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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流抵契約的混合
發表人 TT  

發表日期

7/3/2013 10:00:47 AM
發表內容 請問流抵契約如果所有權和抵押權混合時
此時,抵押權是不是例外不消滅?
(我看有本解題書是這樣寫的)

但是,此時的抵押權有什麼用處?
權利人也不至於去拍賣自己的所有物吧!
回覆
李俊德 在7/3/2013 11:40:42 AM的回覆:

如果有第二次序的抵押權呢?

回覆 詭異的立法 在7/3/2013 12:49:58 PM的回覆:
  不動產流抵,實務上很少在用,通常就用斜線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整個欄位劃掉。(據我所知,可能地下錢莊業者對此是最有研究的。)

  還有到時候抵押權人可不可以不想買啊?買賣價格、條件都是問題。

  不動產買賣契約內容本身就有一堆條款了,豈是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個格子就填的下?


--
  該叫做「地下錢莊條款」嗎?
回覆 連入門都還沒 在7/3/2013 12:58:49 PM的回覆:
  民法第762條:「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原po想要的答案,應該是民法第762條的後半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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