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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刑訴緩起訴依柯師見解應實質審理
發表人 學說看法  

發表日期

12/5/2012 5:14:08 PM
發表內容 潮濕的夏天    
發表日期

2010/8/8   下午   08:31:20 
發表內容

【撤銷緩起訴處分之無效】

例如檢察官誤認被告未履行負擔而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

一、最高法院(98台非265判決)
重大違背法令之撤銷緩起訴處分為無效,與原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無異。其後所提起之公訴,法院應判決不受理。
1. 原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其起訴違反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以原緩起訴處分已經合法撤銷為前提之規定,應認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2. 原緩起訴期間已屆滿:應認其起訴違反「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依第303條第4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二、何賴傑老師評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32號判決         
該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顯屬不當。因檢察官錯誤撤銷緩起訴處分,此瑕疵行為之後果,不應轉嫁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效力;原審法院受理案件,係以檢察官已經撤銷緩起訴為基礎,至於檢察官撤銷緩起訴是否不當,恐非法院審查的事項         ,故實不因此撤銷原審判決。



∴依實務不受理,依學說應實質審理?不過那個學說看法應該是柯耀程老師的吧?!


回覆 yes 在12/6/2012 3:31:13 PM的回覆:
你答對了!這題依柯老師的看法的確是要實質受理
回覆 在12/6/2012 7:41:39 PM的回覆:
改不會這題是柯耀呈老師出的吧!!
回覆 在12/6/2012 7:42:09 PM的回覆:
改不會這題是柯耀呈老師出的吧!!
回覆 111 在12/6/2012 7:55:46 PM的回覆:
不是啦!
回覆 111 在12/6/2012 7:55:46 PM的回覆:
不是啦!
回覆 .. 在12/6/2012 8:01:10 PM的回覆:
綜合題應該是一個實務老師、一個學界老師改

學界能同時改刑法、刑訴的應該沒幾個
回覆 ... 在12/6/2012 10:19:31 PM的回覆:
這題高晉有教

實務:303條1款法院不起訴處分
何賴傑:303條4款法院不起訴處分
柯耀程:法院續行審理
回覆 在12/7/2012 10:18:52 AM的回覆:
我只有寫兩說

柯師的學說沒讀到

回覆 542 在12/7/2012 10:25:40 AM的回覆:
哦         我也只寫前兩說....
回覆 ? 在12/7/2012 10:30:26 AM的回覆:
542你刑法第二題放火罪是解173還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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