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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判林益世惹爭議 林孟皇自請法官評鑑
發表人 中時  

發表日期

5/7/2013 6:41:26 PM
發表內容 判林益世惹爭議   林孟皇自請法官評鑑
2013-05-07   13:43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潘千詩】

            台北地院審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合議庭認定,林益世只是膨風權力、恐嚇施壓,而非貪污,所以日前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七年四月,其他被告則獲判無罪,宣判結果引發社會嘩然。

            承審的三名法官:紀凱峰、吳秋宏、林孟皇始終強調依法審判,願意接受社會檢驗。不過,陪席法官林孟皇今天決定要自請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希望透過委員會評議判決是否合適。這也是法官評鑑制度以來,首次有法官自請移送的案例。
回覆 一場好戲 在5/7/2013 7:08:03 PM的回覆:
一是高院二審
一是地院評鑑
似乎成為兩個二審??

好戲來了

哇!

回覆 沒用啦 在5/7/2013 7:34:06 PM的回覆:
就算評鑑出來認為沒有問題

批評的還不是會說:這是官官相護
回覆 官場 在5/7/2013 7:34:23 PM的回覆:
這招高啊!
回覆 ... 在5/7/2013 7:40:08 PM的回覆:
裝腔作勢
如要顯示清白
為何不自宮?
回覆 ... 在5/7/2013 7:42:04 PM的回覆:
乾脆把自己移送監察院
讓紙老虎幫他洗清冤屈..
回覆 狡兔死 在5/7/2013 7:43:54 PM的回覆:
林孟皇也真的是很慘
我看他以前的文章大都是幫綠的講話
這一個判決卻被在野黨批黑了
回覆 ... 在5/7/2013 7:46:46 PM的回覆:
是嗎?
我怎麼看都覺得他是藍色的

他還說過『在台大法律系如果被發現是藍色的,都會被當成怪物』之類的話...
回覆 別忘了 在5/7/2013 7:48:59 PM的回覆:
林孟皇以前寫過文章批評過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是恐龍法官
回覆 罵人家都很容易 在5/7/2013 7:53:57 PM的回覆:
問題是
罵人家是恐龍法官的時候
自己不知不覺也成為恐龍而不自知啊
回覆 看著辦 在5/7/2013 8:01:40 PM的回覆:
平時愛出鋒頭
自己不知道有多少上級審的學長等著修理他
回覆 狡辯 在5/7/2013 11:16:03 PM的回覆:
裝腔作勢+1
回覆 公務員以後 在5/7/2013 11:20:36 PM的回覆:
可以大貪特貪了
反正會輕判
沒事的~~~
回覆 樓上的 在5/7/2013 11:28:25 PM的回覆:
連貪的定義都不知道
回覆 PP 在5/7/2013 11:41:15 PM的回覆:
貪的定義   輪的到樓上的萬年考生或是法匠的你來定義嗎?   自以為是的東西
回覆 罵到自己了 在5/8/2013 8:18:49 AM的回覆:
PP不也是萬年可生?
就算是有工作的,會在這出現的都是考生,而以PP的年資來算,可算是資深的萬年考生,哈哈,酸人卻酸到自己,還酸人不可定義貪污呢!
回覆 表裡不一的人 在5/8/2013 9:34:05 AM的回覆:
他寫的『羈押魚肉』那本書
我現在已經丟到垃圾桶了
看了就有夠噁心
回覆 33 在5/8/2013 9:39:43 AM的回覆:
在該判決他是陪席法官
大家都知道,撰寫該判決的人是受命法官
現在他搞出把自己送評鑑
造成受命法官與審判長也都把自己送評鑑
我覺得
跟他同一個審判庭也是很倒楣
合議庭的時候
他的意見很多
但撰寫判決的人不是他
現在被罵了,就玩自己送評鑑這種花招
到最後,會被懲處的也不會是陪席

如果帶種
就對外宣示
若三審確定時
原一審判決被撤銷改判成更重之刑
就切腹自殺
否則,他現在的自己送評鑑
只是沽名釣譽
害死同仁
回覆 江河日下 在5/8/2013 9:42:54 AM的回覆:
當初他判決趙建銘的案子時
曾經為他喝采過
現在在蘋果日報看到他的照片
跟看到狗屎一樣
回覆 999 在5/8/2013 12:32:35 PM的回覆:
感覺非常腳勤

這樣說應該不會被告吧^^||
回覆 33 在5/8/2013 2:03:25 PM的回覆:
更好笑的是
他在評鑑答辯書表示
他的羈押魚肉這本書
得到金鼎獎
以及他出身教育界

請問
這與本案有何關係

他乾脆說他從小到大
鄰居都說他為人老實、很古意、都拿縣長獎或市長獎
所以他的判決一定不會有問題

等二審就知道了
看看拿金鼎獎有什麼鳥用..
回覆 555 在5/8/2013 4:52:55 PM的回覆:
當初判決剛出爐,外界一片譁然
他說:心情淡定,不予評論

現在看來
他的心情不是淡定,是亢奮,還把自己送評鑑

前後看來
只覺得矛盾
從頭到尾一直矛盾
回覆 看不下去 在5/8/2013 4:57:37 PM的回覆:
他說:想不到陪席也被罵這麼兇

真是笑話
一般法官在陪席時
通常都沒什麼意見
這位林兄
在陪席時
會沒意見嗎?
平時就一堆意見的人
對於本件是社會矚目案件
在陪席時會不吭一聲?
真是見鬼了
他講這種話
讓我真覺得跟他一起組成合議庭
還真是倒楣
回覆 可憐耶 在5/8/2013 5:25:11 PM的回覆:
法定職務說對於一些特定職務權限不明
或是具有廣泛監督權限之人而言解釋上就是可寬可窄
事實上對於這類的人   解釋上跟實質影響力說應該不會
有太大差異   除非你拿職務權限一樣一樣去對照   問題如
果是這樣   當初阿扁抗辯他的職務權限只有在外交   軍事
會甚麼不被採納?所以最高法院根本從來都有創造實質
影響力說   只是把法定職務權限拿來舊瓶裝新酒而已
014這個案子會讓人不滿   就是因為兩個案子的主角都是
有廣泛權限之人   卻有完全不一樣的解釋   我最不能理解
的點在於   到底怎麼判斷   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而不是來自
他的立委權限或是行政院秘書長   這個部分到底是怎麼判斷
標準何在?      對於國家可以掌控董事會的企業   對於國家可以
指派董事長的企業   根本也不應該直接說他是民營企業   因為
事實上   他根本不是民營      只是用民營的外衣包著而已

如果這三位法官真的這麼勇敢      大家找個時間把這些法官
的判決拿出來檢驗   看看跟最高法院的見解不同的有多少
看看他們是不是像他們所說   不擔心考績   只在意判決是不是合法
回覆 不要再把台灣人民當白 在5/8/2013 11:15:00 PM的回覆:
恐龍法官不相信台灣人法律素養提高了
一句「不符合國民法律情感」、「要讓人民上一堂法治教育課程」

蔑視台灣人民排山倒海的批評
以為台灣人民還是像以前一樣無知嗎

不知反省檢討,還繼續把人民當白癡耍
現在再來玩一個法官評鑑,   繼續再把人民當白癡耍

知法玩法,夠了沒?





回覆 結果就在法官法第30 在5/8/2013 11:38:48 PM的回覆: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法官法第30條定有明文。是不是因為有這條規定的保障,三位法官才敢"自請移送法官評鑑"?
回覆 .. 在5/9/2013 12:47:08 AM的回覆:
評鑑跟二審牟不相關,切勿混淆!

如果法官的專業無法建立,對國家的司法而言是很大的傷害。

回覆 中時 在5/9/2013 7:56:43 AM的回覆:
劉屏專欄-美國恐龍法官一籮筐
2013-05-09   A17版+本報訊


 德州休士頓一位越南裔高中女生陳黛安(Diane   Tran)(摘自網路)被法官判處坐牢一天,罪名是她缺課太多,觸犯了《逃學法》(Truancy   Law)。

 林益世案的判決,讓人再次想起「恐龍法官」。最近俄羅斯有位法官在庭上打瞌睡,猛然醒來,隨口就宣判「有期徒刑五年」,引起軒然大波,堪稱最新的國際版恐龍法官。

 美國的恐龍法官也不少。去年此時,德州休士頓一位越南裔高中女生陳黛安(Diane   Tran)被法官判處坐牢一天,罪名是她缺課太多,觸犯了《逃學法》(Truancy   Law)。缺課太多要法辦?早有爭議。更離譜的是,陳黛安缺課的原因不是偷懶,而是為了打工賺錢,不但供應哥哥大學學費,還要養活妹妹。

 陳黛安才十七歲,上學之外,打一份全職工,一份兼職工,筋疲力竭,但仍是優等生,且已修習一些大學課程。法官Lanny   Moriarty判決她坐牢的理由是「必須公平對待所有學生」,然而她的遭遇已經不公平,她以一己之力克服這種不公平,卻因此坐牢,公平何在?網上一面倒的痛罵法官,有人為她募款,有人發起連署,要求法官更改判決。

 對於這種恐龍法官,美國無以名之,但每年公布「史特拉獎」(Stella   Awards)得主,讓恐龍法官「名垂青史」。「史特拉」本係人名,是美國最著名的「恐龍判決」的原告,全名Stella   Liebeck。她坐在車內,從麥當勞買了杯咖啡,打開杯蓋準備放奶精時,打翻了咖啡,遭到嚴重燙傷。她向麥當勞求償二萬美元,麥當勞只肯付八百。告上法庭,陪審團判決麥當勞須支付賠償金十六萬美元,外加懲罰金二百七十萬美元,合計二百八十六萬(約合新台幣八千六百萬元)。後來法官權衡,最終判決在美金六十萬美元上下。

 「史特拉」獎每年蒐集各種光怪陸離的案件,讓人看看法治社會的花花世界,也看看律師遍地時帶來的興訟之風。二○○七年的得主是華府近郊的Roy   Pearson法官。他不是因為判決獲獎,而是因告狀獲獎。乾洗店把他的兩條長褲弄丟了,他竟然要求乾洗店賠償六千五百餘萬美元(將近新台幣廿億元),變成了全國新聞。還好,蒼天有眼,無理取鬧的結果是法官調職。

 二○○六年的得主之一是華盛頓州的一位法官。原告是位女性,想找美容醫生做抽脂手術,卻進了皮膚科診所。手術成效欠佳,她一氣之下,控告電話公司,理由是她「根據電話簿選擇醫生,電話簿沒有標示清楚」。這樣的案子也勝訴,而且法官判決電話公司賠償她近一百六十萬美元。

 不久前,美國一位女子哈利斯(Crystal   Harris,不是那位拍《花花公子》的歌手)控告丈夫性侵。當時兩人正準備協議離婚,她以錄音機錄下性侵過程以及孩子的哭喊聲。官司勝訴,法官判決丈夫坐牢,離婚成功,可是法官卻同時判決她每月支付一千美元給前夫,做為贍養費。性侵的受害者竟然要付錢給加害者,有沒有弄錯?法官的理由是:「丈夫因為暴力事件而坐牢,故也是受害者」。如果這居然成理,豈不所有鎯鐺入獄的人都應獲得賠償?

 《基督科學箴言報》曾報導,一位女性駕駛人遇到校車上下學童時沒有停車,法官判決罰錢、吊扣執照一個月,同時要她在大馬路上舉牌,上面寫著「只有白癡才會在禮讓校車時開上人行道」。這種判決彷彿回到中古世紀,免不了各方撻伐,自然也會獲得「史特拉」獎提名。

 台灣為什麼有恐龍法官?各方探究頗多。說法之一是法學教育未給學生足夠訓練,以致有些法官無力分辨何為客觀事實,何為主觀意見。亦有說法謂台灣的法官徒有法學教育但缺乏社會經驗。

 美國的教育很重視邏輯訓練,美國的法官遴選過程很重視社會經驗,卻依然不時聽聞恐龍法官。有人把法官犯錯歸之於「法官也是人」,但是既然同是人,為什麼有些法官的判決與一般人的想法相去如此之遠?

回覆 偏向虎山行 在5/30/2013 8:58:54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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