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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問題請教
發表人 楊過  

發表日期

3/13/2013 9:19:30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近日您遠赴台中為地政士上課,辛苦了。

學生做98年司法官民訴第三題的時候遇到一個問題,該考題是考到民法§275有關「既判力擴張說」與「反射效明文說」之爭議(老師上課的時候也有以此題作詳盡的說明)

學生對於上開學說爭議之內容說明與案例適用沒有問題。學生的問題是,民法§275所謂的「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究應如何解釋適用?實在是百思不解,懇請老師試舉一例,以解學生對於民§275適用上的疑惑~~

因為98年司法官第三題案例解答中提到前訴訟中之「債務人乙已清償對於債權人戊之債務200萬元,因此對戊下了敗訴確定判決」。不就是因為有「乙的清償行為」(基於該債務人個人關係)才會使債務關係消滅而於前訴訟中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嗎?為何又會該當民§275「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之規定而使後訴訟之其他連帶債務人丙得引用§275呢?

若有擔誤老師寶貴時間造成不便之處,還望老師見諒~~
回覆
李俊德 在3/13/2013 11:03:21 PM的回覆:

呂太郎      民訴研討會第80次報告

你看全部的內容

回覆 楊過 在3/13/2013 11:55:51 PM的回覆:
好的,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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