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出租人的注意義務究竟到哪裡?
發表人 止不住  

發表日期

5/20/2013 9:57:44 PM
發表內容 各位好:

                  最近幫親戚打官司(筆者為訴訟代理人),想上來聽聽各位的看法,法律事實關係如下:

                  甲(筆者親戚)為一吊車業者,因交通便利因素向乙(企業社)承租(租金每月3000元,為期半年。)該企業社公司之某處空地,藉以方便停車,於100年12月間突發生火災,經該縣(桃園縣)消防局調查為無名火,刑事方面(公共危險罪)經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筆者亦已提起民事損害賠償,開庭在即,日前接到對方的答辯狀,即以上述兩理由(無名火、不起訴處分)認為本身無任何過失責任,自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48台上481號判例)。請教問題如下:

         一、「無名火」及「不起訴處分」即能證明對造無過失責任      
              嗎?
         二、如有機會求償,請求權基礎應為何呢(應該不是184第一   
           項前段)?
                     請各位不吝發言指教。(民法權威如李老師,如果有看到本   
         篇發文,可否發文提出看法),謝謝大家。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