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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務部派員至菲律賓調查「廣大興28號」案,提出說明
發表人 伸張司法正義  

發表日期

5/16/2013 2:50:08 PM
發表內容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305771&ctNode=27518&mp=001

就「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襲擊事件,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指派專責檢察官積極偵辦。本部亦將與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共同至菲律賓調查本案,期能儘速查明真相,嚴懲不法,協助爭取我國人民應有之權益
一、   有關我國屏東琉球籍漁船「廣大興28   號」在鵝鑾鼻東南東方作業時,遭菲律賓船艦開槍射擊,造成國人洪石成死亡一事,法務部立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要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屏東地檢署)指派專責檢察官妥速偵辦,經屏東地檢署初步偵查後,簡要說明如下:
(一)   目前偵查所得證據:
1.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   年鑑字第1021101517   號鑑定報告書載明:
(1)   洪石成因身中單一頸部左下段貫穿性槍傷,貫穿左頸動脈、氣管、食道,第2-6   胸椎爆裂橫斷,主動脈、左上肺葉、右上及右下肺葉破裂,大量出血及氣胸、血胸,低血容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且因死者第2-6胸椎嚴重爆裂且橫斷,研判為高速或火力較強大槍械,如機槍或步槍等所形成之槍傷。死亡方式為「他殺」。
(2)   而槍傷路徑方向為由前往後、由上往下、由左往右(以人體解剖學位置定位)。
2.   刑事警察局鑑識人員勘驗「廣大興28   號」漁船,攜回彈頭,認係口徑7.62mm   彈頭,經刑事局與國防部人員共同檢視相關證物後,考量菲律賓為美援國家,並參考詹氏年鑑資料研判後,應以M14   步槍、M240   及M60   機槍可能性較大,然亦不排除其他適用7.62mm   口徑槍枝所造成。
3.   船隻經複勘結果遭射擊共計45   發及外觀未發現有明顯撞擊痕跡。
(二)   初步研判結果
1.   本件「廣大興28   號」漁船外觀並未發現明顯撞痕跡,因此排除案發前撞擊菲國船艦,以致造成菲國執法人員開槍防衛之可能。
2.   依國際法慣例,菲國船隻縱屬執行公務,亦應先踐行警告、登臨或行使緊追權等程序,卻未為之。經勘驗「廣大興28   號」後,發現遭擊中45   發入口彈痕(因船舶在行動中,未擊中之發數不明),又多集中朝船員4   人躲藏之漁船左後側駕駛座下方之機艙方向掃射開槍,且死者所受之槍傷均為高速貫穿性槍傷,可見菲國行為人係持槍朝非武裝之「廣大興28   號」漁船船員所在位置掃射,有殺人故意。
3.   本案確實案發地,依據「廣大興28」號航程記錄器(VDR)顯示,5   月9   日10   時許,該船航速從3.31   節加速至11.819   節(當時該船位置為東經122   度55   分41.37   秒、北緯19   度59分47.27   秒),並維持11   至13   節速度,至11   時30   分為止;船長於檢察官相驗時稱,該船遭射擊後,立即改採自動舵駕駛離開;並參照海巡署等機關報告所述之位置,綜合研判事發時間及地點即為上述時間及座標位置,故認事發地點為我國經濟海域區域內,並未侵入菲國領海,應可確定。
二、   為查明本案真相,維護人民權益,外交部、法務部、刑事警察局、海巡署及漁業署等將指派人員共同組成小組至菲國實地調查本案。其中法務部之成員為: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文琪司長、法律事務司鍾瑞蘭副司長及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楊婉莉主任檢察官。屏東地檢署之成員為:林彥良主任檢察官、劉嘉凱檢察官、曾士哲檢察官及張宏瑞書記官。小組已準備就緒,將依照外交部安排之行程,於明(16)日出發。
三、   此次外交部、法務部等各機關赴菲國共同調查小組,將進行下列主要工作:
(一)   由屏東地檢署專責檢察官率同相關司法警察及鑑識人員等,與菲國人員共同組成聯合調查小組,至菲國共同調查本案真相。
(二)   由法務部、外交部等機關,要求菲國將兇手交由我國追訴審判,或由菲國承諾依該國法律嚴予追訴審判及執行;並要求菲國承諾賠償被害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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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伸張司法正義  在5/16/2013 2:54:06 PM的回覆:
派出去的調查人員外語能力應該都不錯才對,希望可以替台灣查明是非,爭取公道。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文琪司長:
陳文琪司長
任職日期:2013/3/11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大學畢業   
74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中等   
〔經 歷〕   
法務部參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務部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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