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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本司法官、律師考試規則修正案理由相互矛盾 無法減輕應考人負擔 圖利特定利益團體、學者 漠視應考人權利
發表人 對考選部極度不滿的人  

發表日期

4/5/2013 6:46:22 PM
發表內容 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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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見如下:
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以下稱本案)修正理由謂:「按自一百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均實施新制,經檢視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其重複報考及重複錄取人數皆超過五成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爰規劃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既然應考人重複報考極高,本修正案通過後,104年增加第二試應考科目,使同一應考人要在同一段時間內,增加準備第二試科目(如律師多準備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司法官多準備票據法),何來減輕應考人負擔?如此極度矛盾,請考選部詳述理由。   

2.自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變革後,現又要改革,如同教改般一改再改,所增加科目多數是出題者個人利益考量結果,請問一改再改,形同對以前政策的否決,考選部是否須公開說明,是否應有政務官為政策失當負責?又這次改完後,是否又會因為某些派系教授不滿,而又改變應考科目、配分比重,倘又要再改革,建請考選部董部長辭職以示負責。

3.本案修正理由謂:「為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並考量不增加應考人之負擔,依據考選部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會議之決議,擬將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應試子科目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在實務運作重要性遠高於海商法,隨便問一個法律系畢業進入實務工作者即知,100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變革卻強行將強制執行法廢考,增加實務上重要性遠遠較低的國際公法、法律倫理等科目,現在又要改回來,表示目前考選部內部正由一群利益團體把持,形式上本修正案有踐行法律正當程序而合法,實際上如何修正、要廢除增加那些應考科目卻由這些人說了就算,外人無置喙餘地。

4.本人目前為法律實務工作人員,畢業後深知,法學無涯,大學研究所7年所學知識、國考應考科目,實不足以應付實務所需,惟有藉由熱忱、提高工作獨立作業空間及環境,不斷自我砥礪充實法學知識。然本修正案徒增加某些科目,僅是促使我一定在要今(102)年考上的動力而已。除了基礎法學(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政法)外,那些科目是重要不重要,真正法律實務工作者瞭然於胸,而不是某些領域學者、利益團體說了就算。不然,在法院、檢察署上班者會認為「法院組織法、犯罪偵查」科目很重要,經常處理非訟事件者認為「非訟事件法」很重要,銀行法務認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很重要,從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者認為「智慧財產法財稅法」很重要應該是必考科目,而非選考科目,考選部太不尊重00領域對台灣經濟的影響等…。如此一來,除可能造成爾後永無止境修改,亦讓特定利益學者、團體有藉由遊說考選部部分考試委員、部長即可完成修法空間,無異促使我國法界內鬥,獨厚補習班,間接圖利部分委員,拿考生權益、時間及金錢來陪葬。

5.本案建請考選部緩議,俟交由本案以外,具有考銓技術官僚背景之考試委員研擬(有法律背景者應予利益迴避),提出完整全般改革方案,確定不再如教改般變更後,再予公告。

6.以上5點說明意見,請考選部承辦科員,務必如實反應至院長以上層級(請勿由科長、部長以下人員決行本陳情案)。
回覆 www 在4/5/2013 7:22:31 PM的回覆:
可憐的待宰羔羊
回覆 PP 在4/5/2013 7:52:56 PM的回覆:
看到芸芸眾生還在無盡的律師考試中輪迴   真是可悲!
有沒有人要來租用我的律師牌阿?   已經受訓完畢可以立即加入公會可立馬職業   現在在當作壁紙觀賞中   越看越討厭!
回覆 不會吧 在4/6/2013 1:54:56 PM的回覆:
樓上連租律師牌是違法的都不知道
真的有考上律師?
回覆 S 在4/6/2013 2:06:22 PM的回覆:
有感而發
我今年退伍,100年考上未受實習
短短兩年真的變太多了....................................................


律師錄取率真的太高了現在案源又少,
董大部長的政策再這樣下去
律師產業真的會很慘ㄟ

之前還有板友大喊擴大開放
偉哉

PS
我有點迷網到底要不要去實習   .....
還是續考公職   ??
回覆 ww 在4/7/2013 12:03:51 AM的回覆:
總之,利用這一、二年趕快考上吧,不然又不知道會發生什麼變化
家事事件法相關爭議、問題及學者文章都會愈來愈多
104年開始有選考科目,屆時法學界真的是百花齊放,百家齊鳴了
補習班、出版社、老師們笑哈哈,考生們苦哈哈
回覆 PP 在4/7/2013 11:10:36 AM的回覆:
不會吧   在2013/4/6   下午   01:54:56的回覆:
樓上連租律師牌是違法的都不知道
真的有考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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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考上多到爆的律師阿   我是唸商科的   隨便考第2年就上榜   比起你們這群萬年法律系的考生   沒有第2專長等著輪迴   優秀太多了!
違法?!   你們一堆唸法律系的學長姐   不知道收賄是更更更違法的重罪嗎?   滿口的合法違法   說到自己   還不是跟別人一樣爛!
律獅牌招租喔   要的快來吧      哈!
回覆 x 在4/7/2013 1:46:29 PM的回覆:
肯定這篇寫出了考生的心聲
這種人要多一點
不要讓考選政策一直搖擺不定
考試,這種東西對某些人來講輕而易舉
但對部分的人,有很多的自身家庭因素,造成顛波又繞路,
而考選的政策,真得令人詬病,有人這樣搞政策的喔
想改就改,鬼點子一堆,x的,你來考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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