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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新北市消費者保號自治條例屬無效的自治條例
發表人 消保官  

發表日期

5/14/2013 1:18:18 PM
發表內容 各位大律師如果遇到消保官亂嗆亂罰,可問他你這法律未經行政院核定的,拿來唬人嗎?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詢問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有沒有經過本院核定?其效力為何?本院消費者保護處說明如下:   
按「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定有明文;且如屬應經本院核定但未經核定即公布之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規定,該自治條例尚未完成法定效力。   
新北市政府前函送所制定之「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報請本院核定一案,經本院於101年5月30日函復:「准予依核定本公布;並請照本院有關單位意見『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本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應報經本院核定後發布。新北市政府101年4月27日自行公布之本自治條例,尚未經本院核定,與上開規定不符,宜併請新北市政府自行撤銷該府之公布令』辦理」在案。   
   感謝您的來信與指教。   
敬祝   
順心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上   
回覆 魔鬼代言人 在5/14/2013 1:31:57 PM的回覆:
真好笑,人家後面就說已經核定了,只是要叫新北市撤銷前面的令而已。

而且啊,雖然效力有問題,但是明明自己當消費者的時候居多,人家幫你爭權益,因為你收了廠商的錢,就在那邊倒打公務員一耙,改天你自己遇到了消費糾紛,就不要怪消保管告訴你,他無能為力。
回覆 魔鬼代言人 在5/14/2013 1:33:33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說收錢是指律師收錢幫廠商辯護
回覆 脾氣嘴巴不好,心腸再 在5/14/2013 1:36:24 PM的回覆:
准予依核定本公布~表示行政院核定准了!

至於並請照本院有關單位意見『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本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應報經本院核定後發布。新北市政府101年4月27日自行公布之本自治條例,尚未經本院核定,與上開規定不符,宜併請新北市政府自行撤銷該府之公布令
~指101年4月27日公布那次不算,重新按行政院核定版本再公布一次!
回覆 消保官 在5/15/2013 9:19:18 AM的回覆:
1.新北市政府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就公布消保自治條例,這版本是無效的自治條例,至於行政院核定版本,新北市政府竟然將之存查,這是目前真實狀況,並經行政院確認在案。
2.至於消費糾紛還是靠自己吧,靠消保官,那還是算了吧
回覆 魔鬼代言人 在5/15/2013 2:38:12 PM的回覆:
希望別人欠你發生消費糾紛的時候,也是要靠自己,不要去法院啊。
回覆 魔鬼代言人 在5/15/2013 2:39:00 PM的回覆:
更正:希望你發生消費糾紛的時候,可以自己處理,不要去法院啊。
回覆 在5/16/2013 3:10:43 PM的回覆:
不自己處裡靠你嗎?
回覆 c皮笑臉菲律賓 在5/16/2013 7:32:16 PM的回覆:
樓上有本事自己處理?
回覆 消保官 在5/25/2013 8:36:01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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