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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原因自由行為
發表人 原因自由行為  

發表日期

1/22/2013 5:11:00 PM
發表內容 請問各位版友
1.原因自由行為如果採前置理論
         著手時點是在前行為
         為什麼前置理論有人說是以後行為的不法加上前行為的罪責視為
         單一   之整體行為
         後行為的不法字面意思看起來好像是著手時點是在後行為
         有矛盾嗎

2.現在實務對於原因自由行為是採例外模式嗎

         感謝解惑
回覆 發問者 在1/22/2013 7:02:35 PM的回覆:
1.例如甲在清醒時想殺乙   甲喝了一桶酒
      甲持刀走近乙時   不小心採到香蕉皮   甲手上的刀刺死乙

      如果採前置理論
      著手時點是在前行為
      此時有同時性原則的適用嗎   ?
      假設有同時性原則的適用
      著手時點是甲喝酒的時候
      甲喝酒的時候主觀上的想像是利用酒醉的狀態來殺人   
      甲的行為成立殺人罪

   可是原因自由行為評價甲的行為是故意或過失不是依照上述方            
法來判斷
   這個例子   甲的行為應該成立過失致死
   從這個結論可不以反推回去認為原因自由行為採前置理論之下不適用同時性原則   ?

2.採前置理論   著手時點是在前行為   判斷行為人有無罪責也是在前行為
這不是跟有學說認為直接以自陷行為作為評價的對象
兩種看法大同小異嗎   ?
回覆 .. 在1/22/2013 7:45:50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在你舉的例子中,先撇開原因自由行為這個概念,你認為甲是不是過失致人於死?
回覆 .. 在1/22/2013 8:50:39 PM的回覆:
另外,你所謂的同時性原則是指故意吧?

那麼,能否請問一下:甲不小心跌倒剛好刺死乙,從他誤踩香蕉皮到刺死乙的這段期間,有故意嗎?
回覆 醫師/律師 在1/22/2013 10:28:10 PM的回覆:
所舉的香蕉皮案例完全和原因自由行為無關,   因為整個過程中都有罪責存在,   是過失罪責
原因自由行為是一部拼裝車,   車體和輪子各自來自不同地方,   您隱隱感到有矛盾正顯示您刑法學到一定程度了,   恭喜!
原因自由行為是立法者把一種原本就刑法理論而言,   因欠缺罪責不應成罪的不法行為(不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不同,   請思考)加以犯罪化而成立的犯罪行為.   之後學者再硬坳歪曲原有刑法理論來解釋的產物,   其實不倫不類.
那裡怪?在於違反了同時性原則,   罪責來自原因階段,   不法來自行為階段,   二階段拼湊成一行為.   所以您的用語,   前行為後行為,   會被扣分,   要名之為階段,   因為只有一行為(若是二行為,套用刑訴理論,   不就有二案件,   國家在原因自由行為具體個案有二行罰權了?)
這是拼裝車,   人面獅身像,   您的不自在很正常!
回覆 發問者 在1/24/2013 7:23:16 PM的回覆:
感謝版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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