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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5/4/2013 7:55:43 AM
發表內容 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

針對譁然輿論,台北地院合議庭呼籲「拋開藍綠,回歸法律」來看待林益世案判決。但法律上真的說得通嗎?

本案首要爭議在於「職務上行為」,我國實務原採合乎法條文義的法定職權說,但最高法院於阿扁龍潭購地案創設了實質影響說,此後實務兩說併陳,端視個案而定。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收賄關說司法案,最高法院先採法定職權說、後採實質影響說,最後判處陳貪污罪刑定讞。林案合議庭本於貪污罪亦在「保護一般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之信賴」,為實質影響說背書,並且洋洋灑灑創設下位類型,試圖填補最高法院的說理漏洞。合議庭竟然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中聯舉止,無職務上實質影響。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沒收的規範。其結果,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   
姑且不論實質影響說的理論缺失及實務濫用,本案縱使採取「最有利被告」的法定職權說,立法委員就法案、預算及質詢、監督等法定權限事項,本來就屬其「職務上行為」。向來實務見解亦是如此,例如,廖福本、邱垂貞等前立委收受中藥商會賄款案,歷審也都肯認屬立委職務行為而判處其貪污收賄罪刑。已定讞的前立委何智輝銅鑼弊案,則是利用立委對國科會的質詢、預算等法定職權而予取予求的貪污弊案。既然立委對經濟部有質詢、預算等法定監督職權,而該部對中鋼、中聯亦有高層人事選派權及重大決策控制權,即使從法定職權說來解讀,林益世所作所為就是職務上行為。反過來說,不正因為立委職權,所以林益世和陳啟祥的「生意」才成交嗎?合議庭漠視立委法定權限,反而牽強附會,硬把生意成交歸咎於林的地痞流氓行徑,讓人跌破眼鏡。   

為貪污發明創意

其次,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拿錢後有「請託」經濟部轉交便箋,並於立法院親自面告施顏祥部長「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長之後未再過問、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故僅屬選民服務,非關立委職務行為。試問,如果不是因為立委職務,要如何利用列席備詢機會面告部長、轉達便箋指示?更重要的是,公務員收賄後有沒有辦事、對方領不領情、事情喬不喬得成,本來就和職務行為的判斷無關,甚至於也不影響貪污既遂的結論。例如陳哲男案,法院從未認定陳收賄後去關說了司法案件,更遑論成功關說(正因沒效果,所以行賄的梁柏薰才出面反咬陳),但這無礙其構成貪污罪的結論,更不會回過頭來否定職務行為的性質。至於施部長有無積極配合行為,那是判斷施個人有無法律責任的問題,本來就無關林貪污收賄的評價。簡言之,陳哲男拿錢沒辦事被判貪污罪,林益世拿了錢也喬好事,卻不構成貪污罪,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

最後,綜觀近年來重大貪污案件的判決可知,法院幾乎成為貪污罪的「創意工作坊」,各種發明令人嘆為觀止:使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的「大水庫理論」、使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的「實質影響說」,而林益世案新創的「升級版實質影響說」,更是錦上添花。法院下一個發明會是什麼?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回覆 零意思 在5/4/2013 8:23:33 AM的回覆:
監所改革聯盟也有一篇探討此主題的文章


http://prisonreform2012.blogspot.tw/2013/05/blog-post_3.html
回覆 艾立克 在5/4/2013 10:23:09 AM的回覆:
新加坡懲治貪腐的刑罰中最高刑度為7年(德國、日本、香港、美國10年或10年以下;中國、北韓、臺灣無期徒刑至死刑),   卻有一舉世公認的廉能政府.   
在民主法治國家人民的生命,   身體,   生存法益是凌駕至上的,   國家是因人民而存在.   貪瀆固然可惡應予嚴懲,   但罪刑要均衡,   由以上先進國家的刑度可以看出端倪.   

廢止貪污治罪條例,   回歸刑法瀆職罪章,   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回覆 另一種正本清源 在5/4/2013 11:50:24 AM的回覆:
法律之見解與適用見人見智固無疑義,但編造事實或扭曲事實是否有枉法裁判罪之適用?

回覆 多說無益 在5/4/2013 12:28:48 PM的回覆:
13%深藍鐵衛看不懂啦
馬政府也不必有什麼作為
總之把阿扁關到死就是爽
回覆 阿扁無罪 在5/4/2013 4:34:36 PM的回覆:
新加坡懲治貪腐的刑罰中最高刑度為7年(德國、日本、香港、美國10年或10年以下;中國、北韓、臺灣無期徒刑至死刑),         卻有一舉世公認的廉能政府.
=============

新加坡貪污最多關7年?
萬惡的國民黨貪污至少要關70年才夠!

回覆 林山田教授的見解 在5/4/2013 5:20:33 PM的回覆:
關於「職務上行為」,林山田教授於他的「刑法各罪論(下冊)」的定義為:
「係指依據法律、行政規章或服務規程所規定的屬於公務員職權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又林山田教授在書中還認為,所謂的「職務上行為」因為須有賴於解釋方能明確,有違構成要件明確原則

而依林山田教授於刑法通論中所主張的,違反明確性原則即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刑法的最後手段性,應該作對被告有利之解釋
回覆 續上 在5/4/2013 5:28:03 PM的回覆:
這個案件的三位法官,顯然是採林山田教授的見解   
回覆 文化大革命 在5/5/2013 12:19:27 PM的回覆:
綠網民:
「林山田是誰啊?有這個人嗎?」(裝傻中)
「刑法通論、刑法各罪論?沒聽過」

「我們繼續批鬥.....
司法已死!!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回覆 洗澡 在5/5/2013 12:35:23 PM的回覆:
以後貪污都說這是喬事情的勞務報酬
我們有簽委任契約
謝謝指教
我們一切依法行政

回覆 贊同林山田老師 在5/5/2013 1:06:20 PM的回覆:
「職務上行為」如何解釋,之所以會解釋上說法不一,會產生所謂的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等等之類的不一樣的解釋,
林山田老師說的沒錯,正是因為構成要件並不明確,才會產生解釋上不一的情況。
既然構成要件並不夠明確,那依照罪刑法定原則,解釋上就必須要限縮,而不應從寬解釋。
回覆 請教樓上 在5/5/2013 2:17:51 PM的回覆:
既然如此
那阿扁案是否比照辦理?
回覆 贊同林山田老師 在5/5/2013 2:35:10 PM的回覆:
「職務上行為」既然規定得不夠明確,要如何解釋,解釋上說法不一,
但無論是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說,依照林山田老師的見解,都應該要從嚴解釋

因此,如採實質影響說,也要是實質影響力極大的被告,才可以成立
總統的權力非常大,跟立委的權力應該不能同日而語
回覆 續上 在5/5/2013 2:39:07 PM的回覆:
立委的實質影響力,如何能跟總統的影響力比?
回覆 好文 在5/5/2013 2:40:25 PM的回覆:
大師一出手
當年對扁案搞民粹審判的藍蛆們全被打腫了臉
回覆 柯柯 在5/5/2013 2:47:18 PM的回覆:
綠民居然認為立委的實質影響力,跟總統的實質影響力一樣大
回覆 PP 在5/5/2013 2:50:14 PM的回覆:
就是你這種人自以為唸過法律就很了不起會去咬文嚼字         若是要你們這群"法匠"來當審檢         乾脆就直接讓電腦去判案         不需要你們這種自以為是神的垃圾來判人生死!!
法匠就是法匠         歐美的陪審團制度         就是為了怕你們這群只會唸書考試的法匠來斷人是非         陪審團就像是小型的民意         不錯         法律的產物本來就應該符合民情感國民情感         因為法律是"人文科學"         不是自然科學!!         懂嗎?         一群沒用的萬年考生和腦袋裝垃圾的法律人!
回覆 愛台玩 在5/5/2013 2:51:39 PM的回覆:
林益世拿錢後有「請託」經濟部轉交便箋,並於立法院親自面告施顏祥部長「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長之後未再過問、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

立委的實質影響力其實跟總統一樣大
但是本案是因為經濟部長白目,才沒鳥立委
回覆 贊同林山田老師 在5/5/2013 2:57:44 PM的回覆:
許多人顯然有誤解
所謂的「實質影響力」說,當然是必須要個案去判斷實質上的影響力夠不夠大,而依相當情形足以影響
而不是影響力大或小都一律該當

而依林山田老師主張的罪刑法定、以及刑法的最後手段性,應該要作限縮的解釋
回覆 哈哈 在5/5/2013 3:13:54 PM的回覆:
居然有人認為刑法大師林山田的見解是「法匠」
回覆 zzzzzz 在5/5/2013 4:03:08 PM的回覆:
是有沒有看懂內文啊
根本不是贊不贊同林山田教授見解的問題
不要模糊焦點
回覆 真是自圓其說 在5/5/2013 6:47:05 PM的回覆:
趙建銘的實質影響力有014大嗎?
回覆 ... 在5/5/2013 6:49:01 PM的回覆:
   續上   在2013/5/5   下午   02:39:07的回覆:
   立委的實質影響力,如何能跟總統的影響力比?   
.................
那趙建銘呢?

你在凹嘛....
回覆 判決 在5/5/2013 7:41:42 PM的回覆:
隨便寫寫
憑甚麼說他是地方勢力影響
不是因為他當立委   當秘書長的監督職權影響
根本就是笑話判決
喜歡這樣玩就趕快辭職去當律師
不過我看這種寫判決的水準
也沒辦法像本案的大律師一樣賺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5/2013 10:22:04 PM的回覆:
林益世按判決如何,我沒有什麼研究,但對於某些人,動不動就說什麼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僵硬適用法條等等什麼的就是法匠,這種說法實在難以苟同。否則也不需陪審團,直接用民調審判,甚至於公投,而且依此邏輯,刑求逼供也不是什麼大罪惡了,只要被告是個「大壞人」。
不過,儘管如此,希望其他案件的檢察官、法官,對其他大小公務員及一般人民老百姓,麻煩「稍微」也用林益世案件「嚴謹」的標準,如此,或許大家可以稍微爽一點。
最後,附帶一提的,以本人粗淺瞭解,所謂「匠」者,是對某項學問功夫有所精研的人,跟專家差不多,所以法官或者法律人,要成為「法匠」,我看還不是那麼容易。
回覆 全民來講 在5/6/2013 1:56:27 PM的回覆:

完全沒有影響力的問題
根本就是有沒有職務的問題

過往以黨領政
故立法處罰影響力
根本就是自打嘴巴

所以
阿扁無罪
回覆 有點常識好嗎 在5/6/2013 4:41:57 PM的回覆:
趙建銘不是內線交易的犯罪嗎?
趙建銘又不是犯公務員違背職務罪
怎麼會有公務員影響力大不大的問題?
回覆 你就很有常識嗎? 在5/6/2013 4:50:50 PM的回覆:
依林法官之見
趙建銘是有實質影響力的
因為他是駙馬爺
回覆 真會扯 在5/6/2013 4:50:58 PM的回覆:
趙建銘明明是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的犯罪
根本不會有什麼公務員影響力大不大的問題
這樣也能扯到內線交易的趙建銘?
真是佩服

我越來越覺得這三位法官沒照著網民的意見判,是對的
回覆 天啊,太好笑了 在5/6/2013 4:53:45 PM的回覆:
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犯罪
原來也有「實質影響力說」的適用

真是有創意!!!
回覆 不要不賭看看 在5/6/2013 4:53:48 PM的回覆:
話別說太早
林法官的判決
常常被上級審撤銷改判
屆時你再來說嘴
回覆 幫忙扯好了 在5/6/2013 4:59:06 PM的回覆:
沒打過籃球嗎?
打籃球有分負責投外線、跟負責打內線

負責內線的,在籃下要夠力、要有影響力

在內線沒影響力,就扛不住內線

趙建銘就是在內線有影響力,所以才會負責內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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