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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林益世、特偵組與大法庭
發表人 台灣法律人  

發表日期

12/4/2012 11:05:48 AM
發表內容 林益世、特偵組與大法庭
林鈺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儘管台灣人早就習慣了大案連環爆,而甫起訴的林益世貪汙案也被李宗瑞性侵案的喧騰所取代,但林案暴露的制度問題,卻更發人省思。

首先,特偵組檢察官偵查範圍顯然劃地自限。就林益世本人可能涉貪的案件,僅以週刊爆料者為限(說來說去還不是廢爐渣),採取僅應適用於法官審判的「不告不理」原則,與李案檢方主動出擊、擴大偵辦的作法,顯有天壤之別。其次,針對吳敦義大樁腳吳門忠涉案部分,特偵組的說詞漏洞百出,立場更像是替吳敦義蓋防火牆的辯護狀,何能指望外界照單全信?如此結果令人質疑:若是僅止於這般的偵查規模和「高度」,何必勞駕「最高」檢察署?臺北地檢署就已經綽綽有餘!說穿了,這種案件沒有週刊爆料,特偵組也辦不了,已有週刊爆料,一般地檢署就辦得了。特偵組把自己逼到存廢問題,其來有自。

回到法律問題。特偵組以違背職務收賄等貪汙罪名起訴,因此以「職務行為」為論罪前提。玄機在於,林益世曾任的職務是立法委員、行政院秘書長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大黨鞭),喬中鋼、中聯的廢爐渣生意,也算是職務上行為嗎?如果是,標準何在及如何界定?如果不是,那陳啟祥這等一招(秘密錄音)就讓馬前大紅人「斃命」的精明商人,豈非送錯錢的白癡?

是白癡沒錯——如果依照以往司法實務的話,連隔海爆料、玩弄台灣司法於股掌之間的梁柏薰,也是白癡!最高法院原來因循舊例,不顧外界批評,堅持貪汙罪所稱職務行為,僅以法定列舉的職權事項為限(法定職權說)。據此,在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收梁賄款而充當司法黃牛案,最高法院曾撤銷下級審的貪汙有罪判決,理由便是副秘書長職務何關乎司法業務!問題是全國文武百官,誰的法定職務是「關說司法案件」?經年累月下來,法定職權說的「受益人」遍佈中央與地方政壇,不勝枚舉,如收受電玩業者钜款而關說施壓的台中市議會議長。

然而,我國司法坐視大咖關說、特權濫權的「平常心」,兩年前卻突然逆轉。當時,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等貪汙弊案正上訴於最高法院,假使根據向來的法定職權說,於龍潭購地弊案根本就不可能定阿扁的貪汙罪刑,因為遍查我國憲法、法律和命令,決定科學園區以何種方式開發(如是否先租後售),無論如何不可能是總統的法定職務範圍。於是,最高法院(99臺上7078)以短短幾行字斷定陳前總統「具有實質上之影響力」,自此創設了實質影響說的法律術語,結論上也避免了「難以啟齒」的阿扁無罪判決。特偵組起訴林案引用的實質影響說,正是源自於扁案創舉。

對於天外飛來一筆的「最高」法律見解,兩年來「先射箭再畫靶」的質疑,從未間斷。離奇的是,最高法院於扁案後仍未統一見解,實務呈現兩說爭鳴的自相矛盾局面,端視「個案需求」而定。與其說問題在於法定說或實質說的理論對錯,無寧說更在於最高法院逆轉過程的「神秘性」。由於最高法院一直抗拒開庭言詞辯論,欠缺公開性與透明度,外人自是無從窺知該院對於重大案件及關鍵見解的「形成過程」。從這個角度來看,最高法院先前因循的法定職權說和隨意逆轉的實質影響說,同樣都欠缺程式上的正當性與說服力。

最後,關於逆轉程式,除了現在就可以且應該做到的開庭辯論以外,釜底抽薪之道在於以大法庭組織的立法,課予最高法院法官於作成歧異判決之前,向大法庭提出逆轉見解的「提案義務」,再以後續公開程式形成統一見解。畢竟,揮灑自如、因人而異的最高法院判決,正是不斷製造司法紛爭的源頭,也正好違背終審法院止訟定爭的功能!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8/today-o12.htm
(以上為摘錄於該網路之文章)

回覆 完了完了 在12/4/2012 11:15:34 AM的回覆:
蛆蛆要抓狂了
蛆蛆以後都不買洗澡熊的書了
蛆蛆以後都不考台大刑法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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