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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代位繼承問題
發表人 1207  

發表日期

4/3/2013 11:36:40 PM
發表內容 請教李老師:
一、被繼承人甲育有二子乙及丙。若被代位人乙亦育有A及B二      子,而A及B皆對甲及乙財產全部拋棄繼承,則A之子D主張其對曾祖父甲之遺產仍有繼承請求權,請教老師D之主張是否有理由?所持理由為何?
二、民法第1176條第1項所稱「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是否宜特別解釋為非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親等,均列入「同為繼承之人」,而宜區分親等近與遠,而以同一親等認為「同為繼承之人」,此見解是否為實務見解?
三、如蒙老師回覆,實勝感激。
回覆 路過 在4/4/2013 8:01:03 PM的回覆:
1.若丙沒有拋棄,則丙為繼承人,輪不到D繼承,理由為:
(一)民法1138第1款及1139
(二)拋棄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通說.釋57)
2.若丙也拋棄繼承(丙無子女),則由D繼承(1138第1款)
以上僅供參考.
回覆 1207 在4/5/2013 9:27:07 AM的回覆:
謝謝路過先生回覆。
補充說明:
一、被代位人乙係先於其父即被繼承人甲死亡,乙並未拋棄其對被繼承人甲之財產繼承。本件主要爭執係在於被代位人乙之子A及B(即被繼承人甲之孫)皆拋棄財產繼承,則A之子D(即被代位人乙之孫,被繼承人甲之曾孫)   是否得主張對被繼承人甲之財產繼承。二、被繼承人甲另一子即丙並未拋棄繼承。
回覆 路過 在4/5/2013 10:11:04 AM的回覆:
A及B原本可以代位乙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權,但她們拋棄繼承了,所以A之子D依釋57自然無法再代位繼承甲之繼承權,甲之繼承權就由子輩丙所繼承.(因A及B是代位乙之應繼分,其等拋棄繼承後,該代位乙之應繼分依1176第1項歸屬於丙)
我的理解為此,僅供參考.   
回覆 1207 在4/5/2013 1:31:18 PM的回覆:
謝謝路過先生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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