾秒,不可能慢慢看.
回覆 管見 在11/26/2012 9:10:11 PM的回覆:
這一題35分而已
你拿到19算高了吧
過半了
我寫的方向跟你一樣   才13
雖不滿意   但還可以勉強接受   
至少不是個位數
回覆 ㄎㄎ 在11/26/2012 11:20:08 PM的回覆:
定暫   未陳述+再抗告         18分....
回覆 DI 在11/26/2012 11:20:47 PM的回覆:
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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