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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李茂生老師被告妨害秘密
發表人 靜觀其變  

發表日期

3/21/2013 11:22:55 PM
發表內容 台大法律教授李茂生,剛剛在臉書上表示自己被告了,案由僅是簡單的一句「妨害秘密案件」。

我被告了。北檢成股他字案,我是被告,案由僅是簡單的一句「妨害秘密案件」。接到傳票時,我直覺的反應是,何時、何地用道具看了別人上廁所?
打電話去問條號與案情,打算積極準備應訊,不料得到的反應是無可奉告。蛤?偵查不公開的對象包含被告?要到偵查庭才告訴我案情與條號?那我應該如何準備應訊?難道要下一次提出誣告罪的時候再做這些事嗎?

〔本報訊〕被告卻不能知道原因?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天在臉書上PO文,內容指他成了北檢成股他字案被告,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但當他打電話到北檢,準備詢問案情時,檢方竟然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表示無可奉告。網友直呼誇張,「這是把刑訴第95條當假的嗎?」

 李茂生今天在臉書PO文,表示他收到傳票,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當下他直覺的反應是,「何時、何地用道具看了別人上廁所?」而當他打電話到北檢要詢問條號與案情,打算積極準備應訊時,被檢方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回答。

 李茂生表示,「偵查不公開的對象包含被告?要到偵查庭才告訴我案情與條號?那我應該如何準備應訊?難道要下一次提出誣告罪的時候再做這些事嗎?」

 網友紛紛表示太誇張,但也笑到不行,有網友笑說,「告刑法老師...還是告刑法。」有網友表示,「跟被告說偵查不公開,其實滿幽默的,有這麼怕老師嗎?XD」有網友說,「有菜鳥!刑訴95條還給老師了.....」李茂生回應,對此感到相當無奈,「實在是不知道為何有人會這麼無聊,浪費司法資源,也浪費別人的時間精力。」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781325&type=%E7%A4%BE%E6%9C%83

回覆 .. 在3/22/2013 2:43:04 AM的回覆:
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包括基礎原則,審判原則,偵查原則,證據原則等,是林山田老師ㄧ直最強調的東西,但是有多少落實在法律實務之中?

回覆 偵查不公開 在3/22/2013 2:45:28 AM的回覆:
至於偵查不公開,一直是個被濫用與亂用的原則,

其實說穿了,偵查不公開原則目前的法事實是;老子高興公開就公開,不高興公開就是偵查不公開。
回覆 Tako 在3/22/2013 4:00:41 AM的回覆:
實務一直以來都是這樣...
這算是大驚小怪嗎..........
回覆 .. 在3/22/2013 6:25:23 AM的回覆:
林山田老師當年因為聯合報案一審被判有罪。二審才被撤銷。
回覆 ... 在3/22/2013 9:03:45 AM的回覆:
你打電話到地檢署問案情,承辦人員怎麼知道你到底是不是真的被告??
有事等開庭時再問,不行嗎?
何況是他字案...
回覆 1111 在3/22/2013 9:26:55 AM的回覆:
網友紛紛表示太誇張,但也笑到不行,有網友笑說,「告刑法老師...還是告刑法。」有網友表示,「跟被告說偵查不公開,其實滿幽默的,有這麼怕老師嗎?XD」有網友說,「有菜鳥!刑訴95條還給老師了.....」李茂生回應,對此感到相當無奈,「實在是不知道為何有人會這麼無聊,浪費司法資源,也浪費別人的時間精力。」

.....................
刑事訴訟95條的權利告知事項,可以在電話告知嗎?

刑法老師就不能告嗎?

總統都可以告了,刑法老師算什麼?
回覆 記者萬能 在3/22/2013 9:33:17 AM的回覆:
但記者問出來了!   
回覆 得了便宜還賣乖 在3/22/2013 9:49:03 AM的回覆:
李茂生今天在臉書PO文,表示他收到傳票,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當下他直覺的反應是,「何時、何地用道具看了別人上廁所?」而當他打電話到北檢要詢問條號與案情,打算積極準備應訊時,被檢方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回答。

 李茂生表示,「偵查不公開的對象包含被告?要到偵查庭才告訴我案情與條號?那我應該如何準備應訊?難道要下一次提出誣告罪的時候再做這些事嗎?」

................
依據李茂生的邏輯,只要自稱被告之人,打電話到地檢署問案情,地檢署的人都不可拒絕回答。



今天,如果沒有偵查不公開,只怕死更快的人會是李茂生...
回覆 最好是這樣 在3/22/2013 9:55:58 AM的回覆:
如果偵查公開

記者可以假冒被告

最後問出來的

可能是李茂生偷看女生洗澡...

只要有記者,什麼爛事情都有可能
回覆 過來人 在3/22/2013 10:18:47 AM的回覆:
被告收到應訊傳票時。有時會打來問   ,是誰告他告啥案情,這與偵查不公開無關緊要,總要告訴被告   他才知道啥件被告。因未或許他常被告,但不知是誰告   告他哪一件。
回覆 …… 在3/22/2013 12:05:47 PM的回覆:
其實只要告訴打電話來的被告說,告訴人是誰就可以了,
告訴人當然還不是檢察官,這裡只在偵查階段。

被告知道告訴人是誰後,他們私下有什麼事就會知道,
其它的因為還沒開過庭,書記官也不會知道,
就算有人假冒名銜去問也問不出所以然。
回覆 承上 在3/22/2013 2:19:47 PM的回覆:
問題是李茂生連這個也不知道,就知道會在臉書上放炮...

一堆鄉民跟著說『連刑法老師都敢告』等瘋話...
回覆 他字案 在3/22/2013 2:48:31 PM的回覆:
暫時不必慌張吧...
回覆 S< 在3/22/2013 3:48:30 PM的回覆:
這凸顯出學術根本不懂實務的荒唐現象~~~
回覆 QQ 在3/22/2013 5:09:49 PM的回覆:
他是教刑法又不是教刑訴
隔行如隔山好嗎

學界本來去實務就常被電了
除了上課跟研討會可以去電人外

大概只有劉連煜真的在實務訴訟中有佔過優勢吧

學者有的是他的名聲   
除此之外
並沒有特別之處
很多大師卡到案件   也是趕快去請教同僚
回覆 說的中肯 在3/22/2013 5:40:08 PM的回覆:
……   在2013/3/22   下午   12:05:47的回覆:
其實只要告訴打電話來的被告說,告訴人是誰就可以了,
告訴人當然還不是檢察官,這裡只在偵查階段。

被告知道告訴人是誰後,他們私下有什麼事就會知道,
其它的因為還沒開過庭,書記官也不會知道,
就算有人假冒名銜去問也問不出所以然。


回覆 QQ 在3/22/2013 7:22:37 PM的回覆:
電話也可以確認是被告

詢問基本資料就可以確定了
回覆 示範 在3/22/2013 7:56:25 PM的回覆:
這些法學教授趕快做一個好的示範
請律師~!!!

樓上說的沒錯
核對資料也未必能確定是本人
萬一不小心洩漏個人資料
誰要負責
不然自己親自跑一趟地檢署
回覆 示範 在3/22/2013 7:56:25 PM的回覆:
這些法學教授趕快做一個好的示範
請律師~!!!

樓上說的沒錯
核對資料也未必能確定是本人
萬一不小心洩漏個人資料
誰要負責
不然自己親自跑一趟地檢署
回覆 蘋果日報 在3/23/2013 8:47:14 AM的回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23/34906173/
回覆 在3/23/2013 11:13:42 AM的回覆:
樓上都誤解李老師了,老師氣憤的是若真的是偵查不公開,為何媒體可以知道?
回覆 .. 在3/24/2013 6:54:59 AM的回覆:
那麼問題就回到:刑訴法上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何?實務目前的作法是否得當?


回覆 888 在3/24/2013 7:49:19 AM的回覆:

值得反思
能解釋的標準也許是....
重大矚目案件得公開之...
餅乾屑案件則不公開之...
回覆 .. 在3/24/2013 12:35:05 PM的回覆:
檢察官是所謂的偵查主體,偵查主體要不要公開,隨他高興,有時公開也可能是偵查的技巧之一

不過就算不公開,也無法顯得檢察官多高貴,特別是當一百多年前Mittermaier說過的,片面顯露出檢察官打擊被告的狂熱,只會減損檢察官的地位。


檢察官?呵呵.....或許是世界上最奇怪的發明之一!
回覆 PP 在3/24/2013 2:23:05 PM的回覆:
一群只會K書不懂實務運作的學生和象牙塔的老師   只會憑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要求實務界
律師說的對   實務和學理之所以產生差距   就是因為"人性"所致!   試想   你是公務員   跟你先在電話說了案情   你跑去威脅或"關心"告訴人或原告   請問誰要來負責?   你會依據理論所述   乖乖出來負責嗎???
再說   用電話就想問出東西的   請問童子軍   你有辦法證明確是"本人"嗎?   偵查不公開   本來就是對不同的人性就要有不同的運作   考試要你寫的   不代表實務就要這樣搞!   孩子們   真是不懂世事險惡   天真至極!
回覆 噴飯 在3/24/2013 3:35:12 PM的回覆:
樓上,那當被告收到傳票,知道是誰告也知是告何事,那偵查不公開用的上嗎,他不就早去找告訴人了?那你要不要說以後都不要用傳票,你到底懂個屁。啥人性不人性。
回覆 噴飯 在3/24/2013 3:35:31 PM的回覆:
樓上,那當被告收到傳票,知道是誰告也知是告何事,那偵查不公開用的上嗎,他不就早去找告訴人了?那你要不要說以後都不要用傳票,你到底懂個屁。啥人性不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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