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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撤銷緩起訴
發表人 要上榜  

發表日期

1/15/2013 8:33:13 PM
發表內容 請教大家:
關於緩起訴撤銷,甲傷丙,檢察官認過失傷害罪,予以緩起訴。丙醫治後,仍因該次車禍,於緩起訴期間死亡,檢察官得否以丙嗣後已死亡,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有聽到兩種見解:

一、讀享2012好用總複習,刑訴15頁
依刑訴253-1,緩起訴限於死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刑法277第2項傷害致死罪,非屬緩起訴之案件,故得撤銷:
(一)實務:此時並無刑訴253-3第1項各款之事由,應依刑訴260第1款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失其效力(94台非215例)。
(二)學說:類推撤銷緩起訴,先撤銷緩起訴後,再行起訴為宜。

二、刑浩南刑訴歷解、高點、公職王解答(95律師第3題第2小題)
  死亡不符合刑訴253-3第1項各款,故檢察官不得撤銷緩起訴。



我是先看讀享,今天看到刑浩南的解答,覺得怪怪的,請大家幫忙,謝謝^^


PS.95律師第3題第2小題
高點:
http://lawyer.get.com.tw/exam/95test/lawyer/l-05.pdf

公職王: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160001000100050001.pdf

回覆 拉~ 在1/16/2013 12:24:25 AM的回覆:
一點看法   僅供參考

一   本案爭點在於何謂260條所稱新事實   新證據
依照刑事訴訟法260條規定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除有例外情形
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是以   緩起訴期滿尚得以再行起訴   況
緩起訴尚未期滿時   有260條之新事實   新證據之情   而認不應為緩起訴時   應肯認得逕行起訴   原緩起訴失其效力      惟260條所稱   新事實   新證據之範圍為何   容有爭議   分析如下
1.範圍同再審說   :      蓋緩起訴實屬準有罪判決   同一事件應不受
     再行追訴之保護   故範圍應同審   28抗8   33特抗70參照

2.範圍不同再審說:      按94台非215號判例之見解   係指原處分確定前   未經發現   或屬於原處分所認事實以外之新事實   又260條所指之同一案件非指法律上之同一   故   範圍不應同於再審

3.小結      應以範圍不同再審說較為可採   蓋   基於控訴原則   緩起訴乃係檢察官所為之裁量   與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尚非得以等量齊觀

又學說上認為上開見解非無探求之餘地   倘採逕行起訴之看法   無異於剝奪被告之再議權利   故應撤銷具有處分外觀之緩起訴   再行起訴

綜上   檢察官依法固得逕行起訴   惟若逕行起訴似對被告權利保障有所不足   且與釋字140號所揭之法理相違









ps.   浩南兄的問題在於他把253-3的撤銷事由跟260條劃上等號
所以才會寫出這樣的答案   實際上兩者範圍並不相同      
回覆 .. 在1/16/2013 12:31:14 PM的回覆:
一、讀享2012好用總複習,刑訴15頁
依刑訴253-1,緩起訴限於死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刑法277第2項傷害致死罪,非屬緩起訴之案件,故得撤銷:
(一)實務:此時並無刑訴253-3第1項各款之事由,應依刑訴260第1款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失其效力(94台非215例)。

---------------------
這則實務是在告訴我們違法的緩起訴處分因為另行(逕行)起訴後,反過來,也使其自身失其效力?

也就是說,根本連撤銷都免了?

回覆 .. 在1/16/2013 12:38:17 PM的回覆:
關於緩起訴撤銷,甲傷丙,檢察官認過失傷害罪,予以緩起訴。丙醫治後,仍因該次車禍,於緩起訴期間死亡,檢察官得否以丙嗣後已死亡,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
題目是問說:檢察官「得否」以丙「嗣後死亡」而撤銷原處分?

答案確實似乎是「否」

事實是:檢察官做了一個違法的緩起訴處分,該處分要怎麼處理?

是要先撤銷而後再起訴?還是另行(逕行)起訴而且使得原為法處分失其效力?無論如何,檢察官都不可以「暗渡陳昌瞞天過海」以丙死亡來「掩蓋」自己之前作的違法的緩起訴處分。
回覆 拉~~ 在1/16/2013 6:27:06 PM的回覆:

你可能要把94台非215再看清楚一點
回覆 要上榜 在1/16/2013 11:07:42 PM的回覆:
我之後弄清楚了,有人在國考版回文,講的很詳細。
95年律師第3題有分第2小題和第3小題

第2小題單純問說能不能撤銷,不行撤,因為不符253-3

第3小題問說那怎麼辦?就算不能撤也沒關西,依實務見解94台非213例,直接逕行起訴拉~~


謝謝樓上兩位大大,感恩^^
回覆 拉~~ 在1/16/2013 11:42:19 PM的回覆:
看完國考版的回文之後
恩恩~
關鍵就是260的新事實新證據怎麼認定
還有他點出253-3不等於260的問題
不過後面有一點點問題的是
他應該要寫同一案件而不是寫單一案件
因為寫的是260   
不這樣你帶不出事實比較的問題
回覆 .. 在1/17/2013 10:50:55 AM的回覆:
sorry,我弄錯了,誤導了大家,請見諒。

更正如下:
1.緩起訴期間得再行起訴(舉重以明輕),起訴後,效力及於過失傷害
2.再行起訴後,原緩起訴處分失其效力

-------------
另系爭是過失傷害變成過失致人於死,因此開版所言:
依刑訴253-1,緩起訴限於死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刑法277第2項傷害致死罪,非屬緩起訴之案件,故得撤銷   云云,應係有誤。

回覆 .. 在1/17/2013 10:56:53 AM的回覆:
丙嗣後死亡,應屬新事實無誤,即使本案變成過失致人於死仍屬可以緩起訴,惟檢察官當然也可以起訴。

爭點是:是要「先撤銷」原處分(才能起訴),還是「直接另行起訴」,原處分失其效力?

關於此,應從最高法院該判例。

以上都是我用猜的,有錯請指正,避免誤導應試者。
回覆 QOO 在1/20/2013 2:26:12 PM的回覆:
不知樓上大大所言"國考版"是哪裡??這裡我沒發現呢??
能不能告知網址,謝~
回覆 要上榜 在1/20/2013 9:45:42 PM的回覆:
BBS的國考版

可以估狗一下「bbs」或「telnet://ptt.cc」
^^
回覆 QOO 在1/21/2013 4:43:30 PM的回覆:
3Q
回覆 QOO 在1/21/2013 4:44:35 PM的回覆:
另本題爭點非與260有關,緩起訴確定僅具形式確定力。
扯到260一定大扣分~
偵查中並無所謂單一案件不可分,遑論同一案件。
檢察官起訴過失致死罪時,繫屬於法院方有起訴效力所及之問題,而致原緩起訴處分失其效力~
故而原處分當然失其效力

回覆 醫師/律師 在1/22/2013 4:15:06 AM的回覆:
相關問題今年律師也考了,   我有完全不同的觀點:
  應由行政法上行政處分的觀點來看這些問題,   為甚麼?因為檢察官是行政官,   由其對外單方法效性意思表示皆曰處分即知!本題探討者,   是不起訴處分撤銷問題,   可轉化成行政處分撤銷來思考!所以今年律師那題,   實務認為上級法院應撤銷下級檢察官錯誤的撤銷不起訴處分的觀點,   實在不正確.為甚麼?是否撤銷行政處分,   非經行政訴訟,   刑事法院能置喙麼?
     本題作成不起訴處分時,   案件事實是過失傷害,   被害人並未死亡,   檢察官所作出的這個授益處分並無違誤,   被告之信賴利益應加保護(有信賴基處:該處分,   有信賴事實:   繳了錢準備重新做人,   更無不值得保護情形).   一次性處分之合法性端視處分做成時,被害人嗣後死亡不應影響先前已做出之處分,   更何況也非253-3各款情形
        結論:   不應因而撤銷緩起訴
回覆 醫師/律師 在1/22/2013 4:27:39 AM的回覆:
由行政處分觀點來看另外一個問題:
                     沒錯,   逕行起訴即可,   不必另行撤銷再起訴(該判例沒錯)!為甚麼?
                     起訴也是行政處分(對法院表示訴追之意),   新的處分作成時,   原處分自然失效(陳敏一書有論及),把它想成民法的以新契約(新的合致意思表示)取代舊契約就知道了(不必在新契約內特別注明原契約失其效力)
回覆 新科司法官 在1/23/2013 1:21:17 AM的回覆:
請問
逕行起訴是結論還是推理?
這判例考到爛了還是一堆人不知道這判例在幹嘛
逕行起訴是你知道   我知道   獨眼龍也知道
把判例跟題目看清楚
就是因為94台非215一直扯260
題目才要鋪陳這樣的事實
題目不是沒事扯一大堆

用行政處分思考的那位還算有動腦
以行政法的角度的確可以得到逕行起訴
問題是   被告的權益如何保障?
如果不能   就算沒看過那一大缸墨水的文章
相信這位同學也能想出學說會有怎麼樣的看法
也許沒辦法100%一樣   但是他就能抓到點
反之   
一直說逕行起訴是爭點其實也一直沒說出他為什麼是爭點
還有連同一都不會分就更慘了
緩起訴下去      偵查都終結了   你還在偵查中XDD
建議你好好搞清楚刑訴的流程
沒有同一的概念   你怎麼知道兩個案子事實是不是一樣?
否則為什麼94台非215一直講260的法理
他的法理是甚麼?你問問你自己?
要是你還是不懂   就是你訴訟客體那單元根本沒學會

緩起訴還有一堆考點沒出來
要是只會記結論不去想為什麼   
請多保重

小弟去年刑事法沒多高   平均137而已
回覆 醫師/律師 在1/23/2013 7:28:16 PM的回覆:
緩起訴撤銷和這個判例之所以引起這麼多爭議
徵結在於我國對於緩起訴確定賦予實質確定力(可想像成民訴的既判力)而禁止反覆的緣故
對於緩起訴確定賦予如此強大的效力,   在法理上是顯有疑問的,   何故?   緩起訴是行政處分,   刑訴的實質確定力或民訴的既判力都是源自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行政處分之效力怎能和確定判決相類!
回覆 QOO 在1/24/2013 5:01:29 PM的回覆:
@@"
我的優點就是可以稱托出別人的優點
這是我初學者的本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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