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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被教唆人之客體錯誤,教唆人應如何評價?
發表人 求問  

發表日期

5/9/2013 1:02:42 AM
發表內容 實在越看越模糊@@
一.甲教唆乙殺丙,乙卻誤丁為丙而殺之
1.被教唆人之客體錯誤,不影響教唆犯之可罰性,理由?不是故意對應要求中的重要部分(法定符合?),有所出入也不影響教唆人之歸責(從屬性?)
2.被教唆人之客體錯誤,視為教唆人之打擊錯誤,理由?大部分教科書都只寫結論,即應係打擊錯誤,但都沒寫為何?林鈺雄認為此說是把被教唆人當成工具來看,此見解是否正確?還是因為甲之教唆故意的特定被害人是要殺丁而非殺丙?
3.個化理論

二.甲教唆乙殺丙,乙卻誤丁為丙而殺之,後丙出現,乙又殺死丙
1.打擊錯誤,理由?
2.客體錯誤,理由?有書是寫對丁部分,雖已有客體錯誤,但對甲不生影響(理由?法定符合?還是因為從屬性?),甲成立教唆殺人既遂。對丙部分,乙殺丙之行為,亦是甲之教唆行為引起(不懂?是說本即是甲之教唆故意之特定被害人?),甲亦成立教唆殺人既遂,但因係一個教唆行為,故為想像競合。

三.判例所指為何?

1.   24   年上字第   1262   號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在縣羈押時,教唆押犯甲等,於出獄後將乙綁架殺害以圖報復,迨甲等出獄,即糾匪持械闖入丙家,將丙轟擊斃命,是教唆與實施之行為顯不一致,如甲等實施時係誤丙為乙將其殺害,此屬於目的物之錯誤,固於上訴人所犯教唆殺人罪之成立,不生影響,假使甲等明知為丙加以殺害,則其殺丙之行為,並不在教唆範圍以內,關於殺丙部分,即難令上訴人負其責任。

2.   16   年上字第   1949   號
甲造意之目的,僅在殺死乙一人,而被教唆者既誤入丙家,又於甲所欲殺之乙一人外更連殺二人,是被教唆者之犯罪行為,顯與教唆者之意思不能一致。雖關於甲教唆殺死乙部分,因被教唆者目的錯誤,致將丁殺死,甲仍應負責外,至被教唆者於甲所教唆外更有殺人行為,即非甲所預知,因而甲對於教唆者殺死其他二人不能負教唆之責。

3.關於"至被教唆者於甲所教唆外更有殺人行為,即非甲所預知,因而甲對於教唆者殺死其他二人不能負教唆之責。"這是指甲只要對第一行為客體負責,而無庸對後續被害人負責嗎?那麼是否或如何運用於上述第二提問之案例呢?
回覆 .. 在5/9/2013 2:40:43 AM的回覆:
還是因為甲之教唆故意的特定被害人是要殺丁而非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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