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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催 繳 通 知 書 是 否 為 行 政 處 分 ?
發表人 VA?  

發表日期

12/13/2012 4:34:04 PM
發表內容 民國95年10月17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修正前開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機關未將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合法送達,因汽車所有人未繳納,   經   徵   機   關   乃   寄   發   催   繳   通   知   書   催   繳   。   該   催   繳   通   知   書   是   否   為   行   政   處   分   ?
回覆 不是 在12/13/2012 4:45:37 PM的回覆:
如題
回覆 在12/13/2012 5:14:56 PM的回覆:
這有行政法院的決議
回覆 542 在12/13/2012 6:31:02 PM的回覆:
對      這個有決議,可以翻一下。
這個,有意思的地方在於,因為汽燃費通知書是寄平信。
那怎證明合法送達?

過去實務有部份見解就想個辦法,認為汽燃費依法係「公告開徵」,那就不必送達相對人,即使有發信去,也不是處分書。

這個決議,改變過去見解。
但考試重要程度不高就是。
回覆 如果是 在12/13/2012 9:31:54 PM的回覆:
行政處份
那一定有法效性      你不繳納無需再來一次處份書
就是因為只是通知書   所以才需要再發壹次處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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