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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官學院組織法vs.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5/2/2013 7:03:57 AM
發表內容 司法院「法官學院」組織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配合法官法修訂
司法院為呼應各界對於加強法官養成教育的要求,並配合法官法相關規定及成立兼具教育及研究功能之法官培育專責機構之國際潮流,提出「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之1、第23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後在今(30)日三讀通過,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提升為「法官學院」,俾強化研究發展研習與進修業務,以及與國際相關司法或學術機構交流的功能,意義重大。

強化法官研習進修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責任重大,各界要求強化法官研習、進修之呼聲日益殷切,益顯法官研習、進修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司法院為增進法官學養,培育兼具榮譽感、責任心、倫理觀的法官,參考先進各國法制紛設「法官學院」作為法官研習進修專責機構的趨勢,針對我國法官研習、進修相關事宜,全面重新規劃,以因應法官法施行後,法官研習、進修人數與課程大幅增加之需求。除了在硬體新建外,並調整司法人員研習所的職掌、組織,改制為「法官學院」,使原以研習、進修計畫研擬及執行為主要功能之研習機關,提升為具有獨立研究、發展有關研習、進修業務及與國內外學術或司法機構進行交流活動的學院組織。爰將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法官學院組織法」。

精進各項司法專業
任職法官前的研習及任職後的在職進修,同屬法官培訓教育的一環,必須有一貫性、連續性。為整合法官養成教育,使法官的職前研習與在職進修得以互相銜接,強化研習效果,法官學院組織法明定法官學院職掌包括法律所定法官職前研習及在職進修。另為精進法官以外的司法人員或司法院所屬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等人員之工作職能,法官學院亦辦理上開人員之在職研習,以強化支援審判之功能。

保障人權更進步
法官學院建置後,法官養成教育益臻健全,更有助於提升司法效能,使人民能獲得高品質的司法給付,對人民訴訟權益的保護可謂更加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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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一條
法務部為辦理司法人員之培訓業務及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特設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
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三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七條
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覆 信東 在5/2/2013 8:43:42 AM的回覆:
絕大部分的改革,多脫離不了要人、要錢。
前幾天新聞報導,希臘要裁減公務員1萬5千人。
回覆 QQ 在5/2/2013 9:36:00 AM的回覆:
那些大人真的很北七
罵一個改一個
之前被罵司訓所   
法官哪是用訓練出來的
這種似是而非與論

就趕快改個名字
國家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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