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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夫妻剩餘財產制請求權時效?
發表人 友誠  

發表日期

5/30/2013 7:51:24 PM
發表內容 1030-1: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問老師: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是指離婚、一方死亡、分別財產登記這三種時起算?還是指要[知]的時候起算?
回覆
李俊德 在5/30/2013 11:16:49 PM的回覆:

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
這個文義有問題嗎?

知悉有差額開始起算

回覆 友誠 在5/31/2013 3:00:00 PM的回覆:
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
這個文義有問題嗎?

知悉有差額開始起算
-------------------------------------------------
請問老師:
這個「知悉」有差額,是以請求權人自述為準,還是有何客觀的認定標準?
比如說,離婚、一方死亡、分別財產登記等,就「視為」或「推定」知悉?


回覆
李俊德 在5/31/2013 5:35:40 PM的回覆:

知悉,這個名詞還能扯到「客觀標準」?

如果有爭執,自然是「舉證的問題」。

回覆 友誠 在5/31/2013 5:54:22 PM的回覆:
知悉,這個名詞還能扯到「客觀標準」?
如果有爭執,自然是「舉證的問題」。
---------------------------------------------------
再請問老師:

這個「舉證」,是請求人說了算?還是他造需反證?
因為「知悉」這兩個字,請求權人主觀上是否知悉,他造實難以置喙。
回覆
李俊德 在5/31/2013 6:08:27 PM的回覆:

到法庭上,法官說了算。

不到法庭,就不用去扯法律了,夫妻可以接受就行了,不能接受就去法院。

回覆 力捷 在6/1/2013 12:34:57 AM的回覆:
到法庭上,法官說了算。
##################
可是,法官要如何斷定請求權人知悉與否?

如果,請求人自述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年因分割遺產訴訟始知悉剩餘財產差額,但法官卻認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應推定為知悉,是否也是法官說了算?
回覆 力捷 在6/1/2013 10:03:33 AM的回覆:
不到法庭,就不用去扯法律了,夫妻可以接受就行了,不能接受就去法院。
############################################
而且,既然會提到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應該係指夫或妻已有一方死亡,然於分割遺產訴訟時,數繼承人對於分割比例有爭執,此時,就請求權時效有爭執,依法律條文係請求權人知有
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這個起算點法條訂定似乎有點模糊,畢竟請求權人知悉與否,法官要如何說了算?是否就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推定請求權人知悉?

回覆 非法律人 在6/1/2013 12:31:42 PM的回覆:
有些人可能會隱匿財產
當你發現可能是離婚後好幾年了
因錯在對方
所以法律仍保障你
懂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1/2013 3:37:42 PM的回覆:

這種一直爭執「主觀要件」認定不客觀........

確實十之八九都有「隱匿」財產.....希冀脫免剩餘之請求



回覆 力捷 在6/1/2013 7:01:31 PM的回覆:
確實十之八九都有「隱匿」財產.....希冀脫免剩餘之請求
#########################################
也有其他情況:
畢竟並非每個人都懂法律,也並非每個人都知道及時法律保護,所以,分割遺產未必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立即分割,有時,也有可能被繼承人死亡數年後,繼承人才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當分割遺產時,生存的配偶想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如果數繼承人都很想爭產,此時,生存的配偶這個請求權是否罹於2年時效,可能就會被其他繼承人爭執,當然,如果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推定請求權起點的話,是較便宜行事的,不過,如果真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推定請求權起點的話,那為何不明定於法條呢?
另,後段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   同。是否表示「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兩個是不同的概念?
   


回覆 非法律人 在6/1/2013 7:35:39 PM的回覆:
如果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推定請求權起點的話,是較便宜行事的,不過,如果真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推定請求權起點的話,那為何不明定於法條呢?
--->
你自己設定"如果真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推定請求權起點的話"又自己問"那為何不明定於法條呢?"
奇怪ㄟ,法條重頭到尾都沒說"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推定請求權起點"啊
你到底在"灰"什麼
--------------------------------------------------------------------------------
另,後段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         同。是否表示「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兩個是不同的概念?

---->
本質上是屬於債權請求權,自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皆為時效抗辨事由
所以超過5年就不要談"知起"的那2年

已經解釋夠清楚了
不要在灰下去   好嗎
回覆 力捷 在6/1/2013 7:58:52 PM的回覆:
之所以會有這個疑問,是因為曾請教某法院資深書記官,他回答說,實務上,剩餘財產請求權起點係以離婚、一方死亡、分別財產登記為請求權權利產生的起點認定,他也表示,如係一方死亡,實務上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推定、視為請求權人「知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點,他又表示,如請求權人如表示「知悉」時點不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的話,會被法院認定是「狡辯」。
所以,我才會很納悶的覺得,「如果」真的是以死亡等為請求權起點的話,那為何立法者不乾脆明訂於法條呢?因此,我的認知,以文義解釋的話,應該係以請求權人「知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不過,這個「知悉」是否係請求權人說了算?
回覆 力捷 在6/1/2013 8:19:17 PM的回覆:
如請求權人如表示「知悉」時點不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的話,會被法院認定是「狡辯」。
############################################
當然,接著我也會問,「知悉」時點不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點,這是很正常的,為何會被法院認定是「狡辯」?
該資深書記官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請求權人就「必然會知悉」剩餘財產有差額,差額實際數字不論,「必然會知悉」即已足,故,他表示,實務上,如請求權人如表示「知悉」時點不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的話,會被法院認定是「狡辯」。

納悶啊。。。

回覆
李俊德 在6/1/2013 9:30:53 PM的回覆:

1.資深書記官仍然是書記官而不是法官

2.推定或視為,不是嘴吧講講就可以,而是法律有明文。

3.夫妻一方死亡,因為有遺產稅申報,有財產清單與離婚一方會有隱匿財產的狀況,情況相差很大。


回覆 非法律人 在6/1/2013 9:37:46 PM的回覆:
該資深書記官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請求權人就「必然會知悉」剩餘財產有差額,差額實際數字不論,「必然會知悉」即已足,故,他表示,實務上,如請求權人如表示「知悉」時點不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的話,會被法院認定是「狡辯」。

假設被繼承人財產有被隱匿
以致無差額可主張
等到第3年才發現
故於第3年知悉有此請求權存在
其他繼承人也不反對此一主張
那就可以主張了不是嗎?
如果如你所說訂死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起算
以上情況就無法主張

這樣你還不懂
算我怕你了
回覆 非法律人 在6/1/2013 9:54:19 PM的回覆:
以上稍微更正一下
假設被繼承人財產有被隱匿
以致無差額可主張
等到第3年才發現
故於第3年知悉有此請求權存在
那就可以利用此條主張了不是嗎?

如果如你所說訂死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起算
以上情況就無法主張且另外那5年規定形同廢文

如其他繼承人也不反對此一主張
不就可以拿到財產差額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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