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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呵呵....司法官學院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7/2/2013 3:06:29 AM
發表內容 司法官學院vs.法官學院

法務部就是認為檢察官是廣益的法官就是了?

回覆 這不是常識嗎? 在7/2/2013 10:04:30 AM的回覆: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
  司法官本來就包括法官跟檢察官了,這不是常識嗎?
回覆 .. 在7/2/2013 11:38:00 AM的回覆:
司法人員=司法官?

怎麼不直接說是檢察官學院?

我覺得你應該看看吳更的行政官與司法官

然後再聽聽李老師說檢察官到底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會不會比較好?

搞不懂為什麼非死抱著司法官三個字?這樣就能擁有羈押權嗎?

呵呵.....
回覆 .. 在7/2/2013 11:43:27 AM的回覆:
喔!對啦!法務部曾經力主檢察官擁有羈押權的理由是檢察官也是司法官

呵呵.............真好笑。

回覆 .. 在7/2/2013 11:50:07 AM的回覆:
檢察官雖然沒有羈押權了,但在偵查庭指著背告罵諸如:
幹xx



似乎仍所在多有。

回覆 .. 在7/2/2013 11:51:32 AM的回覆:
不過關於此,法官也不遑多讓。

這部分兩者倒是半斤八兩。

回覆 文義 在7/2/2013 12:07:45 PM的回覆:
司法行政的官
簡稱司法官不行嗎?
回覆 比較想知道 在7/2/2013 12:13:25 PM的回覆:
檢跟法是會怎麼分流?
是以成績嗎?還是志願,
考進去後,怎麼知道、發現自己的志願在哪裡?

如果分到檢方,
是不是就不用上「那幾位會在司訓所當人」的講座的課了?

回覆 .. 在7/2/2013 1:02:37 PM的回覆:
分流後分發也成為了問題?

回覆 .. 在7/2/2013 2:59:14 PM的回覆:
喔!對了!

好像檢察官法至今都尚未通過。(法官法已通過)

回覆 .. 在7/2/2013 3:02:58 PM的回覆:
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   法官檢察官看法不一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8/06/06   00:06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五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司法官法草案」及「法官法草案」公聽會,法官協會主張,檢察官若與法官同時具備司法官性質,將不利人權保障。檢察官協會則表示,若將檢察官歸為行政官,才是國家危難的開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等人所提「法官法草案」、國民黨籍立委孫大千等人所提「司法官法草案」及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等人所提「法官法草案」。

對於檢察官是否為司法官、草案名稱應定為「司法官法」或「法官法」,以及是否應另定「檢察官法」,法務部及司法院意見不一,立委看法也分歧。委員會下午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

公聽會中,司法院表達堅定支持制定「法官法」,法官協會也認為,檢察官若與法官同時具備司法官性質,將可使主動積極偵辦、追訴的檢察官同時享有法官獨立不受干涉的權限,將不利人權保障。

苗栗地方法院院長蔡炯燉表示,若檢察官自以為是法官,又沒有受到監督,是司法一大危機。這是爭千秋,制定「司法官法」對法官沒有影響,但卻會影響國家法治,老百姓如今已受害於審檢不分的情況,審檢不分的情形應該就此劃下句點。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黃旭田認為,檢察官的作為邏輯上來說是屬於公部門發動的偵查作為,為避免濫權起訴,檢察官應該很清楚自身與法官是不同地位,在職權行使上,法官與檢察官所需要的保障不同,難以在同一法律中規範。

不過,法務部主張,審檢分立只是司法權內部的分權,並非將檢察權排除在司法權之外。檢察官協會代表姜貴昌也表示,人民期待的檢察官是能排除外在干涉,將高官權貴繩之以法。檢察官必須是司法官,若將檢察官歸為行政官、檢察權納入行政權,將隨時有外力介入、指揮辦案的可能性,這才是國家危難的開始。

律師、前立委楊芳婉則指出,對於檢察官、法官應受監督,各方已有共識,若法界人士可以放下本位,著墨於檢察官、法官職權行使上如何減少干預,以及如何接受監督,草案的通過才比較樂觀,否則應回到人民的角度,另外制定法官、檢察官或司法官的評鑑法,不希望因為專業人士的僵持造成無法建立監督機制。970605
回覆 .. 在7/2/2013 3:05:50 PM的回覆:
法官法:
第86條: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第   2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回覆 .. 在7/2/2013 3:13:33 PM的回覆:
結論:
放棄無謂的『司法官』字眼之爭,回歸法官   檢察官

既然司法院已成立法官學院,用以訓練法官,那麼分流後的檢察官訓練當然由法務部成立更名為檢察官學院   才是

至於法制方面,當可仿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制定『法官法』與『檢察官法』(林山田採此看法,至於林鈺雄的司法官法則不足採信!)分立

再不然,『廢除檢察官』制度(詳可參閱俞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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