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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韓國刑法不能犯之探究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6/15/2013 11:53:30 AM
發表內容 韓國刑法不能犯之探究——以韓國刑法第27條為核心
鄭軍男   王茜

【內容提要】韓國刑法第27條在“不能犯”標題之下明確規定了不能犯可罰的內容。據此,行為“不可能發生結果”和具備“危險性”成為韓國不能犯的結構特點。前一特點與可罰的障礙未遂相區別,只能進行“事後判斷”;後一特點與不可罰的不能犯相區別,只能進行“事前判斷”,且在具體的判斷上,通說主張“具體的危險說”。

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39604

---------------------------
ps.
蔡聖偉,刑法問題研究二:
第十篇再論刑法第26條的適用標準——新法生效後最高法院裁判之發展趨勢觀察
壹、前 言/345
貳、95年度第16次刑庭決議的另類解讀:不能≠無危險/346
參、新法生效迄今判決中曾被援用的各種危險判斷標準/350
肆、具體危險說的真相/358
伍、欠缺制裁必要性的極端案例類型:出於重大無知/363
陸、結 語/367   

http://publish.get.com.tw/book.asp?BKID=9221&H=CB2&iRand=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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