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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行政送達的送達起算點(郵章)
發表人 求教  

發表日期

6/25/2013 10:17:23 AM
發表內容 以下為行政送達的問題。

我公文的日期是6月3日,我方郵局有個6月3號的寄件章

信封上分別有6月4日、6月5日二個投禠不成的郵章,
另有個6月6日的日期章(非郵章),查郵局網站的「郵件查詢」,它於6月6日寄存郵局,今天回到我手上,

請問何時才算送達呢?
另外,如果要算「七天以上」的話,要到何日呢?

謝謝肯回答的人。
ps:因為工作屬性不同的關係,我同事可能沒人遇過這方面的問題,所以上網求教,請多幫忙,謝謝。
回覆 原po 在6/25/2013 10:24:27 AM的回覆:
我查post網站,
6月6日的狀態是「到達支局招領中」,
這算是「寄存」嗎?

謝謝肯回答的人
回覆 土耳其火槍兵 在6/27/2013 10:29:52 AM的回覆:
看你有無使用送達證書吧!如果沒有使用就不算寄存送達,在應受送達人領取前不生送達之效力。

問五:行政機關之文書以掛號方式送達究應以單掛號、雙掛號或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方式為之?
答:行政機關之文書如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方式為送達,郵務人員將依送達證書內記載之方式為送達;如未附送達證書而以單掛號或雙掛號方式為送達者,因無有關送達方法之記載,故郵務人員將無從依本法規定為留置或寄存送達,二者法律效果不同。
舉例而言,如果採前者方式送達,郵務人員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為寄存送達,此時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該送達通知書與送達證書不同,郵務人員自行製作,送達機關不必製作︶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並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此時,不論當事人何時前往寄存機關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果。惟如採後者方式送達,縱寄存於郵局招領,並以招領通知單通知應受送達人,因無法踐行上開程序,於應受送達人未領取前不發生送達效力。
◎參考法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回覆 路人 在6/28/2013 2:03:34 PM的回覆:
*此類情形如樓上所言,最好用制式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的功能是証明合法送達。如果是「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可以明確判斷當事人已經簽收,那張仍然可以拿來當送達的証明。

*合法的寄存送達,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的要件,但是不必加十天,當天就可以生效。(請參釋字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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