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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1律民二(二)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11/28/2012 1:53:11 AM
發表內容 很疑惑為什麼沒有人解得請求?
我的想法如下:
1.採人保物保平等下,增訂879II、III。
2.879III已經明文物保人有求償權。
3.求償權與879I之承受權不同,前者為新生權利,消滅時效重新計算;後者為債之移轉,消滅時效完成效力繼續。
4.求償權與承受權為法定選擇之債,物保人得擇一行使。

基於上述理由,我覺得物保人得向人保求償分擔部分。
回覆 同意 在11/28/2012 4:42:13 AM的回覆:
我同意,代位權與求償權性質不同,因此應屬請求競合,可以擇一行使。
回覆 XD 在11/28/2012 8:03:35 AM的回覆:
那一題有教科書上有寫或文章有寫嗎?
是真的那麼想當然而不能求償嗎?
若不能求償,那新法所貫徹的人保物保平等原則根本就一點也不平等了
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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