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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原來那是鄭逸哲的網站(論結果加重犯)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5/13/2013 1:57:02 PM
發表內容 http://www.reocities.com/CollegePark/Library/1933/Erfolg.htm

------------------
林山田老師通論(舊版)關於結果加重犯:
犯罪類型
三   行為犯與結果犯
   (一)結果加重犯的本質
   (二)結果加重犯之成立要件
      1.刑法對於加重結果設有處罰規定
      2.行為必須與加重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3.行為人必須能夠預見加重結果

回覆 ZStrW 在5/13/2013 3:05:42 PM的回覆:
有關歷史參閱Schubarth,ZStrW   85(1973),757ff.
(Stratenwerth)
回覆 邇來之思考 在5/15/2013 5:00:58 AM的回覆:
加重結果犯:
1.基本構成要件
2.加重結果

所謂加重,就是比原來的結果(危險結果,實害結果)要嚴重!

重傷致死,死比重傷嚴重
傷害致死,死比傷嚴重

黃榮堅舉的例子(危險犯之加重結果犯的界限),行為人要被害人死,方法是洩毒氣,我國刑法規定洩毒氣因而致人於死....

顯然這是加重結果(犯)

今天把問題轉變成行為人的主觀,並認為直接故意不能構成所謂的加重結果犯   云云

也不知道跟未必故意有何差別?何以前者不行,後者即可?

大谷實說問題應該是過失,應該有道理!

把問題轉變成故意,恐怕................才大有問題。

行為人有殺人故意,構成殺人罪;其方法是洩毒氣,也構成公共危險因而致人於死,

黃榮堅的講法沒有問題

但黃榮堅說漏逸氣體因而致人於死與殺人罪的區別是:前者行為人判斷不至於導致死亡,後者行為人判斷可能導致死亡;顯然兩罪的區別是行為人的主觀,依此標準,則行為人不可能既認為可能死亡,又同時認為不至於死亡,因此兩罪不可能同時成立。

黃榮堅顯然又把問題拉回到主觀上,這種加重結果犯的客觀加重結果與行為人主觀故意過失的牽扯,可能就是加重結果犯問題之所在。



回覆 5888 在5/15/2013 1:23:13 PM的回覆:
只想持刀傷害   
並嘴喊讓你死
不料對方死了
被認定成殺人既遂,而不是傷害致死???

回覆 .. 在5/15/2013 1:43:41 PM的回覆:
傷害致死與殺人既遂不可能同時成立

但黃榮堅顯然認為殺人既遂與洩漏毒氣致人於死可以同時成立

回覆 .. 在5/15/2013 1:51:26 PM的回覆:
呵呵....
許玉秀說:結果加重犯不只像沒娘的孩子,根本就是受親生父母凌虐的孩子,在刑法學史上只獲得伊些稀稀落落的公道話。....受了這麼多折磨,還能存活,逐漸獲得一些肯定,...生命的奇蹟。

--------------
許註:
Hirsch(1972);Paeffgen(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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