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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為啥台灣專產一群恐龍法官
發表人 台灣司法已死  

發表日期

5/2/2013 2:31:32 PM
發表內容 從014的案件看出~
台灣法官都是一群與世隔絕~腦殘的恐龍法官
念完大學~讀研究所~就可以當法官???
或是敦圖書館整天念死書~
完全無社會經驗可言~
難怪出一群恐龍法官!!

法條沒問題~
問題都在法官的見解和態度!!
一群腦殘的法匠!

該學學歐美國家的規定
必須當律師一陣子~累積實務經驗及社會歷練
40幾歲才可以當法官!
再有培審團制度
才可以減少或避免這麼多有爭議的案件!!!

否則整天念書死讀書
憑什麼整管生死大權~人身自由~財產自由!!



回覆 同意樓上 在5/2/2013 4:35:25 PM的回覆:
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都是保護「人權」的規定
也就是前提要是「人」,才能適用

但是國民匪黨那群,能算是人嗎?
既然主體不該當
當然不能適用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
可悲的是這些法官連這麼簡單的理論都不懂~~~
回覆 就法論法 在5/2/2013 5:43:13 PM的回覆:
原PO怎麼沒有把判決書適用法律你覺得有問題的點提出來,看看到底恐龍在哪裡??
只是抒發情緒的罵大家都會.........
回覆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在5/2/2013 9:56:00 PM的回覆:
一審七年

二審減半

三審無罪

是嗎?

唉~~~~~
回覆 在5/2/2013 10:01:25 PM的回覆:
開版要這樣說也正確,但是這邊哪一個考上後了也不會這樣呢?

因為考試制度加上考上後任用制度根本出問題!

今天不管誰考上~~~9成都是將會變成恐龍~~

考試制度只會考出會背及考試的
任用制度就是考上後什麼都不用學,只要頂著我是檢察官、法官講的就是對,不需要再進修,用學生時代的法律常識來司法界走一輩子!

回覆 888 在5/2/2013 10:08:23 PM的回覆:
要恐龍進化
那還不簡單
只要修法法官判錯案、檢察官起訴錯人
都可以國賠
保證每個司法官都兢兢業業
小心審理、偵查
回覆 好笑 在5/2/2013 10:29:23 PM的回覆:
這個判決的三個法官當中的林孟皇法官
以前經常很「勇敢」的寫文章批評執政黨

結果現在居然為了這個判決,被一些「自己人」指評為恐龍法官
回覆 ttt 在5/2/2013 10:47:04 PM的回覆:
討伐恐龍法官的聲音好像又起來了
一些網路社團宣告要發表一些意見
有民間團體將視案件後續發展,再決定是否聲討恐龍法官

很怕在上位者因此又在司法官的考選上做些什麼改變的,無辜的考生又要受折騰
這樣的氣氛會讓上位者認為擴大律師轉任或其他改變更有其正當性
回覆 PP 在5/2/2013 10:55:12 PM的回覆:
就是單純只用筆試錄用你們這群沒社會歷練的法律人   害到社會要承受你們這群恐龍司法官的毒害!
趁此社會民氣可用之際   應該大刀改革司法官之人事制度!   
回覆 babyjudge 在5/3/2013 8:40:40 AM的回覆:
沒有社會歷練的書呆奶嘴法檢能判民眾生死,   真是鬼島奇蹟
回覆 恐龍法助 在5/3/2013 8:50:20 AM的回覆:
法官遭肉搜「430國恥日」

2013年05月03日   蘋果

被譏恐龍
林益世收6300萬元幫爐渣業者喬合約,台北地院認定非貪污輕判,承審此案的審判長吳秋宏、陪席法官林孟皇,昨遭不滿判決的網友肉搜,發現2人去年元月曾發起「改革最高法院,拆除恐龍法官溫床」連署活動,網友質疑痛批:「恐龍法官有臉改革恐龍法官?」並稱宣判日4月30日應定為「司法國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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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違反扁案前例
網友發現,吳秋宏去年在連署書中提到,多數爭議判決都是下級審法官依最高法院判例所寫。但林益世案的判決理由,本身卻違反最高法院對扁案採取「實質影響力」的看法。網友痛批,林案的判決結果「悖離人民合理期待!恐龍法官有臉改革恐龍法官?」   
網友還嘲諷合議庭3法官,「吳秋宏、林孟皇、紀凱峰,偉大的司法官,請總統授勳明定430為司法國恥日,全民放假一天!」吳、林昨都不願對此表示意見,受命法官紀凱峰因宣判隔天就休假與家人赴韓國旅遊,不知其回應。   


林孟皇:別做文章
至於有媒體指合議庭3法官評議林案時曾「激烈討論」,有不少不同意見,林孟皇昨表示,法律見解不可能每人都一致,只要評議出結論就是整體認定,希望外界不要再對此做文章。
記者何哲欣、張欽

【林益世案合議庭   法官小檔案】
審判長   吳秋宏
●年齡:43歲
●期別:法訓所37期結業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博士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員
●曾審大案:女法官控告《中晚》記者誹謗案
●宣判後發言:虛心接受各界批評。不能因要符合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判林貪污罪   

-------------------------------------------------------------------------

受命法官   紀凱峰
●年齡:37歲
●期別:法訓所41期結業
●學歷:台大法律研究所畢業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碩士
●曾審大案:雨衣大盜王淵搶劫銀行案
●宣判後發言:希望回歸法律面,不能因外界一面倒說林可惡,法官就要順應民意定他罪   

-------------------------------------------------------------------------------

陪席法官   林孟皇
●年齡:44歲
●期別:法訓所40期結業
●學歷:台大法律系   台大法律研究所
●曾審大案:趙建銘內線交易案、股市禿鷹案
●宣判後發言:心情淡定,謝謝關心指教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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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恐龍推論 在5/3/2013 9:00:32 AM的回覆:
沒唸過法律的媒體人沒知識就算了,竟然連要考司律的人都隨之起舞。
試問有誰看完1百多業的判決書呢?
又有誰去看完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呢?
沒有看過的人沒有資格批評別人,因為自己連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清楚。
法官判案是要依法審判,以及依證據去判案。
若法制未備,那是立法疏漏。
要嗎就去制訂關說法,只要關說者處XX刑,
這樣就不用去區分「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了,
但是現在的法制若要以實質影響說為認定依據,
無限上綱的結果,很容易入人於罪。
簡單說明,
甲是總統,乙是經濟部長,丙是立委,丁是台北市議員,
戊是國民黨北市主委,己是中華電信董事長,庚是工程包商

庚為了取得中華電的工程,而拿7000萬元去關說,結果也得到工程,
試問庚關說的對象不同是否會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乙之法定職務可影響到己這是無疑問的,甲是我國最高行政首長,縱使認為其法定職務無法影響己,但透過任免乙即可影響到己,所以實質上是可影響到己。

然而丙丁戊法定職務無法影響到己,但是若其很夠力的話,亦有可能幫庚取得中華電的工程標案,實質上不仍否認渠等影響力,但是這樣就要認定渠等都犯罪嗎?










以「法定職務說」認定的話,


回覆 007 在5/3/2013 9:36:48 AM的回覆:
喔~
法律可以透過解釋的啦
看一下公司法好嗎
中鋼過半董事都是經濟部指派
你要單純說中鋼是民營公司?
是你太單純還是想替014脫罪

第二點判決內容扣著014沒有這項職權
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   問題是
他哪來的地方勢力去影響兩間"官股掌權"的公司
不就因為他是立委   他是行政院秘書長
否則中鋼這些公司為什麼都要定期編列睦鄰費用?

第三點
他先定性中鋼是民營公司   接著說他沒有影響力去影響民營公司
說他吹牛   根本就是先射箭再畫靶   如果這樣   請問趙建銘的影響
力何來?   不就是因為他是駙馬?

認定的犯罪的錄音   說是剪接   斷章取義
請問原意是甚麼?   
法官要不要交代清楚?
這些錄音就算經過剪接大家也都聽過
裡面有沒有強調他秘書長的權力?
裡面有沒有說他要多少錢?

事實上014也有打電話給經濟部長
事實上014也有打電話給中鋼董事長

這些法官說這麼多只是在證明法律會為特定人轉彎
甚麼罪刑法定   根本是笑話   不都是人在說的?
實務上一堆老百姓進到法院才知道
原來法律的解釋跟它們想法差距很大
那這樣到底是解釋法律的人有問題
還是這些老百姓有問題
要喇叭   大家也可以來喇叭阿   受規範的人都無預見   
這些法律是不是都欠缺明確性?
還是這些條文的功用僅止於學術   文字遊戲?
回覆 樓上放x 在5/3/2013 9:47:15 AM的回覆:
中鋼公司的股份
經濟部官股只佔20.05%
又沒過50%
為何不算是民營公司???   
回覆 007造謠快抓去關 在5/3/2013 9:50:24 AM的回覆:
007說中鋼董事過半由官方指派?

中鋼董事會現任董事如下:
大家看看官方有沒有過半?

董事長   鄒若齊(經濟部代表人)   董事   宋志育(景裕國際代表人)   
董事   杜紫軍(經濟部代表人)       董事   劉季剛   (群裕投資代表人)   
董事   范良棟(經濟部代表人)       董事   翁政義(鴻高投資開發代表人)   
董事   李慶超(高瑞投資代表人)   董事   魏肇津(中鋼工會代表人)   

獨立董事:
   李伸一   學歷: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簡歷:建業法律事務所榮譽所長
   張祖恩   學歷:日本東北大學土木工程博士   簡歷: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教授
   梁定澎   學歷: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資訊管理博士   簡歷:中山大學   教育部國家講座教授兼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


回覆 路過 在5/3/2013 11:16:52 AM的回覆:
上google查這些投資公司與中鋼皆有關:
*********************
機構/公司名稱,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行業別名稱,   金融業.   聯   絡   人,   王茂根.   電話,   07-3383515.   傳真,   07-5354706.   地址,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47號4樓之1   ...
2011年2月25日   –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2002)中鋼-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變動1.發生變動日期:100/02/252.法人名稱: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景   ...
(2002)中鋼-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變動

1.發生變動日期:100/02/25
2.法人名稱: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鍾樂民,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宋志育,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副總經理
**************************
2.法人名稱:高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法人董事代表人:張景星

簡歷:成功大學礦冶系,中國鋼鐵公司財務副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法人董事代表人:林中義

簡歷:東吳大學經濟系,中國鋼鐵公司財務副總經理
****************************
中鋼法人董事群裕投資代表異動為鄒若齊-   新聞-   財經知識庫   ...2010年2月2日   –   中鋼法人董事群裕投資代表異動為鄒若齊。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2002)中鋼-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變動1.發生變動日期:99/02/022.法人名稱:群裕   ...
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159912.boss.com.tw
公司名稱.   群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H201010一般投資業.   公司訊息.   電話:.   傳真:.   地址:,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47號五樓之一.   網址:,   點此進入   ...
**************************
大事紀要   -   中鴻鋼鐵-中鋼子公司
01月,   子公司「鴻高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核准,資本額提高至新台幣2,600   萬元。   11月,   冷軋廠榮獲95年度全國菸害防治優良職場評鑑「飛躍羚羊獎」。
回覆 回樓上 在5/3/2013 12:56:32 PM的回覆:
擔任中鋼董事的代表人幕後投資公司
與"中鋼"皆有關
當然啊,那又怎樣

又不是如007所言
中鋼董事皆由官方指派
回覆 321 在5/3/2013 1:03:32 PM的回覆:
007是說
中鋼過半董事都是經濟部指派
回覆 ... 在5/3/2013 1:05:00 PM的回覆:
是啊
不好意思漏了過半二字

只是我怎麼數
都只有十一分之三是由經濟部指派
不知007的英國數學是否跟我們不一樣?
回覆 路過 在5/3/2013 1:41:08 PM的回覆:
樓上們的邏輯很奇怪,既然董事全由經部或中鋼遙控指派,如何推論出經部無實質影響力,不要自欺欺人!
回覆 222 在5/3/2013 3:03:48 PM的回覆:
經濟部的股份占百分之20幾

真是嚇死人

這不是最大股東嗎?

是民營又怎樣?
回覆 路過 在5/3/2013 4:15:04 PM的回覆:
同樣情況,彰銀最大股東是台新,財政部只佔12%股份,一樣可以否決台新的策略而決定公司將來要如何經營。

所以,只是涉及官股官派,就不是單憑法條的文字邏輯可以來劃地自限的。

認事用法,沒人認為三法官用法技術有問題,引發不分藍綠憤怒的恐怕是認事的部分脫離真實情況。更何況,批評最多的,還是泛藍的平面媒體,這幾天各報看一看,就可以理解。







回覆 QQ 在5/3/2013 4:34:22 PM的回覆:
完蛋了
一定又會找司法特考開刀
還好今年公布名額了

為了明年七合一
我猜明年會大砍剩30人吧   以示負責
哈哈哈
回覆 路過 在5/3/2013 5:20:42 PM的回覆:
難怪我一個當律師的學長昨天告訴我,他打算拚明年的甄選轉任法官,他今年先好好辦一些案子,明年可能會擴大辦理轉任
回覆 腦孢黴要一 在5/3/2013 9:14:12 PM的回覆:
自己估狗就知道了
除了經濟部指派
要不然就是中鋼的投資公司
就算只有2x%
但是有點常識就知道
資本額上千億的公司   20%是多少
否則為什麼一直有意見要把大股東的持股改成5%
看來這裡很多人不太適合當法官
因為根本沒有半點生活經驗
如果經濟部對中鋼沒有影響力
為什麼是經濟部派董事長
表示中鋼董事會根本就是經濟部的橡皮圖章
真的都是民營
那為什麼沒看過市場派選出來的中鋼董事長
照某些人的邏輯   市場派可是7x%的股權勒
回覆 孤鳥 在5/3/2013 10:22:53 PM的回覆:
台灣不需要法律,只需要民意
人民說:誰有罪就有罪
名嘴說:誰有罪就有罪
報紙說:誰有罪就有罪
那麼司法官幹什麼?
司法官只要配合上面的觀點,絕對是全民英雄!
所以司法官不過就這樣。
回覆 司法官幹什麼 在5/4/2013 6:18:44 AM的回覆:
認事用法而已。
認什麼事,認常識,認實在的事,認真實的事。
用什麼法,用法條,用符合經驗法則科學精神的法條。

回覆 PP 在5/5/2013 2:46:41 PM的回覆:
恐龍推論   在2013/5/3   上午   09:00:32的回覆:
沒唸過法律的媒體人沒知識就算了,竟然連要考司律的人都隨之起舞。
試問有誰看完1百多業的判決書呢?
又有誰去看完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呢?
沒有看過的人沒有資格批評別人,因為自己連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清楚。
法官判案是要依法審判,以及依證據去判案。
若法制未備,那是立法疏漏。
-----------------------------------------------------------------
就是你這種人自以為唸過法律就很了不起會去咬文嚼字   若是要你們這群"法匠"來當審檢   乾脆就直接讓電腦去判案   不需要你們這種自以為是神的垃圾來拚人生死!!
法匠就是法匠   歐美的陪審團制度   就是餵了怕你們這群只會唸書考試的法匠來拚人是非   陪審團就像是小型的民意   不錯   法律的產物本來就應該符合民情案國民情感   因為法律是"人文科學"   不是自然科學!!   懂嗎   一群沒用的萬年考生和腦袋裝垃圾的法律人!
回覆 每個案子都判死大家才 在5/6/2013 10:35:47 AM的回覆:
贊成"恐龍推論"的說法.   人民沒唸過法律,也沒看過判決書就只會起鬨罵法官,   真的很蠢!   
回覆 大家都知道貪污 在5/6/2013 12:48:07 PM的回覆:

認什麼事,認常識,認實在的事,認真實的事。
---------------------------------------------------------------------------------
那一科的訴訟法是「真實的事」??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法官要用的事實不是「依照證據所認定的事實」嗎?

回覆 輿論裁判主義 在5/6/2013 1:10:10 PM的回覆:

我國於一般刑事案件應採證據裁判主義

但是涉及藍綠政治人物之刑事案件應改採輿論裁判主義

有違上述判斷準則則將論以「恐龍法官」,慎之,慎之。

回覆 風之痕 在5/6/2013 2:14:41 PM的回覆:
夏蟲不可語冰。

想要真正討論法律問題要與程度差不多的人才有討論空間。

對於不懂法律的人說再多,就像對井蛙說天是無邊無際一樣,
他們是打死不相信的。

「認事用法」這四字看似簡單,但這卻是在作神的判斷,
法官已經算是比較專業的,也都常會認定錯誤,
所以才會有上級審來救濟。
若是上級審維持原審判決,那表示原審沒判錯。
那麼參與謾罵的人就要小心了,他們的字典或許沒有公然侮辱罪吧!










回覆 真是笑話 在5/6/2013 2:49:32 PM的回覆:
那麼參與謾罵的人就要小心了,他們的字典或許沒有公然侮辱罪吧
............
謾罵的定義是什麼?
法院判決都不容評論嗎?
現在臺灣是一言堂的國家嗎?
回覆 平南王 在5/6/2013 3:22:22 PM的回覆:
法諺有云,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或許這個判決可以在某個邏輯上自圓其說,但是絕對是把生活經驗棄之如敝屣,問問在公家單位待過人就知道立委跟秘書長到底影響力有多大!!

重點是,司法的判決的理由可以在多個個案中不斷的變形,這絕對不是所謂的恐龍了,其實我覺得我國司法倒比較像是變形蟲!!
回覆 在5/6/2013 4:11:48 PM的回覆:
中鋼這類型的國營企業民營化,雖成為民營公司,但基於公益仍藉由官股官派遂行某些國家政策或社會公益,與一般營利公司有別,其相關負責人有時還需到立法院備詢,如中油漲價,相關新聞影片歷歷在目。

這屬眾所周知之事實,要證據來證明嗎?
回覆 經建會網站公告 在5/6/2013 5:21:04 PM的回覆:
僅將主旨說明列出,細部資訊請行查閱。

台灣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成果(102.04.18)

一、政策目的與主要工作
依民國89年11月29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條揭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旨在「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近年來政府持續推動部分市場競爭性較高之產業如榮民工程之環保事業、漢翔公司及台灣菸酒等事業之民營化外,並配合施政重點加強國營事業之企業化,及民營化後公股股權之監督管理,以維護公有財產利益。

二、民營化進展
(一)政府自民國78年起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至102年04月18日,計完成38家事業民營化,結束營業17家;目前尚有經濟部所屬事業5家(台電、中油、漢翔、台糖及台水)、財政部所屬事業1家(台灣菸酒公司)及交通部所屬2家(台灣鐵路管理局及中華郵政公司)等8家列於推動名單。
(二)8家繼續推動民營化之事業推動情形請參閱「8家國營事業民營化規劃情形與執行現況」。
三、38家已民營化事業之民營化基準日與民營化方式彙整如附表1;17家結束營業之事業詳表2。
   

回覆 要愛台灣 在5/6/2013 5:27:27 PM的回覆:
這件事的事後發展,經濟部長表面上好像沒有鳥林益世
好像林益世的實質影響力不夠大

事實並不是如此!

事實是---------

經濟部長被影響力非常大的林益世嚇呆了!嚇傻了!

所以才沒有照著林益世的意思去做!
回覆 補充上面 在5/6/2013 5:29:10 PM的回覆:

經濟部長不但嚇呆了!嚇傻了!

而且嚇到什麼都忘了!
回覆 隨你解釋算了 在5/6/2013 11:33:08 PM的回覆:
腦孢黴要一   在2013/5/3   下午   09:14:12的回覆:
....................................
表示中鋼董事會根本就是經濟部的橡皮圖章
真的都是民營
那為什麼沒看過市場派選出來的中鋼董事長
照某些人的邏輯         市場派可是7x%的股權勒
^^^^^^^^^^^^^^^^^^^^^^^^^^^^^^^^^^^^
通篇肺炎XD
公民或民營若不是看股權比例
不然是看什麼?
你沒唸過大法官解釋第八號?
回覆 ........ 在5/7/2013 12:02:01 AM的回覆:
實質影響力是甚麼?
影響力所及就是有實質影響力
中鋼董事長擺明不就是經濟部指派
管你第八號還是第八百號
不然你經濟部手不要伸進去阿
20幾趴跟人家派甚麼董事長
跟人家堅持甚麼官派董事要過半
回覆 理由千萬條不如法一條 在5/7/2013 10:18:50 AM的回覆:

樓上比大法官會議還有power
可以推翻大法官解釋

照樓上說法
原來公民營不是看股份比例
因為經濟部對中鋼有實質影響力
=>所以以你觀點,中鋼該叫做公營企業?
(不是公營,如何以貪污相繩?)

那請問你
經濟部是公司行號主管機關
那它對哪家公司沒實質影響力?
=>所以以你觀點,台灣竟然沒有民營企業?

我呸!
理由千萬條~~不如法一條
等你有本事當大法官
再去推翻第八號吧
現在跟我屁一堆有個屁用?
回覆 立委影響力不是很大? 在5/7/2013 12:26:13 PM的回覆:
踹門收傳票   邱議瑩:坦然面對
中央社   2013/05/06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6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邱議瑩日前踹破法務部長辦公室的門,今天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她說,坦然面對、正面迎戰。

邱議瑩等多名民進黨籍立委不滿法務部對前總統陳水扁的醫療處遇,4月19日嗆聲並踹破法務部長辦公室的門;法務部說,此舉涉毀損公物等罪,函送法辦。
回覆 續上 在5/7/2013 12:29:22 PM的回覆:
影響力超級大的立委
只是踹破一個門
法務部就要告他?

開什麼玩笑!
不但不能告
法務部應該「請示」影響力超級大的立委
蹦破的門要找哪一家廠商來修理才對!
回覆 可憐喔~~~~ 在5/8/2013 5:42:44 PM的回覆:
根本就是邏輯不通
難道經濟部對全台灣中小企業都有持股嗎?
難道經濟部可以指派全台灣中小企業的董事長?
要屁之前可以先想一下嗎?   加油   好嗎?

第八號在本案也沒有適用的空間
請問014的職務是中鋼董事長嗎?
連適用法律都不會嗎?

014可以影響經濟部長
經濟部又能更換中鋼董事長   
這樣叫做沒影響力?怎麼樣才叫做有影響力?


回覆 因果關係 在5/8/2013 7:01:19 PM的回覆:
如果謝依涵的媽媽沒有生謝依涵,陳進福夫妻就不會被謝依涵殺死,所以說陳進福夫妻的死謝依涵的媽媽沒有影響力嗎?
另外我媽不知道我在這裡發廢文
回覆 好威 在5/8/2013 7:08:57 PM的回覆:
條件理論請記得搭配相當性
難道威脅謝依函他媽可以再把謝塞回去嗎?
不過經濟部實質上卻可以因為受到影響更換中鋼董座人選
回覆 不是對手 在5/8/2013 9:46:24 PM的回覆:
可憐喔~~~~   在2013/5/8   下午   05:42:44的回覆:
根本就是邏輯不通
難道經濟部對全台灣中小企業都有持股嗎?
難道經濟部可以指派全台灣中小企業的董事長?
要屁之前可以先想一下嗎?         加油         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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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在討論影響力嗎
怎麼跟你講經濟部的影響力
你又龜回去談持股啦???


第八號在本案也沒有適用的空間
請問014的職務是中鋼董事長嗎?
連適用法律都不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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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號講何謂公營事業機關
是判斷中鋼公民營的關鍵
如果中鋼非公營
014的立委「職務」又不包括管理民營公司
那你怎麼定他違背職務貪污罪?
你連字都看不懂嗎

014可以影響經濟部長
經濟部又能更換中鋼董事長         
這樣叫做沒影響力?怎麼樣才叫做有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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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可以影響經濟部長
經濟部主管全國公司行號         
那014對全國公司行號都叫做有影響力?
你馬幫幫忙...
回覆 發狠起來... 在5/8/2013 9:50:57 PM的回覆:
經濟部可以更換中鋼董事長
那又有什麼了不起
經濟部發狠起來
還可以叫民營公司停工停業歇業呢
回覆 hi hi 在5/9/2013 9:22:59 AM的回覆:
侏儸紀公園第一集有一句經典台詞:
"生命會找到出路"

在我準備司法特考屢屢落榜之際,
朋友也是用這句話勉勵我
回覆 學士後法律人 在5/9/2013 9:53:35 AM的回覆:
原因很簡單,那就是缺乏社會經驗及不同的工作經驗,
因為難考,所以,大部分都是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就一直準備考試,
即使中間曾有工作,大部分也是法律工作,
缺乏不同的工作歷練及社會經驗,
再加上週圍都是法律人,也不覺得自己有啥不同,因為大家都一樣,
當然會造就許多恐龍法官,
但,有許多社會經驗或工作歷練,也不一定是好事,
例如刑警或調查員,直接接觸許多人事物,也變的複雜而容易沉淪,
所以,象牙塔裡的恐龍與黑龍甩倒,何者好?見仁見智,
但至少可以學美國,法律採學士後甚至須有一定工作經驗,
一來有相當不同的工作經驗及社會歷練,
二來因為已有相當經濟基礎還願意來唸法律,至少可減輕其他誘惑,
法律涵射事實之過程,如果還是只有法律之學理基礎,
而沒有社會經驗,勢必會與大眾輿論有相當落差,
但也不因此而認同判決必須迎合輿論,
這需要智慧去拿捏,
但,這智慧還是需要相當歷練才能成就的。
回覆 信東 在5/9/2013 10:53:32 AM的回覆:
贊同樓上所言。
純粹理論上講,只要念法律的,誰不知道,『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適用原則』。但是,最高法院就陳水扁案,已發明了實質影響說。類似的案子不論是誰,想要再堅持法定職權說,真的已經變的很難了。不要說地院、高院的法官,就是另一庭的最高法院法官,多可能猶豫不決於其中。
其實,法律、法院要有擺平當事人及全體國民紛爭的功能,只要你有那個權威擺平,採什麼說也沒那一定?最嚴重的,不要自認自己為救世主,沒有本事又要自以為是,扮起神、演起老師的角色。
我從來就不認為實質影響說與現代刑法主要精神想符合。但是,誰敢說我們國家現在有能力。
.
回覆 真弱 在5/9/2013 12:25:58 PM的回覆:
縱然可以勒令停工   要求更換董事
問題是沒有相當持股如何指定人選
你的論點是經濟部可以指定全國中小企業的董事人選
你要指定人選沒有持股   如何指定?
你的論點會不會太好笑?   自己腦內補充?

如果014收了錢要經濟部長去對民營企業勒令停工
經濟部還是做了
如此也是該當實質影響力
D給A錢   要A利用其職務影響   B部長勒令合法C民營企業停工
A如此還是該當貪汙罪   你的問題根本就不是問題   因為只要A是
公務員又利用影響力就足夠了   這就是實質影響力說
所以第八號在本案根本不適用   

你可悲的點就是繞在中鋼董事長不是公務員
所以他不會受經濟部長影響
用用腦好嗎?

跟著三個先射箭再畫靶的法官起舞   ~哀
否則法官何必先說他的影響力是來自地方勢力
不是他的秘書長跟立委職務影響   
有解釋地方勢力的影響是甚麼東西嗎?
有解釋為什麼是地方勢力不是立委跟秘書長嗎?
只說那是吹牛   其他的哩?   
法院就是先預設立場所以才往這裡帶
自己又跑出來說有漏洞      真是好笑

回覆 實質影響說??? 在5/9/2013 12:35:38 PM的回覆:
實質影響說的出現
因為職務範圍廣   影響力自然就大
單就條列職權來看
如果該是項可以認定是職權上所能觸及
就把它歸在一起
這就是阿扁一直哭說他的法定職權在外交   軍事
但是他還是被判有罪的原因

腦袋只有二分法才會把法定職權跟實質影響切開來看
根本就是誤導社會混淆視聽      兩說根本就是同一
連一些可憐的法律修習者也落入圈圈
請不要再用二分法   習慣用層升的概念來建構觀念好嗎?
回覆 三葉蟲法官 在5/10/2013 2:02:10 PM的回覆:
治亂世用重典,治益世輕一點
說別的法官恐龍,自己是三葉蟲法官
司法,司法,司馬法,就是司馬的法
只要馬英九說尊重司法,就表示三法官判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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