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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黃榮堅與許玉秀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5/9/2013 4:50:32 PM
發表內容 呵呵.....本人今天翻閱了許玉秀的文章:前行為保證人地位與客觀歸責理論初探,其中,五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觸及了本人先前提到問題,許玉秀此部分是回應黃榮堅的見解。

許玉秀此文的寫成是在1991年八月(刑事法雜誌,收錄於氏著主觀與客觀之間),黃榮堅的刑總教科書基礎刑法學(三版)是寫成於2006年9月,顯然黃榮堅是大大駁斥了許玉秀對其文章的批評(黃文....這個見解卻值得商榷)

看來,許玉秀跟黃榮堅的恩恩怨怨,在歷經20多年後,未解。

惟:許玉秀自己是否有所變動?那就看許玉秀有沒有那個智慧了!
回覆 .. 在5/14/2013 1:30:55 PM的回覆:
黃榮堅與林山田
80年代後期,才展開第三波新聘老師熱潮。於80年代前期,有八位早期進入本系任教的資深老師,雖年歲已大仍不願退休,以致師資無法新陳代謝。當時的戴東雄系主任乃訂定兼任老師年滿七十五歲以上即不再續聘的辦法,以解決此困境。由於因而被停聘的教師包括戴系主任的父親戴炎輝,故較能平息其他資深老師的反彈,順利建立新制,使新聘教師成為可能。9   接著,1990年設財經法組,教師員額隨之增加。1987年至1990年的四年間,有陳志龍、傅崑成、許宗力、葉俊榮、王泰銓、黃宗樂、林山田、黃榮堅、羅昌發、謝銘洋等十位新進專任教師。(王泰升,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史(1928∼2000)--台大法學教育的回顧,第三章   教師群的組成及其活動)
回覆 .. 在5/14/2013 1:37:18 PM的回覆:
黃榮堅與林山田

80年代後期,才展開第三波新聘老師熱潮。於80年代前期,有八位早期進入本系任教的資深老師,雖年歲已大仍不願退休,以致師資無法新陳代謝。當時的戴東雄系主任乃訂定兼任老師滿七十五歲以上即不再續聘的辦法,以解決此困境。由於因而被停聘的教師包括戴系主任的父親戴炎輝,故較能平息其他資深老師的反彈,順利建立新制,使新聘教師成為可能。接著,1990年設財經法組,教師員額隨之增加。1987年至1990年的四年間,有陳志龍、傅崑成、許宗力、葉俊榮、王泰銓、黃宗樂、林山田、黃榮堅、羅昌發、謝銘洋等十位新進專任教師。(王泰升,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史(1928∼2000)--台大法學教育的回顧,第三章         教師群的組成及其活動)
回覆 .. 在5/14/2013 1:47:39 PM的回覆:
許玉秀:
而且加重結果犯的規定也明白顯示,立法者根本就沒有想到有前行為保證人類型。造成行為人原始的故意所沒有涵蓋到的加重結果..................
回覆 .. 在5/14/2013 3:58:22 PM的回覆:
ㄝ!許玉秀的學生何靜宜小姐學成歸國了嗎?

回覆 何靜宜小姐的論文 在5/14/2013 3:59:53 PM的回覆:
瑕疵產品製造人之刑事責任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89/碩士   
研究生:何靜宜   
指導教授:許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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