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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釋字666林錫堯、陳敏、陳春生協同意見書(101律憲)
發表人 性自主權  

發表日期

12/4/2012 1:04:35 PM
發表內容 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林錫堯   陳敏   陳春生
本號解釋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下簡稱為系爭規定)為違憲,應限期二年失效之結論,本席等亦可認同。惟針對系爭規定,本號解釋僅以平等原則作為審查基準,有其審查結構上之侷限,尚有不足之處。蓋本號解釋未能針對系爭規定乃行為規範與制裁規範之本質,從自由權-諸如性自主權或職業自由-角度進行審查,以致對於系爭規定所禁止之行為,未能明確表明其行為是否可罰。上述問題,容有予以釐清之必要,爰補充說明如下:
略...............................................................
貳、系爭規定有違性自主權與比例原則
一、性自主權之概念與保障範圍
二、系爭規定有違比例原則
回覆 .. 在12/4/2012 4:38:26 PM的回覆:
嗯嗯....謝謝你喔!

有時候大法官的解釋反而變成是「模糊焦點」,甚至成為「幫兇」(共犯),即使這些大法官主觀上可能不想這樣,但也難謂無未必故意。
回覆 .. 在12/4/2012 4:45:32 PM的回覆:
許玉秀當時提出的部分協同意見書,其謂:
多數意見的違憲結論,理所當然而可以支持,只是論述理由閃爍迂迴,沒有面對核心的人權問題有所澄清,從而督促立法檢討改進,難免理不直氣不壯。特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說明本席所持的違憲理由。

-----------------
與她在釋字617的關於性自主權的論述力道,似乎已經「三而竭」。

只能說孤臣無力可回天~~~~
回覆 .. 在12/4/2012 4:53:12 PM的回覆:
相對於許玉秀,陳新民頗有後起之秀急起直追之態勢(雖然陳新民比許玉秀老一歲):
本席對於本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
項第一款(以下簡稱:系爭條文)違憲之意見,本席敬表贊
成。然而就以違憲之理由,多數意見認為系爭條文,「罰娼
不罰嫖」形同對女性的處罰,形成牴觸憲法第七條所保障男
女性別平等。這種見解頗為失真,且有可能促使立法者更為
「雙罰」的危險性,故本席歉難同意此種立論。

另其於注中,言:
依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協同意見書乃對解釋文草案之原則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而對解釋文違憲與否不反對時,得撰寫之。然而,對於貫穿解釋解釋文理由,雖贊成違憲與否,並無反對,似乎不得撰寫不同意見。這種以結論而非解釋理由有無歧異的二分法,似乎失之空泛。特別是憲法解釋牽涉到憲法重要之理念,釐清各種基本人權的內涵與其理論與效力範圍,甚為重大,因此,有必要許可認為「對於構成釋憲結論的重大理論或理由依據,如有不同意見時,亦得以提出不同意見書或部分不同意見書,德國聯邦憲法院處務規程第五十六條即許可法官就裁判及裁判理由提出不同意見書。然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通過決議為普通多數決,不似我國大法官會議的絕對多決,因此,我國大法官會議勢必要將提出不同意見的範圍加以限縮,否則甚難獲得絕對多數決議。本席著眼於此也只能放棄提出「部分不同意見」,而提出協同意見。惟希望日後儘速將「構成釋憲結論的重大理論或理由依據,如有不同意見時,亦得以提出不同意見書或部分不同意見書」,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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