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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重要!軍事審判官是不是憲法上的法官?(釋字704)
發表人 704  

發表日期

11/16/2012 4:05:05 PM
發表內容 釋字第七0四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蘇永欽
本件解釋循本院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的論證,以「司法
權建制之審判獨立憲政原理及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
權」為審查基礎,認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
服役規則第七條的核准程序規定,適用於經考試院特種考試
及格志願入營服役,而尚未經核准得服現役至最大年限(齡)
的軍事審判官部分,以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七
條關於服現役期滿予以解除召集的規定,適用於相同情形部
分,都有所不合。本席雖贊成其違憲的結論,但對本件爭議
最關鍵的問題:軍事審判官是不是憲法上的法官,從而應依
憲法第八十一條身分保障的規定來審查相關規定?完全避
而不談,以致結論雖然相同,但形成結論的主要論旨難以相
容,其差異不僅在於審查所據的條文或原則,實已涉及對於
軍事司法體制的憲法底線的根本理解,恐不能僅以理由不同
來表達,特簡書不同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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