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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許宗力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2/16/2013 6:09:06 PM
發表內容 回台大專任了!
回覆 .. 在2/16/2013 6:41:31 PM的回覆:
還有,下星期一(02.18)是台大法律系徵選包括刑事法老師(最好能同時教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最後截止日,猜猜看有誰投履歷呢?

回覆 .. 在2/16/2013 7:01:30 PM的回覆:
【新書推薦】格蘭維爾﹒   威廉姆斯刑法學教科書(第三版)(Glanville   Williams'Textbook   of   Criminal   Law,third   Edition)

書               名:《格蘭維爾﹒   威廉姆斯刑法學教科書(第三版)》(Glanville   Williams'Textbook   of   Criminal   Law,third   Edition)
作者:丹尼斯﹒   J﹒   貝克(Dennis   J.Baker)
出版社:英國斯威特馬克斯韋爾(Sweet   &   Maxwell)
出版日期:2012年
出版語言:   English
ISBN            :978-0-414-04613-9
   
作者簡介
丹尼斯﹒   J﹒   貝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曾任香港中文大學刑法學教授,並執教於劍橋大學及西悉尼大學;現為倫敦大學國王學院高級講師,博士生導師。研究領域:刑法學、法理學、人權法。作者著作包括《格蘭維爾﹒   威廉姆斯-刑法學教科書》、《不被犯罪化的權利》、《生命的尊嚴與刑法—暨紀念格蘭維爾﹒   威廉姆斯論文集》等。作者先後在《刑法評論》、《新刑法評論》等歐美法學頂級期刊上發表十餘篇優秀論文。
   
內容簡介
格蘭維爾﹒   威廉姆斯是英國20世紀最著名的刑法學家,被譽為不列顛刑第一刑法學家,他的著作及論著對於英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均有著廣泛及深遠的影響。1973年格蘭維爾﹒   威廉姆斯出版了《刑法學教科書》,以蘇格拉底式寫作風格深入淺出的向讀者展現了刑法學的全貌;該書在1983年再版,並榮獲美國引證率最高的法學著作之美譽,成為英國刑法學教科書中的經典瑰寶。在格蘭維爾﹒   威廉姆斯誕辰一百週年之際,該書的第三版經過作者丹尼斯﹒   J﹒   貝克的系統更新和完善,於2012年正式出版。新版教科書在保存原版精華並且承繼原版風格的基礎上,注入了新的分析和內容;不僅吸納了三十多年來英國刑法的新變化和新發展,而且結合最前沿的理論對於刑法學基本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闡述,使得該書融經典與現代於一體,重現其英國刑法學第一教科書的魅力

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318
回覆 .. 在2/16/2013 7:09:28 PM的回覆:
Glanville   Llewelyn   Williams   QC,   FBA   (15   February   1911   –   

10   April   1997)   was   a   Welsh   legal   scholar   who   was   the   

Rouse   Ball   Professor   of   English   Law   at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from   1968   to   1978   and   the   Quain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   at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from   1945   to   

1955.   He   has   been   described   as   Britain's   foremost   scholar   

of   criminal   law.
----------------------
哈!比Claus   Roxin還老!應該可以算是Gunter   Stratenwerth的同輩。
回覆 .. 在2/16/2013 7:23:52 PM的回覆:
繁體字版會不會太貴了?
-----------------
日本刑法總論   (即將上市)      
叢   書   分   類:圖書─法律-各國法律   
作者:         西田典之      
譯者:         王昭武   、   劉明祥      
出版年月:2012年12月   
版次:1   
ISBN/ISSN:9789862552698   

序   
中文版序(2007年版)

繼將我的《刑法各論(第3版)》翻譯成中文之後,中國人民大學的劉明祥教授與正在日本同志社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的王昭武君不辭辛苦,又翻譯了我的《刑法總論》,在此謹致衷心謝意!

刑法理論,尤其是有關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的刑法總論,這與該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密切相關,因而日本的刑法理論當然不能原樣適用於中國刑法。但作為同屬漢字文化圈的刑法理論,想必多少還是有些參考價值。

本書所談到的刑法理論無疑是我個人的一些思考,絕非日本的支配性觀點。但本書在闡述己見的同時,也充分介紹了日本的相關判例與學說,想必會有助於理解日本的理論現狀。本書若能對中日刑事法學之間的交流有所推進,則不勝欣慰!

東京大學教授
西田典之
2006年10月
   
http://www.angle.com.tw/book01.asp?b_code=5J002RA
回覆 .. 在2/16/2013 7:34:13 PM的回覆:
俄羅斯刑法教程:總論(上下)   [平裝]   
庫茲涅佐娃   (編者),   黃道秀   (譯者)

《刑法教程》(總論)一書是國立莫斯科羅蒙諾索夫大學刑法與犯罪學教研室集體編寫的。它依據的是俄羅斯聯邦各大學教學法聯合會法學委員會刑法分會1998年批准的刑法學科大綱。
對本教程提出了一系列的任務。首先是要對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進行理論上的(科學上的)解釋。此前的同名教科書是1993年出版的,它的基礎當然是1960年的《蘇俄刑法典》和1961年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綱要》。
其次,應該闡述適用新刑法典兩年來的實踐,特別是反映在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和聯邦各主體法院全體會議的決議、這些法院對具體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中的審判實踐。
第三,對1996年至1998年間各種刑法總則教科書和刑法典釋義中有爭議的問題表明自己的立場。
第四,考慮到教科書撰寫的時間是二十世紀末這一特點,所以,本書特別注重即將過去的這一世紀中俄羅斯刑事立法的歷史。
第五,本書注意到刑事法律關係的國際化。這一方面是出於反對國際犯罪——破壞和平和反人類、國際恐怖活動、劫持人質、武器和毒品的非法買賣、使非法資金合法化(洗錢)等等犯罪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俄羅斯與國際法律結構,其中包括歐洲委員會及其歐洲人權法院、歐洲聯盟等接軌的一體化進程。所以,本書的著作者認為可以增加教科書中論述外國刑法的篇幅。作者首先利用了本教研室掌握的已經翻譯和註釋的法國、德國、西班牙、瑞士、瑞典、波蘭等國的刑法典,以及美國和英國的刑事立法,利用了獨立國家聯合體成員國示範刑法典以及這些國家的新刑法典,同時,對於俄羅斯聯邦皿年代的幾部刑法典草案也給予了相當的注意。

http://www.amazon.cn/%E4%BF%84%E7%BD%97%E6%96%AF%E5%88%91%E6%B3%95%E6%95%99%E7%A8%8B-%E6%80%BB%E8%AE%BA/dp/B001175V28
回覆 愛將 在2/16/2013 8:29:48 PM的回覆:
某台大吧   他每年都投
回覆 .. 在2/17/2013 1:28:41 AM的回覆:
先預祝囉!
----------------
意大利刑法學原理(注評版)
   
作者:[意]杜里奧•帕多瓦尼
譯者:陳忠林   譯評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年08月01日
語言:簡體中文   ISBN:7300058507   
裝訂:平裝


本書為當代意大利弄法學權威杜里奧•帕多瓦尼的代表作,是近十年來意大利再版速度最快並已成為刑法學經典的專著性教科書。1998年本書第三版譯為中文後,受到國內刑法學界普遍的關注。   

本注評版增添了意大利刑法到目前為止的最新發展以及譯者對意大利當代刑法制度的基本內容、歷史、特點等背景情況的介紹。相信細細品味本書的讀者,在系統而全面地了解意大利現行刑法制度與理論之余,對意大利為什麼能成為近代文明發祥地,近代法學的搖籃,現代刑法各大流派的故鄉等問題也能有將近的體會。   

杜里奧•帕多瓦尼,當代意大利“最杰出、最受敬慕”的刑法梳威,“全國預防與社會防衛協會”創辦人之一。1944年生于意大利烏迪內,1967年畢業于意大利學生質量最高的比薩高師法學院。1969年起在比薩大學提任刑法學教學工作。1980年,獲終身教授殊榮,現任意大利學生質量最高的比薩聖安娜高等大學學習與博士生院終身教授,意大利司法部新刑法典起草委員會委員。《意大利刑事立法》雜志和《意大利刑法與刑訴法雜志》副主編;《犯罪與刑罰雜志》和《經濟刑法雜志》科學委員會成員、Peruviana   犯罪學會名譽會員。主要代表作有《(意大利)刑法學原理》、《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特殊性》、《懲罰的烏托邦——論刑罰體系的改革》、《勞動刑法》。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china/chinafile.php?item=CN10051597
回覆 當教授 在2/17/2013 11:10:19 AM的回覆:
台灣有非常多的教授刑事法律的老師....大家都有機會進台大法律系當教授吧!
回覆 西田典之vs.617 在2/17/2013 2:27:32 PM的回覆:
西田典之vs.釋字617
釋字617(理由書)節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二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三項)是性資訊或物品之閱聽,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對於平等和諧之社會性價值秩序顯有危害。侵害此等社會共同價值秩序之行為,即違反憲法上所保障之社會秩序,立法者制定法律加以管制,其管制目的核屬正當(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18,   Part   Ⅰ,   Chapter   71,   Section   1460、   日本刑法第一七五條可資參照)。

vs.
西田典之(刑總):
ch.3刑法的機能,一法益保護機能,(一)刑法與社會倫理,1.性倫理:(節錄)
.............然而,我們必須考慮的是,刑法第174條第175條所要保護的基本價值是甚麼?按照最高裁判所對前述卡特勒伊案件的判決,應當認為第175條保護的法益是普通人的正常的羞恥心,善良的性道德觀念。但這果真是值得保護的法益嗎?由於每個人的性倫理觀念各不相同,對淫穢的東西既有人想看也有人不想看。對身心不完全成熟的青少年而言,也許會產生惡劣的影響;對完全成熟了的成年人而言,其基於自由意思花錢買來看,那是其個人的自由,國家不應當強加一定的性倫理觀念於國民。不過,考慮到要保護不想看的人和青少年,對販賣的方法與販賣的對象確實有必要予以規制。..............日本的現狀是,儘管取締淫穢務的方針未變,但淫穢的標準逐漸緩和,這導致現在產生了過度的性表現物氾濫的結果。這種現實情況表明,從保護不想看的人和青少年的角度而論,確實是存在問題的。有鑑於此,1973年刑法部分修改時,對向兒童或少年提供猥褻物品的行為,未經要求而向他人贈送猥褻物品的行為,在街頭等眾人能看到的地方展示猥褻物品的行為等,參考德國刑法第184條等,做出了適當限定處罰範圍的規定。

----------------------
另,許玉秀:
多數意見主張所參考的是美國聯邦刑法和日本刑法的規定,......
。日本刑法第一七五條雖然類似於系爭規定,也是一條受到極度限縮使用的條文,..........使得該國刑法第一七五條的規定適用的機會降低。.......................


------------------------------------
到底釋字617的釋憲文草擬的人是誰?這個人(以及導致所謂的多數意見胡亂跟隨的)是不是應該揪出來阿?

真的很莫名其妙,這樣也配當大法官!




回覆 .. 在2/17/2013 2:32:19 PM的回覆:
當教授   在2013/2/17   上午   11:10:19的回覆:
台灣有非常多的教授刑事法律的老師....大家都有機會進台大法律系當教授吧!

-------------------
刑法教授是尼采口中的貴族(而尼采自己是貴族的拍馬屁者)。我們最好敬而遠之~~~~~

更何況是能進台大法律系的刑法教授!

回覆 .. 在2/17/2013 2:42:43 PM的回覆:
也難怪許玉秀女士會這麼說:
多數意見排除其他對類似行為已因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修正相關法律規定的立法例,例如法國、丹麥、澳洲等,以及以天主教為國教的國家,如西班牙、義大利、墨西哥與哥斯大黎加等國21,而主張以這兩個表面上管制範圍寬嚴相反,其實沒有或幾乎少有適用的立法例,為系爭規定的目的正當性背書,動機令人難以索解。究竟是認為日本和美國在社會風化上是台灣的祖國?還是反正弄不清楚各國法制現狀,隨便挑兩個國家應付應付?
不管基於哪一種動機,多數意見對立法例的選擇,都不是一個對人民交代得過去的選擇,因為對各國立法例粗糙、草率的理解,反映出對人民性言論自由及性資訊流通基本權的輕忽。

------------------
許玉秀小姐的應付應付說殊值贊同,而這種心態讓人對於這種的大法官不恥!

另:
荷蘭刑法第14章(侵害公共道德的犯罪)第240條:
明知或有足夠理由懷疑某圖像,物品有傷風化,仍實施以下行為的,應判處兩個月以下監禁或第三類罰金:(1)在指定用於公共活動的場所內 公開展示,呈現上述圖像或物品的;(2)未經他人要求,向他人發送上述圖像,物品的。第240a條: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未成年人小於16周歲,仍向其提供,展示可能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圖像,物品的,應判處兩個月以下監禁或第二類罰金。第240b條:圖像或數據載件中包含明顯不足16周歲人員的性行為內容,仍然散布,公開展示,製作,進出口,運輸,儲存以上圖像或數據載件的,應判處4年以下監禁或第五類罰金。用於科學研究,教學或醫療目的而儲存上述圖像的,不屬於犯罪行為。由於職業或習慣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應判處6年以下監禁或第五類罰金。第240之二:廢止。第240之三:廢止。(以上引自于志刚,鞏馨譯,荷蘭刑法典)

義大利刑法第9章(侵害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罪)第528條:
以銷售,分發或公開展示為目的,製作,向國家領域引進,購買,持有,進口或者流通淫穢文字,圖畫,圖形或其他任何種類的物品的,處以3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和103歐元以上罰金。銷售包括秘密銷售前款列舉的物品的,或者分發或公開展示上述物品的,處以同樣的刑罰。上述刑罰也適用於下列人員:1.使用足以促進第一款列舉物品的流通或銷售的任何宣傳手段的;2.公開進行具有淫穢性質的話劇表演,電影放映,音響播放或者朗誦的。.....。第529條:在刑事法律的意義上,根據一般感情標準對於性道德構成侵害的行為和物品被視為淫穢的。但是,藝術作品或者科學作品不被視為淫穢的,除非這類作品被以非學習的目的提交販賣,出賣或者提供給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第530條:廢止。(黃風譯註,最新義大利刑法典)
回覆 相較於尼采的貴族說 在2/17/2013 4:18:17 PM的回覆:
其實尼采的貴族說可能是仿印度的種姓制度,把全國所有的人民,依次分為:
1.祭司
2.貴族與武士
3.平民
4.奴隸
(參閱國民中學歷史第四冊)

尼采簡化之,不是貴族就是奴隸,沒有所謂的平民,而他自己是所謂的類貴族,也是貴族!
回覆 .. 在2/17/2013 4:20:42 PM的回覆:
而常常聽說法院只有法官檢察官是人,其他通通不是。

其實這個邏輯應該是要這麼說:司法體系裡,司法官是貴族,其他通通是奴隸。
回覆 再探貴族說 在2/17/2013 4:25:06 PM的回覆:
貴族指的是奴隸制、封建制、君主制、教會制、種姓制等國家和地區的一些特有的群體,通過血緣、姓氏等某種特有的制度來繼承知識、權力、財富而形成的傳統。通常貴族成員擁有的知識與道德水平高於其他人,權力與責任大於其他人,財富多於其他人。經過現代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地區依然有完整的貴族傳統。

貴族同其他階級的最明顯區別是擁有爵位,但擁有爵位的人不一定是貴族。貴族爵位的特點是世襲,擁有非世襲爵位的人一般不被認為是貴族。
西方的貴族制度各國各有不同。歐洲古時王室階級由上至下可概分如下:(男性/女性)

Emperor   /   Empress
King   /   Queen
Prince   /   Princess
Grand   Duke   /   Grand   Duchess
Archduke   /   Archduchess
Duke   /   Duchess
Marquess   /   Marchioness
Margrave   /   Margravine
Count,   Earl   /   Countess
Viscount   /   Viscountess
Baron   /   Baroness

英國貴族系統概分為五等,中譯時參考禮記古有之公侯伯子男五等為其譯名:
公爵   Duke
侯爵   Marquess
伯爵   Earl
子爵   Viscount
男爵   Baron
當代英國的爵位(Peerage)分世襲貴族(Heredity   Peer)及終身貴族(Life   Peer)兩種。世襲貴族是傳統意義的貴族(Nobility)。終身貴族的爵位一般封給進入上議院的非貴族成員,或者高級法院法官,擁有者不屬於貴族。另外,更低級的爵位「爵士」(Knight)只是榮譽稱號,擁有者也不是貴族。
回覆 .. 在2/17/2013 4:34:10 PM的回覆:
另外,羅素(他也是世襲貴族Earl,但他不這樣稱呼自己)的西方哲學史關於尼采那一章的<尼采與佛陀的對話>可為經典!

(羅素說這是他厭惡尼采的原因,但他卻說不知道是否有數學或科學方法反駁尼采,他的反駁是訴諸於感情)
回覆 .. 在2/18/2013 2:56:09 PM的回覆:
..   在2013/2/17   下午   02:32:19的回覆:
當教授         在2013/2/17         上午         11:10:19的回覆:
台灣有非常多的教授刑事法律的老師....大家都有機會進台大法律系當教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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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授是尼采口中的貴族(而尼采自己是貴族的拍馬屁者)。我們最好敬而遠之~~~~~

更何況是能進台大法律系的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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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刑法學教授」能做甚麼?

沃斯&#8226;金德豪伊澤爾(Kindhauser)教授或許為我們說出了一些道理,特別是關於刑法教義學:
適應與自主之間的德國刑法教義學———用教義學來控制刑事政策的邊界?
一、問題的提出
二、教義學和實證經驗
三、刑法的結構理論
四、法律適用:“理論建構”
五、本體性原理研究———範式建構

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9891435.html?from=like
回覆 .. 在2/18/2013 3:02:37 PM的回覆:
sorry~~~
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1351022.html

--------------------
&#65282;許乃曼&#65282;(Schunemann),沒有刑法就沒有犯罪(勞東燕譯)
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9891435.html?from=like
回覆 .. 在2/18/2013 3:08:34 PM的回覆:
另關於西田典之,刑總,
ch.2.刑罰的目的,二刑罰論的變遷---學派之爭,6.日本的學派之爭:
新派:牧野英一
舊派(古典學派):小野清一郎、&#27895;川幸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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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田典之:在日本,雖然也展開過與德國相同的新舊兩派的爭論,但現在已經沒有人從正面來用新派的主觀主義與決定論的見解,以舊派的理論為中心的相對應報刑論已經成為主流。
回覆 不能犯 在2/18/2013 4:04:32 PM的回覆:
不能犯不能犯,陳興良有沒有為不能犯給出一個合乎科學的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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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與未遂犯------   一個比較法的分析
陳興良
【學科分類】刑法學
【出處】《清華法學》2011年第4期
【摘要】在德國,不能犯理論有一個從純粹客觀說向較為主觀的印像說過渡的過程;在日本的司法實務上較為通行的是具體危險說,理論上的有力說則是客觀危險說。在我國台灣地區“修法”之前,對不能犯的處罰,在立法規定上與德國較為接近。但是,在“修法”以後,可能需要有一個客觀化的轉向。通過上述比較研究,可以看出:對不能犯的研究,不能脫離刑法條文。德日兩國對不能犯的不同規定,塑造了德日兩國不能犯理論的不同品格。我國台灣地區“刑法”對不能犯從罰到不罰的改動,表明立法者從主觀未遂論到客觀未遂論的改變。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犯的理論也應作出適度調整,從而使刑法理論與立法、司法實踐保持一致。
【關鍵詞】不能犯;客觀危險說;印像說;立法
【寫作年份】2011年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6702&Type=mod
回覆 .. 在2/18/2013 9:52:33 PM的回覆:
看看許恆達是怎麼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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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不能未遂——舊客觀說的古酒新釀
許恆達
【學科分類】刑法學
【出處】《清華法學》2011年第4期
【摘要】確定不能犯的印象理論與重大無知說雖然簡單明了,但從理論基礎上看存在先天不足;具體危險說從一般人觀點虛擬法益的危險性,雖然強調其來自重視法益客觀危險的客觀未遂理論,但其所認定的法益危險,其實來自一般人的共通意識,如果這個共通意識與現實客觀情況不同,就會發生明明不可能損害法益,但具體危險說認定有危險的結論。為此,有必要堅持徹底的客觀危險說立場,即就表現於外部的行為在事後從客觀上進行考察,如果行為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就是未遂,否則是不能犯。從事後觀點判斷有無危險的具體操作方式是:首先,從所有已知的事實中,找出無法滿足既遂構成要件的關鍵因素。其次,視關鍵因素是否屬行為人無法控制的隨機事件。如果是,則關鍵因素屬於防止結果發生的變項,這時必須再決定,該變項是否可能以導致結果發生的變項的方式出現,從而損害法益。最後,審視“致果變項”作用的時、空關係,該作用必鬚髮生於原犯罪流程的著手後至最終效果完成前,也必須是原犯罪處所的相同或緊鄰地域。如果能肯定其時空關係,則個案中有事後危險,可判斷屬於相對不能的障礙未遂。
【關鍵詞】不能犯;客觀未遂論;事後判斷;致果變項;防果變項
【寫作年份】2011年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75321
回覆 .. 在2/19/2013 4:33:33 PM的回覆:
許恆達的這篇文章,引進了數學與科學的概念,事實上我認為這是多數刑法學者沒有碰觸的(不願意或者漠然或者無能為力),但是許言:

..............至于人的意志&#36873;&#25321;是否受到任何初始&#26465;件的限制,在&#29616;代自然科&#23398;与人文科&#23398;交界&#22788;,有一种&#31216;&#20026;心&#28789;哲&#23398;(mind   philosophy)的&#35770;域&#36827;行&#35752;&#35770;,See   e.   g.,john   searle,   mind-a   brief   introduction,   165∼178(2004)。

--------------------
事實上,心靈哲學就是精神哲學,而且這種哲學並非始於20世紀,早在盧梭(與康德)時代已經做了準備,而由叔本華首先以純粹的形式宣布。


我沒看過許恆達上述的書,我個人的猜測是:意志是自由的,但人無法意志自己的意志,也就是說:人的意志選擇是受到(初始條件)限制的。

不過呢,我覺得不能未遂玩到這裡,或許也夠了!再玩下去,也不可能成為刑法學上的大發現!




回覆 .. 在2/19/2013 4:36:53 PM的回覆:
許恆達的這篇文章,引進了數學與科學的概念,事實上我認為這是多數刑法學者沒有碰觸的(不願意或者漠然或者無能為力),但是許言:

至於人的意志選擇是否受到任何初始條件的限制,在現代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交界處,有一種稱為心靈哲學(mind   philosophy)的論域進行討論,See   eg,john   searle,   mind-a   brief   introduction,   165∼178(2004)。

--------------------
事實上,心靈哲學就是精神哲學,而且這種哲學並非始於20世紀,早在盧梭(與康德)時代已經做了準備,而由叔本華首先以純粹的形式宣布。


我沒看過許恆達上述的書,我個人的猜測是:意志是自由的,但人無法意志自己的意志,也就是說:人的意志選擇是受到(初始條件)限制的。

不過呢,我覺得不能未遂玩到這裡,或許也夠了!再玩下去,也不可能成為刑法學上的大發現!

(還是謝謝許恆達在文中提供的「有一種稱為心靈哲學」的東西以及外文書)


回覆 .. 在2/19/2013 4:47:07 PM的回覆:
至於有另一種稱為科學哲學的東西,是否亦如同霍金所說的一併跟著哲學死去(Philosophy   is   dead)?

那就看看科學哲學與分析哲學在英美的發展如何吧!

(事實上,早在霍金宣布哲學已死之前,不管是英國始於劍橋而今存於牛津的日常語言學派,或者是美國的維也納學派演變至今的科學哲學,已有人宣布通通都死了!<包括胡塞爾與海德格爾的現象學存在主義>)

回覆 .. 在2/19/2013 5:11:52 PM的回覆:
我想,這是刑法學的宿命吧?

不能未遂還能怎麼玩呢?

就像尼采說的,希臘哲學是從蘇格拉底開始敗壞的,以致於影響了柏拉圖:回歸前蘇格拉底哲學吧!*畢達哥拉斯除外

那麼刑法呢?貝加利亞,哲學家費爾巴哈的父親費爾巴哈,以至於Mittermaier,再到Buri............
18世紀,19世紀,20世紀,如今的21世紀

還想怎麼玩?(刑法再怎麼玩還不是主客觀之間,不然咧?)

說到底,陳興良這樣玩也可以說是仁至義盡了!


回覆 .. 在2/28/2013 6:50:29 PM的回覆:
蔡聖偉,刑法問題研究二,
第十篇 再論刑法第26條的適用標準——新法生效後最高法院裁判之發展趨勢觀察
 壹、前 言/345
 貳、95年度第16次刑庭決議的另類解讀:不能≠無危險/346
 參、新法生效迄今判決中曾被援用的各種危險判斷標準/350
 肆、具體危險說的真相/358
 伍、欠缺制裁必要性的極端案例類型:出於重大無知/363
 陸、結 語/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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