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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1律師公法二(二) 機關將公權力委託私人,喪失管轄權?
發表人 542  

發表日期

12/7/2012 10:45:53 PM
發表內容 還有18天,,就標題的問題,討論一下。

保X解答謂:主管機關已將許可業務委託該機構,使用人得否直接請求主管機關排除不合法使用?
否:使用人應先對許可處分提起救濟。
肯:委託機關為該機構的上級機關,得依行程法117條。故使用人得向機關請求。

不知道這樣寫有何意義,或是有學者有提出如此高見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是管轄權喪失的原因嗎?
既然不是,一語帶過仍可撤銷變更許可處分即可。
更不會用到117變成上級機關      @@

96判字第1916號判例
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
回覆 .. 在12/7/2012 11:02:51 PM的回覆:
使用人是要制止管理人為一定的事實行為(停止使用)

較有效率的方應該是透過暫時性的權利保護機制例如假處分或預防性

不作為訴訟

實體依據為保護規範理論或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
回覆 .. 在12/7/2012 11:08:29 PM的回覆:
陳敏師書上的定義:
對於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定義:
尚未發生之權利侵害,所為之不作為訴訟,則稱「預防之不作為訴訟」。得以不作為訴訟禁止之行為,除行政機關之事實行政行為外,亦包括將作成之行政處分。

回覆 .. 在12/7/2012 11:17:43 PM的回覆:
陳敏老師書:
結果除去請求權的定義:人民防禦請求權之根據,可以為憲法之基本權利、一般法律設定之權利及法律保留等。於公權力干涉產生違法侵害基本權利之立即危險時,成立「不作為請求權」,人民可據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性質上屬於給付訴訟之「預防之不作為訴訟」,請求權利保護。
回覆 xyz 在12/7/2012 11:34:02 PM的回覆:
這題連建築法的任何一個法條都沒有附上去
如果沒有看過建築法
要怎樣去開展保護規範理論
其實滿難的

回覆 542 在12/7/2012 11:38:41 PM的回覆:
ㄟ      離題了
套469,就寫有明文固無疑義,無明文則從法規結構、對象、效力....
回覆 .. 在12/7/2012 11:50:07 PM的回覆:
你講的469只是一種公法上權利依據之一
回覆 .. 在12/8/2012 12:02:56 AM的回覆:
你講的469只是一種公法上權利依據之一
回覆 542 在12/8/2012 12:17:10 AM的回覆:
暫時救濟類型、不作為訴訟,前面談過,不想再多說。

結果除去請求權,係人民因受國家公權力侵害,造成一個違法的事實狀態,請求排除該違法狀態。
本件是誰的行為可能造成使用人侵害?
回覆 …… 在12/8/2012 12:22:00 AM的回覆:
你把陳敏書上定義看看吧,不多說
回覆 452 在12/8/2012 12:29:06 AM的回覆:
陳敏      總論7版1236頁
「結果除去請求權」者,乃人民因其權利受公權力之違法干涉,請求排除該違法干涉之事實結果,以回復原有狀態之權利。

在本題,有何「公權力之違法干涉」?
加油!
回覆 …… 在12/8/2012 12:58:59 AM的回覆:
你把陳敏書上定義看看吧,不多說
回覆 §420ⅠΣ 在12/9/2012 11:22:55 AM的回覆:
§420Ⅰ⑥
回覆 15天 在12/9/2012 11:30:10 AM的回覆:
本題若「沒有公權力的違法干涉」,那還可以去打撤銷爭訟程序?

這樣具有「訴訟權能」嗎?
回覆 452 在12/9/2012 2:06:16 PM的回覆:
是阿         本題中的公權力行為是發給許可證
「發給許可證」與「不合格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受有損害」,兩者有直接因果關係??   mmm....

參照:
1.陳敏總論P1241      「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行為,與人民權利受干涉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實例:因訴願而支出之律師費,並非由原行政處分所產生之直接結果。」
2.http://b009.ccu.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T1_1211204&Rcg=16
回覆 XXX 在12/9/2012 2:35:52 PM的回覆:
題目都講了在「損害發生前」,表示還沒有損害,為什麼542會解要打撤銷訴願、訴訟,這樣有訴訟權能?理由是啥?
回覆 疑惑 在12/9/2012 2:41:16 PM的回覆:
公權力行為可能是具有法效性的行政處分或不具法效性的事實行為,許可使用的va是形成性的形成處分,沒有什麼執行的問題。使用人是主張命停止使用(不為一定的事實行為)。承租人在沒有受到損害之前,可以去打撤銷、課以義務爭訟嗎?沒有受到損害之前具有「訴訟權能」嗎?
回覆 542 在12/9/2012 3:02:23 PM的回覆:
本題,管理人是依一個形式上存在的許可處分,去合法使用該設備,出租給使用人。要讓他不能合法使用,是不是該先排除掉處分的效力?      
若採否定,有許可使用處分(執照),但又命不得為使用行為?

關於損害發生前的訴訟權能,      行政機關可否事前制止,避免侵害?   建築法上的鄰人訴訟,是否以發生損害為必要?

回覆 ... 在12/9/2012 3:11:27 PM的回覆:
鄰人訴訟的「訴訟權能」當然也必須他的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才該
當在公法上權利尚未受到損害所提起的都是「預防性的權利保護措
施」。
回覆 有效率權利保護 在12/9/2012 3:31:02 PM的回覆:
你看的保X版本他的結論是:
1、保護規範理論作為實體依據
2、爭訟程序:去打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3、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聲請假處分
但走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或許也是一種可以思考的方式,而且甚至較具實益,因為在不作為訴訟中,行政法院就應該將原本許可是否合法作為本案有無理由的前提法律關係加以審酌。
回覆 sorry 在12/9/2012 3:40:38 PM的回覆:
542不好意思哦,因為覺得你是願意和人討論的,希望你不會介意XD。祝你上榜
回覆 恭喜 在12/12/2012 4:38:57 PM的回覆:
542你上了,555說今年公法哀鴻遍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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