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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消保官
發表人 新修條文  

發表日期

7/8/2013 6:42:15 PM
發表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   1020139075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2   條
   消費者保護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   ,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用   資格。
四、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曾   在各級行政機關從事消費者保護或法制工作三年以上之現任薦任或簡   任公務人員,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   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   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行政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視業務需要,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就具有前項規定資格者,自行遴用。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任用之消費者保護官,應自任用之日起十五日內,   以書面檢送該消費者保護官之姓名、學歷及經歷等相關資料,報行政院備   查;任用有所變動時,亦同。
(略)
………………………………

看樣子將來可能會新增消保官類科考試


回覆 畢業生 在7/9/2013 8:26:59 PM的回覆:
消保官都是從法制來的
就算是有消費者保護類科考上
也不見得是消保官只是在消保單位工作
回覆 回樓上 在7/9/2013 8:46:27 PM的回覆:
過去是如此
但第二條第一款明白規定了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
似乎有別於高普考的消費保護類科
回覆 回樓上 在7/9/2013 8:47:20 PM的回覆:
過去是如此
但第二條第一款明白規定了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
似乎有別於高普考的消費保護類科
回覆 畢業生 在7/10/2013 9:53:17 AM的回覆:
那最少等好幾年

而且在中央消保會變成消保處
組織變小很多

在地方消保官不太可能直接讓剛考上的人
直接當消保官
因為消保官會遇到民代      商家      消保團體      和不講理的人      
而且很多時候第一線的消保官遇到了麻煩
中央不見得會支持地方
地方的法制局也不見得會支持消保官

綜上考慮
在事實層面上
還是會找有經驗的法制人員或是司法行政人員轉任消保官

但是如果考選部己經修正考選規定
有草案就不同了
消保官考試可能會產生
但是目前連草案都沒有

但是從有消費者保護類科開始
好像只有一次在台南市有報缺一個
去年初等考一般行政      原消保會有報缺一個
其他都沒有招考消保行政的類科

結論
對不起,簡言之
我應該說即使有消保官考試
機關沒有報缺
好像公設辯護人一樣
虛設一般
還是會從機關請調



回覆 回樓上 在7/10/2013 12:05:09 PM的回覆:
感謝分析
實務運作上應是如此
回覆 畢業生 在7/10/2013 1:42:41 PM的回覆:
其實法律服務業也是如此
大家都是愛找有經驗
為什麼

罩得住
回覆 消保不是官 在8/2/2013 2:27:04 PM的回覆:
修這個法是為了某單位要拉法制人員當消保官,但是舊法規定要8年法制工作,所以改成3年;直轄市有4位消保官均為9職等(無主管加給),主任消保官才是11職等,地方政府僅有一位消保官,11職等,因為簡任非主管職中有二分之一可領主管加給,消保官不是主管,但是職等簡任,可以爭取領主管加給。
回覆 PP 在8/3/2013 12:25:08 PM的回覆:
真不懂為何一堆需要實務經驗和實戰能力的官職   都要用考試的方式進用呢?   即使要考試   也應該要限制相關學經歷和工作經驗之篩選   不然只是錄取一些沒有社會經驗的學生垃圾   除了會搞搞公文   他們能做什麼?   民間企業用人都有限制   何以攸關社會大眾的重要公職   不能適用比照呢???
就像司法官一樣      不要再只是單純用筆試作為篩選之標準了!!!
回覆 畢業生 在8/3/2013 3:20:15 PM的回覆:
民間企業
也是很多有關係就沒關係的
回覆 畢業生 在8/3/2013 6:37:40 PM的回覆:
其實大學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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