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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教唆無責任能力人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6/23/2013 11:15:36 PM
發表內容 兩位學者書上

1.被教唆者須有責任能力,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
教唆無責任能力成立間接正犯

2.限制從屬形式,   教唆無罪責之人,教唆者仍成立教唆犯

請問大家,教唆無責任能力人,教唆者應成立教唆犯或間接正犯?
回覆 .. 在6/24/2013 1:26:39 AM的回覆:
無罪責=無責任能力?

教唆無罪責之人=教唆無責任能力之人?

回覆 .. 在6/24/2013 1:41:48 AM的回覆: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界限

支配理論?

教唆   利用   無責任能力之人   有無支配?

回覆 .. 在6/24/2013 5:10:03 AM的回覆:
2.限制從屬形式,         教唆無罪責之人,教唆者仍成立教唆犯

---------------------
限制從屬性,係指,教唆犯的成立,被教唆者只需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為已足,不需具有罪責

林山田老師因此而改變見解(因為許澤天?),而謂:被教唆者為刑事違法行為,而不再囿於犯罪二字。(不是本來就應該如此解釋嗎?)

喔!對了!還有教唆犯的獨立性(?)問題。

回覆 .. 在6/24/2013 5:15:21 AM的回覆:
黃榮堅:單一正犯?
林山田:量刑往後。
回覆 .. 在6/27/2013 12:08:28 PM的回覆:
張小虎,共同犯罪區分制立法模式批判

http://xbxsf.nwupl.cn/Article/llqy/201306/12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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