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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證交法22條之2
發表人 立剛  

發表日期

12/5/2012 9:33:03 AM
發表內容 小弟的問題如下:

證交法22條之2第1項3款: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
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而根據財政部的行政解釋:

"受讓特定人之條件規定如下: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對公司財務   業務有充分瞭解,具有資力,且非應公開招募而認購者"

想請問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應該是指上市上櫃公司的內部人或內部關係人

為何行政解釋裡面   卻有未上市未上櫃的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轉讓   的條件規定呢??

謝謝協助
回覆
李俊德 在12/5/2012 3:51:50 PM的回覆:

公開發行公司不等於上市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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