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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問題
發表人 喔耶同學  

發表日期

3/8/2013 2:24:05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想請教幾個問題,懇請撥空回答,謝謝:
1.新增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3第一項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應如何解釋?是否即為被繼承人應於98年2月21日至98年5月22日間死亡,而繼承人在該限定繼承之聲請期間內未為概括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請者,始得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1148條、第1153至1163條之規定,而主張限定繼承之效力?
2.如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10月間死亡,且繼承人當時未向法院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聲請,繼承人現在即無法依據上開法條之效力規定,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1148條、第1153至1163條之規定,而主張限定繼承之效力?
回覆
李俊德 在3/8/2013 5:32:42 PM的回覆:

1.新增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3第一項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應如何解釋?是否即為被繼承人應於98年2月21日至98年5月22日間死亡,而繼承人在該限定繼承之聲請期間內未為概括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請者,始得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1148條、第1153至1163條之規定,而主張限定繼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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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是你的用語有待斟酌

98年2月21日至98年5月22日間死亡,而繼承人在該限定繼承之聲請期間內未為概括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請者,得「溯及」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3/8/2013 5:36:56 PM的回覆:

2.如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10月間死亡,且繼承人當時未向法院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聲請,繼承人現在即無法依據上開法條之效力規定,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1148條、第1153至1163條之規定,而主張限定繼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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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沒有施行法1-1至1-3的規定可資適用

否則,應屬正確

回覆 喔耶同學 在3/10/2013 10:35:54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抽空回覆,現在才有空致謝,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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