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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1律刑法第四題關鍵考點
發表人 釋字654  

發表日期

12/13/2012 7:57:25 PM
發表內容 你想太多   在2012/12/13   下午   07:24:19的回覆:
那是因為他的案子是社會矚目
而且當初他會解任所有律師         
其實是訴訟策略的運用
他為的是二審可以再調查一審的證據
所以後來二審他又重新委任同一批律師
你要是做過實務就知道我在說甚麼

此外
現實總是殘酷的         你到法院去看公辯(穿綠色法袍)
你會看他們常常閉目養神
一直讓法官修理他的被告
最後法官問公設辯護人要不要表示意見
他常常只會說         證據能力的部分不爭執
其餘部分我會再用書狀表示
科科         偏偏這種被告
他不知道甚麼叫做實質辯護
他也不知道甚麼叫做上訴第三審
我看到的很多公辯跟外面的野戰律師比起來
皮膚         氣色都好太多了
回覆 呵呵 在12/13/2012 8:05:31 PM的回覆:
學界老師應該就是看到實務上這一種很「誇張」的現像

才出了這樣的一道考題

這題的補習班解答是也很有趣

兩種解法一個全部違法

一個全部合法

究竟何種答案討喜?
回覆 愈來愈焦躁 在12/13/2012 10:03:55 PM的回覆:
考完一段時間
我只記得這題是解準備程序與強制辯護
我點出''強制辯護案件於準備程序應有適用"(採學者看法)
指出實務界一向認為辯護人未參與準備程序,只要能於審判期日到庭辯護即屬合法.
而學者認為
強制辯護於準備程序中仍有適用
因為273(2)規定法院於準程中須認定證據能力
沒有律師協助將使折損被告之訴訟權保障
所以採學說

私以為是李榮耕老師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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