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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軍校生保證契約可否移送行政執行
發表人 542進化版  

發表日期

12/18/2012 7:26:15 PM
發表內容 行政執行法11-->定性系爭保證契約-->va或vv-->採vv(釋字348)-->有無行程148Ⅱ?行為形式併用禁止?-->結論:除非有行程148Ⅱ,否則X

實務:行執9->訴願先行程序->不得逕提訴願
學說:行執9已類似訴願程序,行政機關已我自檢視

X,因為釋字589理由書
回覆 匿名 在12/18/2012 7:34:35 PM的回覆:
進化版還是不夠強

87年行程法尚未施行,顯無148ii可能。
執行行為救濟,要引97.12   3th決
回覆 .. 在12/18/2012 7:43:29 PM的回覆:
重點在於「沒有約定」148Ⅱ

要討論有無施行   寫到開花罷了


回覆 匿名 在12/18/2012 7:48:37 PM的回覆:
考題出現年份,不要當老師手賤
87年就在暗示沒148   ,當年就沒行程法,   何論有無約定?
另個年份100年,是給第3小題用地
回覆 點點 在12/18/2012 7:53:12 PM的回覆:
原來匿名就是542本人~
回覆 路過 在12/18/2012 8:22:46 PM的回覆:
這題我寫該員為債務人,此為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得否直接以行政處分方式,直接予以(處理)執行?肯否兩說,高等行政法院採肯定見解,但最高行政法院採否定說,認為行政機關應向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獲得確定判決後,始得執行。

不知道有對嗎?
回覆 點點 在12/18/2012 8:23:38 PM的回覆:
我和你寫的一樣~
回覆 匿名 在12/18/2012 8:30:16 PM的回覆:
唸書的是小子
保證的是老子
學校把錢給小子,小子不長進被退學
學校跟老子之間,有公法上不當得利嗎?要寫翻臉理論嗎?
還是依保証契約?
回覆 點點 在12/18/2012 8:34:02 PM的回覆:
老子依保證契約負有債務
回覆 542進化版 在12/18/2012 8:51:37 PM的回覆:
匿名講話似乎很嗆?還是我錯覺
回覆 點點 在12/18/2012 8:53:27 PM的回覆:
不是~
我也是這麼覺得~
回覆 匿名 在12/18/2012 8:58:47 PM的回覆:
這版多少人有應考,幾個人會跟你講該怎解?還是敝帚自珍?
嗆?我還想改名誠意伯ㄋㄟ
回覆 KERKER 在12/18/2012 9:19:31 PM的回覆:
對軍校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時效的問題
對他老子這題就是VV   還是VA的討論
應該不會有人說對他老子是公法上不當得利
因為保證人沒有甚麼利益可言
寫違反併用禁止也怪怪的
因為保證契約是他老子簽的
如果他老子自願被執行
執行名義本身就是一個處分
所以這種處分如果真的要討論
實際上是來自VV      
但前提是你得先定性這是一個單務契約
如果你寫準負擔
應該要走給付之訴
這樣子會比較一貫
淺見~~請隨便鞭打
回覆 KERKER 在12/18/2012 9:22:40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
雙手策略併用禁止原則
這個原則應該是來自誠信原則
換言之   把這個邏輯套進去
應該就會發現不合理的地方
回覆 匿名 在12/18/2012 9:30:31 PM的回覆:
會寫併用禁止,是在學校與老子的保證契約下,學校可否對其下VA。
的確,若假設有自願執行約款,則無此問題。
回覆 KERKER 在12/18/2012 9:36:14 PM的回覆:
老實說   我個人認為
匿名的看法還蠻正確的
這題上面標了時間
如果沒用到這個條件
感覺深刻一點的人
應該會寫不太下去.....
回覆 空轉 在12/19/2012 8:19:57 AM的回覆:
實務上都有去公證+自動執行條款,送的民執!
回覆 匿名 在12/19/2012 11:44:19 AM的回覆:
樓上內行   過去就是用公證法13
像另篇新聞說的,軍校就都沒在追討,被監察院糾正。
糾正後,軍校就移送民執,但有地院質疑行政契約公法債權,可否用公證13?
軍校就換用下處分,移送執行-->形成這個考題
--
現在都改掉了,有行程148可用。
回覆 路過 在12/21/2012 8:12:55 PM的回覆:
軍校把學生退學,意即解除契約,從而形成公法上的不當得利(學生:之前的就學學費、薪水利益;家長的因契約解除而免除依保證契約負擔保證人的利益),這樣邏輯上應該通吧?
在適用行政程序法與否上,那時還沒制定這個法,好像就不用去探討148條同意自動送執行的問題,更何況題目沒說到兩造有一方同意自動送執行。
在沒有行政程序法適用的情形下,是不是等於在考不當得利部分類推適用民法規定?其次再探究公法上的不當得利得否依德國通說所採的反面理論以行政處分方式為之,最後點出我國實務最高法院認仍須經一般給付訴訟始可。
回覆 236 在12/21/2012 11:30:41 PM的回覆:
a公法事件視情形肯否類推適用民法規定.
b任命公務員之處分.不得令第三人負義務;故替代處分的契約.不可約定父為保證人.保證無效
c軍校依契約支付公費.在解約後.學生負回覆原狀的義務.
d軍校無法律關係.為父支出養育費用.為不當得利
e.對父,反面理論肯否說
============================
沒人寫軍校可不可以跟父B訂立保證契約?
軍人是廣義公務員
任命公務員的行為.是須相對人同意的行政處分.沒有得令第三人負責的依據
入學契約讓該生就學成為軍校生.是代替行政處分的契約。但保證契約.依程序法第一三七條無效.不是嗎

回覆 236 在12/22/2012 12:48:23 AM的回覆:
"行政執行法第18條所謂之「擔保書」乃存在於公法上債權人與擔保人間之公法上保證契約。"

本題保證契約.為何大家都不論有無法律上的依據.合不合法.就跳過呢
回覆 公法之蟲 在12/22/2012 11:06:40 AM的回覆:
我是上面兩篇的236,特改名公法之蟲
請各位賜教

小峱峱不要又跟著自稱公法之蟲喔
研究生唸到這樣   可憐耶
回覆 小貓 在12/22/2012 3:12:23 PM的回覆:
這些年的實務,一直都是用行政契約,雖然是80幾年入學,退學,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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