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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5年刑訴一問
發表人 95年刑訴一問  

發表日期

6/17/2013 2:50:04 PM
發表內容 三、甲駕駛車輛因過失同時撞傷乙、丙,當時僅乙提出告訴,檢察官認甲所涉過失傷害罪,以緩起訴為適當,依法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甲於緩起訴期間內,均遵守應履行事項,惟丙於醫治後,仍因該次車禍,於甲之緩起訴期間內,傷重死亡。請回答下列問題,並敘明理由。(25%)
(一)前揭緩起訴處分之效力,是否及於過失致人於死部分?此部分能否再單獨起訴?
(二)檢察官得否以丙嗣後已死亡,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起訴?
(三)本件於丙死亡後應如何處理,方為妥適?
想請問的是第三題,有朋友認為這時候乙的部分依照94台非215號判例的見解,可以撤銷。可是我的想法是,丙和乙並非同一案件,蓋偵查中並沒有不可分概念,所以這時候不能用94台非215撤銷乙。   僅能就丙起訴,若法院認為丙和乙的事件是單一案件,則乙的緩起訴為無效緩起訴。   

(我認為94台非215是用在處理260的同一案件,又該條的同一案件係指事實上同一,所以應該是乙本身致死,才有適用)

可以請各位與老師幫忙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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