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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問題
發表人 Peter  

發表日期

3/5/2013 11:55:41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社區內甲鄰居於陽台吸菸,   二手煙味飄入乙鄰居客廳對乙造成二手菸害,   經大樓總幹事協調請甲移動位置抽菸以防止菸害情況發生,但甲主張陽台為其私人空間,所以不願配合,      社區對甲行為也無從管理.   甲並揚言要告乙對其騷擾與妨害人身自由.

乙鄰居遭遇此情況,   打算於大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以下提案以制定新的生活公約,   但憂慮提案如經社區多數人通過並執行,   是否有違法可能,   因陽台屬室內空間,無從規範,   所以寫信請教老師解惑,感謝您.

內容如下:

-----------------------------------------------------------------------------------

引用法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提出下列事項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表決:

表決事項:
住戶可否於陽台抽菸:
1.住戶不可於陽台抽菸.
2.住戶可以於陽台抽菸,   但二手煙味不得影響鄰居,   如鄰居反映菸害困擾,   當事人不得拒絕移動抽菸位置以避免菸害,   並維護兩造間之權益.


配套措施:

A:告知方法:
1.由社區總幹事或警衛口頭告知改善.
2.寄送存證信函.

B:罰則:
1.社區得公告其住戶號碼(地址).
2.限期未獲改善將由管委會寄送存證信函,並送交民事法庭執行.

---------------------------------------------------------------------------------------
END














提案如下,   可否請您過目並告知此提案如獲通過並實施,是否違反菸害防制法陽台屬私人領域公約
回覆 靴下貓 在3/5/2013 3:40:17 PM的回覆:
懇請老師回覆此題,因為小女子我也是這種二手菸的受害者
外人可能很難想像,樓上鄰居陽台抽菸,飄進來我家的煙味,真的跟他就在我身邊一模一樣濃!!
(大家都有站在抽菸同事旁邊的經驗,坦白說,即便站在菸槍身旁,卻不見得吸很多;倒是因為風向關係樓上鄰居全部飄進我家的煙比較濃!!)
自己學法律都被難倒了,明明就是自己權益嚴重受損;但是對方是在他家陽台,法律上我究竟能如何??
如果不能如何也請老師明示,弟子實在程度不好,不過這樣的例子其實很多.單位就有長官被鄰居家的燒香搞到快瘋了,不過我覺得燒香反倒比較好舉證,因為可以拍到他鄰居把香插在門外導致整個梯廳都是濃煙!!
回覆
李俊德 在3/5/2013 4:28:53 PM的回覆:

這應該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能處理的範疇

你應該從人格權遭侵害的角度去主張權利

回覆 判例王 在3/6/2013 10:57:07 AM的回覆:
92上164
回覆 kk 在3/6/2013 2:48:30 PM的回覆:
樓上寫錯了吧
是"台上"164
而且那是噪音,雖然也都屬於793
但是畢竟不是直接的案例
回覆 阿頭頭 在3/6/2013 5:27:02 PM的回覆:
憲法上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理論
吸煙者的行為自主權VS發表人健康權
本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審理(採間接適用說)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而兩者權利的權衡
由立法者做第一層把關
吸煙者並沒有違反煙害防制法的規定
尚難認定背於善良風俗
(退步言之,因果關係也難證明)
******************************************
看看有沒有辦法主張民法第148條
PS某年民法第1題穿紅衣題
*****************************************
實務上,把窗戶關起來,或拿電扇往外吹就好了
不然帶個口罩也可以啊
******************************************
我怕聞煎魚油煙味,我要提規約要求大家不可以煎魚


回覆 了然 在3/6/2013 6:49:32 PM的回覆:
我房間窗戶外面,剛好是人家廚房,廚房窗口旁除了煙沖口還有一台大台掛在室外的日立牌分離式室外機。
話說,鄰居間應該和平共處,新年期間,它們家發出一個機器運作的聲音,每運轉八分鐘,休息五分鐘,一直持續24小時,我忍了兩天,我到他家按門鈴了解,後來不承認是他家發出的聲音。(我態度相當良好)
隔一個月,聲音又來了,我屢屢發現,當它開機器運轉,關閉機器後,下一個動作就是開窗,所以明明聲音從他家傳出,昭然若揭,但這次沒有24小時了,但每次聲音一來,都是2小時左右,還是不承認它們家所為。
大家住的那麼近,隔兩個手臂肩距,聲音來源判斷非'常明顯,可以這樣死不承認,我只能說,它們的態度良善到要是我是法官,我也覺的人不是他殺的。
回覆 了然 在3/6/2013 6:58:54 PM的回覆:
現在它們使用抽油煙機本來都只有半小時,因為第二次家人上去了解時,態度不佳(因為對方不承認),所以抽油煙機現在使用時間都是....無可限量了。

權力濫用
下地獄
回覆 判例王 在3/6/2013 7:29:19 PM的回覆:
侵權行為的七個檢線要件
拿來檢驗184一項後段
光是"加害行為"
可能不會通過吧
要就184二項搞不好還有點可能
回覆 諸葛亮 在3/7/2013 4:43:30 AM的回覆:
這個案子,現行法律無解

只有兩個辦法:

1.   遊說立委通過"全面禁菸法"
            這是不可能的

2.   請諸葛亮出山,      你家若吹西風,
            就請他借東風,         順便火燒吸菸者的房子
            不過,   諸葛亮可能也抽菸喔!
回覆 曹操 在3/7/2013 4:52:45 AM的回覆:
還有一個辦法

我被火燒連環船,   就撤兵吧!   

你被香菸連續燻,   就搬家吧!
回覆 Peter 在3/7/2013 10:26:20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解答和同學的回覆   ^_^

看到大家熱烈迴響,   我對本案做了一些整理,   因我的民法念得不是很好,   歡迎大家提供見解與指教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要件:
(1)有加害行為。
甲堅持於緊鄰乙的陽台吸菸,   不移動其吸菸位置,   此種消極的不作為也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要件中加害行為。 

(2)行為是違法的。
目前菸害防制法尚未對陽台抽菸有規範

(3)行為人有故意過失。
甲明知其二手菸害會飄入乙之客廳,   將對乙之健康造成威脅,   仍執意於原位抽菸.(已告知之事實可由社區總幹事出庭作證)

(4)行為人有責任能力(及侵權行能力)。
甲為租屋族,   相信已成年.

(5)有損害發生。
甲可提出耳鼻喉科醫生證明其健康問題.

(6)所受損害需為他人的權力。
乙有防衛自己健康之權利.

(7)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乙可提供陽台錄影蒐證影帶及耳鼻喉科醫師證明其因果關係

另外,   房東是否須負連帶損害責任(假設房東已知這件事,   但不予理會)?

以上初淺見解,   請大家指教與討論

回覆 有解了 在3/7/2013 10:43:23 AM的回覆:
寄張存證信函給甲主張侵權行為
順便副知房東及管委會

會許房東會先緊張
進而限制房客行為

這樣就有解了?
回覆 學員 在3/7/2013 1:59:07 PM的回覆:
我是有抽菸的人

這種問題
我相信有些人很討厭菸味

但就法而言
吸菸並非違法行為
這就跟菸味、在家唱卡拉OK、養寵物狗吠、彈鋼琴、養鴿子
等等行為是類似的

重點是有無造成你的損害
他有權在家吸菸
但無權損害你
便就是受害之人要舉證

除了吸菸以外
上述四行為也是要如此提訴訟

去動住戶公約,不易達成目標
回覆 學員 在3/7/2013 2:02:31 PM的回覆:
有個比吸菸更明顯的例子
大家都會遇到

就是冷氣出風口的問題
夏天冷氣運轉超大聲
出風口還對著窗戶
這種還比較有機會告的贏
直接測定噪音分貝就好
回覆 Peter 在3/7/2013 4:08:23 PM的回覆:
謝謝"學員"提供之見解

話說"情,理,法",中國人總是將情擺在第一位

但現代社會似乎不是那麼注重他人的感受了

總是"理直氣壯"         而非"理直氣和"

或許請求人有他真正的健康上的因素      所以對鄰居有所請求         非惡意騷擾或干涉吸菸者的人身自由         

如果大家互相為彼此立場考量         相也就動用不到法律這一塊

吸菸和不吸菸者皆有自己權利      但因為擔心家裡妻兒遭受二手菸危害                  而危害其他無辜家庭的人員            這樣對其他無辜的人也是不公平的事
回覆 判例王 在3/7/2013 8:08:05 PM的回覆:
§184I      前段保證過不了
而且這七點都是你被害人舉證
你不累啊
幹麻不用§184II再結合行政法規
又不用你自己舉證
舉證責任在對方
不是很好嗎?
不屬於法定明文(§18II)的人格權(195所稱其他人格權通說認為有四項;姓名,肖像,意四決定自由,住宅安寧)必須要”情節重大”即要侵害健康權
但是92台上164判例一出
不必情節重大到侵害健康權也該當侵害其他人格權
不妨試試

(1)有加害行為。
甲堅持於緊鄰乙的陽台吸菸,         不移動其吸菸位置,         此種消極的不作為也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要件中加害行為;(X)

(2)行為是違法的。(X)
目前菸害防制法尚未對陽台抽菸有規範

(3)行為人有故意過失。(V)
甲明知其二手菸害會飄入乙之客廳,         將對乙之健康造成威脅,         仍執意於原位抽菸.(已告知之事實可由社區總幹事出庭作證)

(4)行為人有責任能力(及侵權行能力)。(V)
甲為租屋族,         相信已成年.

(5)有損害發生。(?)
甲可提出耳鼻喉科醫生證明其健康問題.

(6)所受損害需為他人的權力。(?)
乙有防衛自己健康之權利.

(7)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乙可提供陽台錄影蒐證影帶及耳鼻喉科醫師證明其因果關係



回覆 Peter 在3/8/2013 10:15:54 AM的回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830/34474191
回覆 Peter 在3/8/2013 10:32:40 AM的回覆:
轉載自蘋果日報      專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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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二手菸擾人   可訴請強制遷離


2012年08月30日      

網友Elvin問:

隔壁鄰居在他家客廳外抽菸,因房子格局及風向關係,二手菸會飄向我家,我家長年須緊閉門窗避免吸二手菸,但菸和噪音一樣無孔不入,只是噪音有法律規範,但《菸害防治法》卻無法規範此種行為人,鄰居屢勸不聽,我們曾請屏東衛生局協助,但該單位以法律無法介入回絕,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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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余文恭答:   

《民法》第七九三條雖規定「氣響侵入之禁止」,但有但書規定「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如僅係二手菸飄入,除非已達一般人無法忍受情況,否則法院極可能否定此請求。   

另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二台上一六四號判例意旨,讀者須證明鄰居製造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惡臭,才可依《民法》第十八條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但舉證上恐有難度。   


先請管委會制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及惡臭物質,但依該條第五項規定,讀者須先請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若制止不聽得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主管機關不理,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另讀者所住的公寓大廈規約中,如有規定不得排放二手菸規定,可先請管委會促請鄰居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鄰居遷離,但前提是有違反規約且情節重大始可。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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