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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令人傻眼的101司律參考擬答
發表人 失望  

發表日期

11/16/2012 5:56:17 AM
發表內容 台灣還有救嗎?國家不公布參考擬答,民間又流傳「明顯錯誤」的答案,這是要怎樣進步!而且錯誤的點是只要有用功準備的考生都不應該犯的錯誤,結果竟然出現在擬答,看了真的很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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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五、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A房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   5   年,若甲於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
甫經   3   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向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A房屋。乙則以其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張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止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友人借支每日   2000   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若甲為保全對乙之A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15   分)
(一)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地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甲之
(二)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20   分)

甲版:
第一小題竟未處理得否聲請假扣押,顯然解得並不完整,姑且不論學理上的看法,去翻翻自家賣的最好的那本書,第15-18(八版)就有寫到:「民訴法§522…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如特定物之給付權利,日後得易為損害賠償之金錢請求)」。結論當然應該要解亦可聲請假扣押,沒解就是解不完整,少5分。

乙版:
完全不曉得在解什麼,不過連誰解的都不敢掛名了,就別追究了。冏,不多說.....

律師:
四、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塗銷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A   地所為以甲為義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甲之主張略以:甲、乙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甲所有之   A   地為系爭抵押權設
定登記,以擔保乙對丙之新臺幣   200   萬元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茲系爭債權已因丙之清償而消滅,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下稱本訴訟)。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均仍存在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7   分)
(一)本件應如何著手整理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二)法院就本訴訟所為甲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可能及於丙?

這題更扯了,也不曉得是哪家抄哪家,全解成由甲負舉證責任,這題問過N個人,全認為應該由乙負舉證責任,版上也有詳細討論過,不多說,看完他們的解答,整個LP都是火,尤其乙版,解到什麼「債權消滅是權利消滅要件,由甲負舉證責任」,這是哪門子的規範理由,太強了!

















回覆 學關爺爺一個樣 在11/16/2012 8:29:57 AM的回覆:
補習班擬答通常是要求快速解出,難免會有錯誤,但是若是嗣後有充裕時間發現解錯,也應該提出更正版以示負責,而不是一直錯下去,去問他們就會說見解不同,他沒解錯,硬凹下去,認錯會怎樣?
回覆 解錯常態 在11/16/2012 9:13:28 AM的回覆:
這兩年看了一些解答,發現解錯是常態,不用太奇怪XD
也許是新制的考題連補習班都hold不住
小結:現在的考試根本不是在比誰比較會寫,而是在比誰「看起來比較不會寫」


回覆 路過 在11/16/2012 9:47:07 AM的回覆:
補習班老師如果是模擬考場狀況與時間寫出的擬答.
有錯誤才是正常的吧.
如果完全沒有時間的限制可以慢慢想.
我覺得很多同學也都能寫的又好又完整.

回覆 不會傻眼 在11/16/2012 9:51:00 AM的回覆:
本來很多所謂名師就只有考上律師
少數雙榜
但你真正看過雙榜答案
其實也不會覺得有多神奇
真的很正常
只是大家都是沒上榜的考生
所以會投射崇拜幻想

教書是要整體跟口條
念書跟答題要的能力又不同了

早點領悟是好事
回覆 太誇張 在11/16/2012 9:53:14 AM的回覆:
路過   在2012/11/16   上午   09:47:07的回覆:
補習班老師如果是模擬考場狀況與時間寫出的擬答.
有錯誤才是正常的吧.
如果完全沒有時間的限制可以慢慢想.
我覺得很多同學也都能寫的又好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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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嗎?很多擬答都是從講義上copy的文字copy貼上
或是貼判決全文
光抄都抄不完了
不曉得路過大大你為什麼會有這種「特殊看法」
(「補習班老師如果是模擬考場狀況與時間寫出的擬答.」)
回覆 樓上"不會傻眼"講的 在11/16/2012 10:00:39 AM的回覆:
教書是要整體跟口條
念書跟答題要的能力又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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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相信有很多強者能解答,
但很好奇雙榜者的解答又是如何?
回覆 樓上"不會傻眼"講的 在11/16/2012 10:01:37 AM的回覆:
教書是要整體跟口條
念書跟答題要的能力又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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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不會傻眼"講的真好!

雖然相信有很多強者能解答,
但很好奇雙榜者的解答又是如何?
還是說也差不多一般般?

回覆 科科 在11/16/2012 11:41:20 AM的回覆:
這個與學校教授是一樣的,最好的是書寫的超棒,上課風趣又有料,有人書寫的超棒的,但是上課卻OOXX,但也有人上課很風趣有料,但是文章卻少的可憐,更差的是上課幾乎照其他老師的教科書念,自己也不會寫文章,反正什麼人都有。
回覆 供參 在11/16/2012 12:06:55 PM的回覆:
瘦死的駱駝還是比馬大,補習班老師的單科實力,勝過絕大多數尚未考上的考生,擬答的功能,僅係供參而已,何必當真???
回覆 勿當真 在11/16/2012 12:11:40 PM的回覆:
供參   在2012/11/16   下午   12:06:55的回覆:
瘦死的駱駝還是比馬大,補習班老師的單科實力,勝過絕大多數尚未考上的考生,擬答的功能,僅係供參而已,何必當真???

沒錯,看看就好,真的是「參考參考」,不然要考上的前提要寫的那樣長篇大論,除非是用copy貼上,不然不可能寫的出來
回覆 搞笑 在11/16/2012 12:21:35 PM的回覆:
原PO感覺是要凸顯自己很厲害的樣子,那何不把你自己的解答PO上來讓大家觀摩觀摩,學習學習呢?
回覆 對自己失望? 在11/16/2012 12:55:48 PM的回覆:
應該對補習班失望?
還是先對自己失望?

不知道為什麼可以理所當然的認為
補習班有提供免費正確答案的義務

這兩題呂太郎所長的文章都有論及
如果真的都是呂太郎所長出的題目

有沒有興趣自己先去找一找答案呢
上面公認的答案其實結論剛好相反


回覆 面對現實吧 在11/16/2012 1:13:31 PM的回覆:
尤其乙版,解到什麼「債權消滅是權利消滅要件,由甲負舉證責任」,這是哪門子的規範理由,太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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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是乙,甲是義務人,甲主張抵押權消滅應負舉證責任,哪裡有錯?鑽牛角尖是於事無補的

回覆 您誤會了 在11/16/2012 1:21:20 PM的回覆:
面對現實吧   在2012/11/16   下午   01:13:31的回覆:
尤其乙版,解到什麼「債權消滅是權利消滅要件,由甲負舉證責任」,這是哪門子的規範理由,太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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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是乙,甲是義務人,甲主張抵押權消滅應負舉證責任,哪裡有錯?鑽牛角尖是於事無補的


律師那題的訴訟標的是767Ⅰ中段
規範理論所指的「否認權利存在之人應對權利消滅要件負舉證責任」是指針對甲所主張民法§767Ⅰ中段權利消滅的權利消滅要件哦!您誤會(用)規範理論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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