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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張麗卿的0.91毫克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1/9/2012 8:17:50 PM
發表內容 似乎張教授非常堅持有罪說,這並非毫無道理。爾來的酒駕撞死人事件似乎層出不窮,矛頭似乎指向了實務的無罪說。

問題似乎已經不能再忽視了,弔詭的是這樣的矛頭指向到底是否正確?

那麼問題應該是這樣的:超標就都是有罪(刑法原始問題:抽象危險犯的本質),還是刑法自己不需要妄自尊大非得入人於罪?
回覆 .. 在11/10/2012 2:40:17 PM的回覆:
有罪說的目的,是出於預防,亦即預防行為人酒後開車。這樣的預防本身是否就能達成,讓人懷疑,無論是出於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

總不能為了預防而強加制裁,不然這就是非理性了。

所以仍有義務說明清楚此處的抽象危險究竟為何!(不能因為邇來的酒駕撞死人頻繁,而認定危險自明,當然解釋)

至於法條中的所謂不能安全駕駛,是導致出項危險與具體危險之爭的原由,基於構成要件與罪刑法定,本來就不可能忽視;但是禍也可當作是下次修法的導正。

張教授似乎應該建議立法機關:超標0.55即處罰該等駕駛行為,簡單,明瞭,省卻很多之爭。(基於刑事政策,這樣的立法似乎並無不可)

刑法學教授在此命題上似乎讓人多有失望!

回覆 .. 在11/10/2012 2:44:48 PM的回覆:
P.S.不知道歷史主義在刑法學中扮演了甚麼角色?
回覆 .. 在11/10/2012 2:46:53 PM的回覆:
刑法學的歷史主義?
回覆 酒精是化學 在11/11/2012 11:16:16 AM的回覆:
刑法的化學主義
回覆 .. 在11/11/2012 2:41:07 PM的回覆:
呵呵.....
自由基聚合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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