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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空白授權票據 83高考法制
發表人 V客  

發表日期

5/28/2013 12:56:13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甲簽發一紙欠缺發票年月日之支票與乙,乙補充記載後背書讓與丙
問:丙對乙有無票據權利?

學生問題:如按通說,丙不得對乙主張背書人責任,其理由在於一開始甲的發票行為形式要件欠缺,所以沒有票據獨立性適用

可是乙已經將形式要件補足,且若按承認空白授權票據的補充權授與採客觀說,應即認補充完足而成為完全票據,自補充時起各自發生票據行為效力(2009   頁83   92)
如此,形式要件既已完足,乙應對丙負背書人責任?

學生想法是
如按照票據行為獨立性通說見解,一開始形式要件欠缺則無票據行為獨立性適用,所以就算乙補充完發票年月日,後背書讓與丙,丙亦無法依票據獨立性原則對乙主張背書人責任
簡言之,一開始發票行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無效.後面的乙補足了就算背書也不用負背書人責任

學生想法是否有誤,這樣好像跟上述補充權完足後發生的效果好像有出入,學生思考不周,懇請老師賜教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29/2013 11:58:34 PM的回覆:
可是乙已經將形式要件補足,且若按承認空白授權票據的補充權授與採客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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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採客觀說,也是可以這樣解釋

不過比較看不出這個問題是在考空白授權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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