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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職律師?
發表人 一看  

發表日期

1/9/2013 11:34:04 AM
發表內容 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草案。未來各用人機關將有機會進用已具有專門職業證照及工作經驗之專業人力,有效提升公務體系之整體人力素質。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考資格如擬規定持有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時,須有其他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後,用人機關可因業務性質需要,亦得對於機關部分缺額於應考資格配合增訂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及工作經驗者,始得應考之規定。
董部長保城表示,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立法公布後,考選部將就下列領域研究增設公職專技人員類科。首先針對衛生局、所部分,由於衛生局、所非醫療機構無法進用醫事人員,惟衛生局、所對地方的醫療院所或藥局負有監督輔導之責,本法條通過後,衛生局、所得以公職藥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及公職護理師等進用有專業證照且有實務經驗之人,確保人民之身體健康。其次,針對各機關之技術人員部分,將徵詢用人機關意見,有無增列以職業證書及工作經驗作為應考資格之公職專技人員類科需求,如公職食品技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都市計畫技師等。第三,為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保障人民權益,將於政府機關增設「公職律師」,以落實第一線依法行政。
因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其執業能力業已經過國家考試之衡鑑且有若干年工作經驗,爰其應試專業科目擬予酌減為二科,內容將強調實務性,並可視用人機關需求,併採多元考試方式(如口試)。
>>>>>>>>>>>>>>>>>>>>>>>>>>>>>>>>>>>>>>>
不只要有證照   還要執業若干年
回覆 法律人 在1/9/2013 12:27:40 PM的回覆:
這樣以後應考人會更多了,因為律師相較於其他國考,錄取率算高的了~
回覆 在1/9/2013 3:21:59 PM的回覆:
很多室擔任公務員時考上律師卻無法去受訓
只有證照   是沒啥用的
回覆 管見 在1/9/2013 3:52:48 PM的回覆:
所以應考資格的重點在於要有實際職業之經驗或年資...
尤其還有口試部分,應該會要求提供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口試的目的恐怕就在刷掉空有執照而沒有實際工作經驗的考生
回覆 看看 在1/9/2013 3:53:45 PM的回覆:
因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其執業能力業已經過國家考試之衡鑑且有若干年工作經驗,爰其應試專業科目擬予酌減為二科,內容將強調實務性,並可視用人機關需求,併採多元考試方式(如口試)。
回覆 單位 在1/9/2013 4:34:52 PM的回覆:
稅務局   建設局   環保局
都需要律師   光靠法制是沒用的
還要聘律師打官司   要花錢的
回覆 在1/9/2013 9:50:02 PM的回覆:
看來是勢在必行了
但薪水不知道有沒有法制多?
或許以後法制就停招了也不一定
性質重疊性太高了
回覆 林正 在1/9/2013 9:59:59 PM的回覆:
二者職責不同
法制負擔訴願及法案擬定等
律師負責訴訟
況不是每機關都需要律師
薪水加給才對
甚至案件能抽成
回覆 林正 在1/9/2013 10:00:12 PM的回覆:
二者職責不同
法制負擔訴願及法案擬定等
律師負責訴訟
況不是每機關都需要律師
薪水加給才對
甚至案件能抽成
回覆 小法制 在1/9/2013 11:13:28 PM的回覆:
公職律師是行不通的
因為是編制內人員

為何一般行政機關每年要花大把銀行委任律師進行訴訟?
因為案件勝敗與公務員個人無關
如果是機關自己的公職律師出庭
勝訴了∼理所當然
因為你是國家考試及格
敗訴了∼可能要寫報告檢討
也就是「有功無賞、打破要賠」!
這是我個人親身經歷
業管科室承辦人根本不知道個案訴訟勝訴機率為何
只知道有人幫忙就可以涼勢涼勢

以前在某行政機關擔任法制人員時
與廠商間採購案件履約爭議
我就幫機關出庭處理
案件打了1年多
1、2審都勝訴
但是我們處長說還是要上訴第3審法院
我個人想∼2審判決我們機關全部勝訴
是要怎麼上訴
因為我沒有律師牌
所以就花了6萬元委任律師上訴第3審
後來最高法院駁回我們機關的上訴
判決就確定了
也就是回到第2審判決時相同結果
錢是有全部討回來
但是多花了6萬元
因為長官不想擔責任(就全部勝訴∼不上訴不何責任?)

後來我們處長就很不喜歡我們擔任訴訟代理人
寧可每年編列法律事務費用委任律師

其實這是心態的問題
我們裡面法制人員雖然不是每個都有考取律師執照
但我們相信我們的法律素質應該也不會差太多
所以後來我們法制只做法務行政這區塊

公職律師某程度上不會取代法制人員
但是像國有財產局、國稅局等機關
有大量的案件繫屬於民事或刑事庭法院或檢察署
以後案件承辦人就不用自己擔任訴訟代理人
由公職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就好了

結果就是公職律師變各業管科室承辦人
一天到晚跑法院出庭賺差旅費

回覆 在1/9/2013 11:24:12 PM的回覆:
為什麼國外行的通
回覆 在1/9/2013 11:24:25 PM的回覆:
為什麼國外行的通
回覆 評論 在1/10/2013 9:02:01 AM的回覆:
第三,為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保障人民權益,將於政府機關增設「公職律師」,以落實第一線依法行政。
----------------
看起來就是要取代法制,不是只做訴訟
回覆 在1/10/2013 9:55:09 AM的回覆:
法制能出庭打國賠訴訟或行政訴訟   是因為有法律依據。
現在有公職律師   當然取代法制。
日後法制名額會減少。但公職律師牽涉到一些薪資結構甚至績效獎金
還要與其他單位協處。
但可想像,有公職律師   長官當然比較會請律師來背書,責任不輕。
法制程度當然不會輸給律師,但就是沒證照   即使有   也可能沒實務經驗,很現實的,無法像律師一般,出去行使刑事庭訴訟。   
回覆 評論 在1/10/2013 10:18:59 AM的回覆:
不會有績效獎金(連國營事業單位都砍殺一通了),只會照公務員的福利而已,頂多就是專業加給會比較高
回覆 寫報告? 在1/10/2013 10:22:07 AM的回覆:
案件能否勝訴,不是誰能決定的。
要不要上訴   那是首長可以決定,上訴後結果如何,誰能擔保?
要寫報告,不就法律意見被打槍及自己的意見嗎?還有何報告
回覆 單位法制 在1/10/2013 12:34:47 PM的回覆:
蠻無聊的政策
基本上很多單位
沒承辦過個案業務很難抓到事實爭點
業務所適用的法令又很多專業性的行政函釋
若是只會民刑事訴訟的律師,對這種案子多數沒輒,也不易打贏
這是我的出庭經驗談.

而且很多公務員都有過律師筆試
只是銓敘部認為律師實習有薪水算兼職
這樣算違反公務員禁止兼職義務,所以不准留職停薪實習
想取得律師執照只有辭職一途

所以倒不如派有通過律師筆試的單位法制
去實質承辦業務一段時間後,   准他們帶職實習
對單位比較有用   
回覆 ' ' 忙 在1/10/2013 1:17:01 PM的回覆:
機關中ㄉ法制,業務只要半年就熟了。再摸也是那些法規
還需要法制來內昇嗎?那以後檢察官   也由檢事官來內昇不就好了
回覆 單位法制 在1/10/2013 1:21:47 PM的回覆:
所以我的意思就是根本不需要招公職律師
單位法制很多都有律師考試及格   只是沒辦法實習
讓他們去實習取得律師牌就夠了

回覆 法制之一 在1/10/2013 1:32:17 PM的回覆:
這政策侵害到了法制權益、利益,明顯違法
應該讓法制直接升級變公職律師即可
回覆 ' ' 忙 在1/10/2013 1:43:32 PM的回覆:
重點是   律師與法制之執掌還是有不同。
當然要用招考的
回覆 評論 在1/10/2013 1:49:11 PM的回覆:
就像書記官也有三等跟四等考試,總不能說四等書記官業務很熟了,就直接讓他們升三等就好
公職律師即便是六等一級任用,專業加給也會比較多,負擔的任務跟責任還是會跟一般法制不一樣
回覆 對否 在1/10/2013 1:58:48 PM的回覆:
檢事官很多有牌   直接當大法官好了
回覆 實務經驗 在1/10/2013 4:04:27 PM的回覆:

   建議應該至少應"實際執業"三年以上,才有資格應考,縱然有加入律師公會但未有代理訴訟實戰經驗者,不能計入實際執業年資...
有無代理訴訟,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就可以查到
回覆 你也幫幫忙 在1/10/2013 4:49:15 PM的回覆:
有三年實務經驗   即使是受雇   還會去當公職嗎?
要是會去當   他直接去轉法官不更好
回覆 單位法制 在1/10/2013 5:10:03 PM的回覆:
法制只有高考   
而且現在能考上法制高考的人,   素質會比律師差嗎?
很多人是因為年資已經累積到一定程度,所以不敢辭職去受訓
怕再回鍋以後,退休權益會受損.
辭職之後再回來,說不定都改確定提撥制了.
現職法制職系人員應該聯合起來,要求考試院將任機關法制年資
計入執業年資,讓現職法制人員也能應考.
否則以後法制職系的主管缺,會被這些公職律師佔光.
現職考上的人,只是考試院的不當政策不能去參訓而已.
沒在怕競爭好嗎.
   
回覆 公設辯護人 在1/10/2013 5:25:06 PM的回覆:

   個人覺得公設辯護人也可以用公職律師代替
   
            
回覆 Roadperson 在1/11/2013 1:04:23 AM的回覆:
我猜增設公職律師跟律師強制代理有關,
因為法制人員是公務員,不可以當律師及加入律師公會,
而且法制人員平常要回一堆公文,寫訴狀,又覺得委屈,
也沒時間再打官司,就比照其他公職專技人員增設,
但是,相較於專職醫護人員,
恐怕公職律師是個假議題,還是要請董不漲幫幫忙,讓這件事
成為真議題.
回覆 在1/11/2013 7:07:38 AM的回覆:
為什麼是假議題?那不是董部長提出的嗎
回覆 就是要報告 在1/11/2013 10:38:56 AM的回覆:
要寫報告,不就法律意見被打槍及自己的意見嗎?還有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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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機關處長就要求我們每季要填寫訴訟案件檢討分析
對於為何法院會判決機關敗訴要整理判決理由並分析
否則上面的怎麼會知道我們在做什麼事

但這也真的很無聊
平時內部受會或簽核公文就不少
再加上國賠、訴願就搞死你
再加個什麼檢討分析
真的是怕我吃飽太閒撐著
實際上是忙的像條狗一樣
加班還有加班時數及金額的限制
這年頭公務員真不好幹
回覆 在1/11/2013 11:17:58 AM的回覆:
訴願答辯狀也是有時間效限制      還要召集委員討論
不好寫喔   領五千加給   不划算
還是政風好
回覆 kk 在1/11/2013 11:25:52 AM的回覆:
風說的沒錯
待訴願會真的太累啦
X風人員CP值高
回覆 重點 在1/11/2013 12:07:29 PM的回覆:
政風升遷快。
這才是真的   其他都是假的
回覆 路人 在1/11/2013 3:37:22 PM的回覆:
政風很無聊,這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回覆 我笑了 在1/11/2013 3:45:34 PM的回覆:
工作還有有趣的喔
正風涼是真的   其他是假的
回覆 也是報馬仔 在1/13/2013 5:01:02 PM的回覆:
很多人看在薪水
耐工作,哪來樂趣,不就為了糊口。

政風升遷快
回覆 也是報馬仔 在1/13/2013 5:01:23 PM的回覆:
很多人看在薪水
耐工作,哪來樂趣,不就為了糊口。

政風升遷快
回覆 在1/13/2013 7:46:01 PM的回覆:
政風與其說升遷快
倒不如說穩
也就是到一定的趴數至少
至少可以做到薦八主管的職位
很多人員七到八都不知道要卡幾年了
至於法制升遷其實並不慢
相對於其他行政人員也算是吃香的
畢竟在機關中法制人員屬於具有專業性的一群
當然亦有優勢的地方
而且法制人員如果可以於法制單位擔任主管
其本身較高的專業加給合併主管加給也是不能小覷低
如果兩者間一定要做個結論
我比較覺得政風算是單線性劇情
穩定但卻缺乏多樣性
而法制相對於政風而言
雖然升遷不像政風可以依據排隊理論
但其具有[多樣性](是好是壞看個人)
可以涉獵其他不同職系的工作
及擁有略高於一般行政人員的待遇
也不算差
只是政風需擔負的責任相對較輕而已
最後
政風和其他行政人員(含法制)這是兩個不同的公務生涯
不同的業務內容
不同的組織文化
法制可以做為幕僚
亦可能實際對外擔任承辦人的角色
但政風屬於內部組織
做內部的預防   稽核   政令宣導業務
故在不同的工作內容及環境下
勸各位還是要看自己的興趣而定
升遷其實只是公務生涯考量項目之一
如果自己本身還想要未來兼具爆發力及政策影響力
當然還是要選擇外部單位發展比較好
回覆 一看就知道是內行 在1/13/2013 8:50:18 PM的回覆:
為什麼這次彰化縣政府法制處有事呢?而兼辦開標的政風處沒事?

回覆 一看就知道是內行 在1/13/2013 8:50:57 PM的回覆:
為什麼這次彰化縣政府法制處有事呢?而兼辦開標的政風處沒事?

回覆 監辦,不是兼辦 在1/14/2013 9:14:28 AM的回覆:
會計、政風是擔任監辦
顧名私義就是立於第三者之立場參與程序
並不承辦採購業務

法制有時候會因出具法律意見而被約談
但不一定有事
反正法律意見書不是法制一個人寫的
還要經過法制處(局)主官(管)核閱後才會送到業管科室
所以應該不會有法律責任

小弟法制業務只辦2年多
也處理過標的金額很高的案件
最後審計人員於次年度業務檢查也都沒有意見
也沒有被約談
所以只要出具法律意見有所本
不要偏頗
應該就沒有問題了
而也我們本身在法律用語上也很會閃
所以絕大部分都ok的啦
回覆 樓下 在1/14/2013 9:17:09 AM的回覆:
因為"監辦"阿
政風處要有事,會計處也跑不掉。
法制處當然會有事,因為內情不能說。
回覆 財稅 在1/16/2013 8:53:22 AM的回覆:
過去考上律師執照就等於拿到金飯碗,但在律師錄取率提高到10%、每年錄取近千人後,找不到工作的流浪律師愈來愈多。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案,預計不久後,公部門將出現公職律師,且未來有意轉任公務人員專技人員的律師,可比一般人少考一些科目。   

修正條文規定,未來用人機關可依照業務需要,要求應考人應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及相關工作經驗;一方面為了避免無照審有照,另方面也讓擁有相關工作經驗的專技人員,不必像一般報考人一樣準備這麼多考科。外界解讀,考試院有意藉修法設公職律師,作為律師過剩的疏洪道。

不過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修法絕非為解決律師過剩,是解決教用落差;現行法律系學生報考法制職系錄取後,多分發到訴願會、法規會服務,缺實務經驗,加上目前兩岸交流頻繁,談判人員需求量增加,招考具備律師證照的國際經貿人員,成為迫切課題。

根據目前規劃,考選部很有可能在近期內,開放民眾報考財稅行政類科的公職律師,一般財稅行政類的報考人,得考財政學、經濟學、民法、租稅各論等8個考科,但有工作經驗的律師若想轉任此類公務人員,只需考少數幾科,再加上口試。

董保城強調,法律不是僅處理末端的爭端解決,應更積極思考第一線的風險評估等法律問題,未來部分機關晉用公職律師,這些人是「具律師證照的公務員」,在任事用法上,會較貼近民意,且因具備法律專業來處理公務,面對長官或外界違法干預,也有勇氣在合法上,為人民權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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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機關將設律師
回覆 單位法制 在1/16/2013 12:01:03 PM的回覆:
老實講律師若未承辦過實質徵稅業務,一樣欠缺機關所需之實務經驗,抓不到事實爭點.
具備國際談判經驗與能力的律師,會來領高考等級的薪水,難以想像.
正確的作法是要改變法制人員的訓練,要先承辦個案業務,再接訴願及訴訟業務才對.
國際談判人才,應該是提高專業加給,和暢通升遷管道,選公務體系裡面的菁英來擔任,因為所需要不只是法律專才而已,經濟部國貿局的專業談判人員都快跑光了.
這個解決方案根本抓不到重點.
回覆 不然 在1/16/2013 1:22:53 PM的回覆:
他是要有牌的
如果只是讓法制人員去內昇去考   有違公平
且一山筆一山高   法制就比較利害嗎
他是要執業過的   法制畢竟待過機關   沒見過世面啦   
回覆 單位法制 在1/16/2013 3:42:09 PM的回覆:
我的意思不是反對考試甄選,而是如果需要的是負責一般行政訴訟專責律師,需要的是承辦過稽徵個案的經驗,而且機關內部有律師牌的也很多,實在不需要疊床架屋.
如果需要國際談判人才,需要的是破除現有公務待遇的制度.
這種那麼稀有的人才,給個特任官的職位亦不為過.
再者國際經貿談判真的需要跨領域,不只是法律專才而已.
重申不是要反對競爭,而是定位要清楚.
況且板上有人對已經身在公門的人深具敵意,我也沒辦法.
但是已經在公門裡的人,應該會感覺到現在公務體系裡臥虎藏龍.
欠缺的只是激勵機制與培養制度
只不過不包括在下,所以勿鬥我
回覆 老兄 在1/16/2013 4:29:22 PM的回覆:
你第一天辦國賠,怎沒要求自己曾辦過國賠?
回覆 在1/16/2013 5:28:29 PM的回覆:
不過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修法絕非為解決律師過剩,是解決教用落差;現行法律系學生報考法制職系錄取後,多分發到訴願會、法規會服務,缺實務經驗.

看董的說法,這個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有即戰能力啊.
我只是強調要有業務單位的經驗,
現行法制職系的訓練方式不對,
這是訓練制度的錯誤,
就算是設公職律師一樣會有欠缺經驗的問題
意見重點在於要分發到業務單位訓練.
不要一下就進法規會,訴願會.
不是要堵現職律師的路,反正進來也是取得高考及格資格而已
現職法制都已經是高考及格了,也不怕競爭啊.
只是這制度無助解決問題,甚至是濫用私人的開端.
筆試科目少,口試比重就高.
現職律師秤秤自己的斤兩吧.
否則只是如司律考試制度一樣,成為各典試委員建立自己學閥的巧門
對沒有背景,想憑一己之力進公門的人,只是更遙遠而已.
回覆 第一次 在1/17/2013 1:01:58 PM的回覆:
每個人都有第一次
誰會要求法官、檢察官分發前要做過法官或檢察官
除非是辭職後再回任的才有這種可能

小弟之前在機關當法制時
什麼東西都要自己學
反正長官丟東西給你
你不會的話自己去問人、看書、查電腦
反正他要的就是現成的東西
同事如果處於競爭關係
他也會怕以後你比他強
以後升遷路上會是競爭對手
這是很現實的一件事

後來小弟就是因為服務太周到
也剛好處理完1件前手延宕很多年的案件
有些功高震主
其他科室同事對本人評價不錯
但長官就會有意、無意刁難你
放一些比較有爭議性的案件讓你去處理

後來覺得有點待不下去
就轉到其他機關服務

在行政機關裡面做事
不但要會做事
還要會做人

但是像小弟一樣會做事又會做人的
不時下場不一定好
因為鋒芒太露
上面會視你是問題人物

其實我覺得這是機關文化的問題
機關文化不改
盡改一些考試用人方式
到最後也是換湯不換藥
錄取進來的人還是會遇到一樣的問題

政務官很多都是學者出身
並非從基層公務人員升遷上來的
所以無法了解機關生態
就像有些學者很有學問
但是他們的學問往往很難跟產業結合
也就是無法產學合一
這是我們國內教育及考試用人制度最令人垢病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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