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刑訴問題一問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11/27/2012 10:43:59 PM
發表內容 上訴於判決前可以撤回,不是在判決確定前,那這邊所謂的判決確定前是指二審下判決在上訴三審這上訴期間(10天),這段期間你就不能撤回上訴是這樣的意思嗎??


謝謝老師
回覆 .. 在11/27/2012 11:10:38 PM的回覆:
已有「前判決」,當然就沒有撤回問題,只能上訴。
回覆 .. 在11/27/2012 11:21:10 PM的回覆:
sorry~~
前判決確定後:不能上訴
上訴後(繫屬),阻斷前判決的確定,此時的撤回當然不是指判決確定前
回覆 豆腐 在11/30/2012 8:16:37 PM的回覆:
丙和甲結婚,生有一子A,嗣後甲丙兩人離婚,丙再和乙結婚未生有子女,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和丁通姦生了一女B。

民事訴訟法第590第一項規定,否認之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期間為自知悉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之兩年內),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為之。

如果A知悉被繼承人丙死亡超過一年後才知悉B並不是丙的婚生子女,是不是就不能提起否認之訴?      


謝謝老師
回覆 豆腐 在12/3/2012 11:33:23 PM的回覆:
民事訴訟法,上訴人逾上訴期間未上訴或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於該情形是否形式確定力與實質確定力就會同時出現??      和行政處分先有實質存續力然後再出現形式存續力。
不知道這樣說法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12 4:36:15 PM的回覆:

上訴於判決前可以撤回,不是在判決確定前,那這邊所謂的判決確定前是指二審下判決在上訴三審這上訴期間(10天),這段期間你就不能撤回上訴是這樣的意思嗎??
-----------------------------------------------------------------------------
撤回二審上訴,要在二審判決前。

撤回三審上訴,要在三審判決前。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12 4:39:39 PM的回覆:

丙和甲結婚,生有一子A,嗣後甲丙兩人離婚,丙再和乙結婚未生有子女,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和丁通姦生了一女B。
----------------------------------------------------------------------------------
性別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12 4:40:26 PM的回覆:

民事訴訟法,上訴人逾上訴期間未上訴或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於該情形是否形式確定力與實質確定力就會同時出現??                  和行政處分先有實質存續力然後再出現形式存續力。
---------------------------------------------------------------------------


回覆 豆腐 在12/5/2012 9:59:30 PM的回覆:
(一)丙男和甲女結婚,生有一子A,嗣後甲女丙男兩人離婚,丙男再和乙女結婚未生有子女,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和丁通姦生了一女B。


(二)A公司原本有五位董事,某些因素只剩下一位董事,這樣的話監察人或少數股東就可以召集股東會,這樣說法是不是正確?


(三)B公司持有C公司百分之70之股份(B為控制公司,C為從屬公司),某日C公司於市場上買到B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一千萬元。

公司法第167第三項,從屬公司不能收買或收為質物控制公司之股份,想請問這樣C公司利用買轉換公司債方式是不是就可以規避這樣的規定,學員我是解為該買賣不合法。

還是C公司可以買公司債,指是不能讓他轉換為股份。

不知道這樣解法是否妥當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6/2012 6:02:44 PM的回覆:
(一)丙男和甲女結婚,生有一子A,嗣後甲女丙男兩人離婚,丙男再和乙女結婚未生有子女,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和丁通姦生了一女B。

民事訴訟法第590第一項規定,否認之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期間為自知悉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之兩年內),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為之。

如果A知悉被繼承人丙死亡超過一年後才知悉B並不是丙的婚生子女,是不是就不能提起否認之訴?                  
--------------------------------------------------------------------------------
是的
回覆
李俊德 在12/6/2012 6:07:17 PM的回覆:

(二)A公司原本有五位董事,某些因素只剩下一位董事,這樣的話監察人或少數股東就可以召集股東會,這樣說法是不是正確?
---------------------------------------------------------------------------------
原則上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2/6/2012 6:11:53 PM的回覆:
還是C公司可以買公司債,指是不能讓他轉換為股份。
-----------------------------------------------------------------------------
是的

從屬公司得持有控制公司轉換公司債,而不進行轉換
一、按可轉換公司債未行使轉換前,係屬債券性質,公司法未有禁止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所發行債券之規定,是以,從屬公司如於公司法修正後僅在交易市場買賣控制公司海外轉換公司債或持有國內轉換公司債等項,而不進行轉換,尚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如行使轉換,自違反上開規定。
二、又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規定載明轉換辦法及認購辦法,須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辦,而於該會審核時,宜規定不得有上開條項情事。
(經濟部九一、四、十六商字第0九一0二0七一七六0號)
回覆 豆腐 在12/7/2012 11:01:37 PM的回覆:
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7位董事,今擬辦理增資後新股之發行,為討論該新股發行之事由,乃由董事長甲於民國99年3月1日以書面通知各董事,將於同年3月7日召開董事會討論該新股發行案。於3月7日當天,乙董事、丙董事有事請假不克出席,丁董事以其長期居住國外之事由,委託公司股東A代表出席,戊董事則口頭委託董事長甲代為出席該董事會,除此之外,其餘董事皆出席該董事會,並決議通過該新股發行案。之後,股東B、C依照上該董事會決議認股繳納股款,完成認股行為,並辦畢增資登記。試問,該等股東認股行為之效力為何?   (99年地方特考法制公司法題目)


董事長甲於民國99年3月1日以書面通知各董事,將於同年3月7日召開董事會討論該新股發行案。

問題:   召開董事會要於七日前通知召集,這題目說董事長3月1日發書面通知,因於3月2日開始算第一天,七天後就是3月8日才算,題目是說3月7日就召開董事會,依照目前實務來看董事會召集有瑕疵時該決議無效,這樣的話這一題目後續都可以不用解了,不是嗎??               還是我的理解有錯呢??


(二)甲男乙女是夫妻,甲男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和丙女發生婚外情生下一子A,甲得知後非常開心,把所有的家產都移轉登記給A。

問題:在甲男未過世前乙女不能主張1146,那可以主張特留分嗎??         還是都不能主張要等甲男去世才可以主張1146和特留分

如果都不能的話,乙女會有其它救濟管道嗎??

謝謝老師


回覆 豆腐 在12/9/2012 7:41:07 PM的回覆: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7位董事,今擬辦理增資後新股之發行,為討論該新股發行之事由,乃由董事長甲於民國99年3月1日以書面通知各董事,將於同年3月7日召開董事會討論該新股發行案。於3月7日當天,乙董事、丙董事有事請假不克出席,丁董事以其長期居住國外之事由,委託公司股東A代表出席,戊董事則口頭委託董事長甲代為出席該董事會,除此之外,其餘董事皆出席該董事會,並決議通過該新股發行案。之後,股東B、C依照上該董事會決議認股繳納股款,完成認股行為,並辦畢增資登記。試問,該等股東認股行為之效力為何?(99地特法制商事法)

問題:         召開董事會要於七日前通知召集,這題目說董事長3月1日發書面通知,因於3月2日開始算第一天,七天後就是3月8日才算,題目是說3月7日就召開董事會,依照目前實務來看董事會召集有瑕疵時該決議無效,這樣的話這一題目後續都可以不用解了,不是嗎?? 還是我的理解有錯呢??


(二)甲以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之代價和乙訂立購買某輛中古汽車之契約,甲付清價金八萬元給乙後,乙並未依約交付甲汽車,甲因此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判命乙應交付給甲該汽車之訴訟。問:甲之訴應適用何種程序?若訴訟進行中,乙之車庫失火,該汽車被燒毀,問:法院或審判長應如何處理原告之訴?(99地特法制訴訟法)

問題:這一題再問應用何種程序,該題是不是用簡易訴訟程序就可以呢?      因簡易訴訟程序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就可以了
還是可以用通常訴訟程序中的給付之訴就可以了呢??
這題不太清楚他要考什麼,謝謝老師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