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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票據喪失之公示催告程序
發表人 請教老師  

發表日期

4/2/2013 8:18:4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教老師,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43   條與第   562   條有何適用法條上之差別?因為學生看了好久,不知道這兩條適用的條件和順序為何?

另,請教老師法院針對票據遺失所訂之公示催告期間,有無期間上限和下限的限制?
   
第   543   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第   562   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謝謝李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3/2013 2:26:53 PM的回覆:

562為543的特別規定應優先加以適用

一般法院都訂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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