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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師
發表人 請問  

發表日期

7/12/2013 1:25:59 PM
發表內容 共有物分割訴訟係屬中,得否行使土地法34-1第   I   項   之處份共有物?

謝謝老師
回覆 .......... 在7/12/2013 3:23:12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74   年台上字第   2561   號      
要  旨: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13 4:18:22 PM的回覆:

共有物分割訴訟係屬中,得否行使土地法34-1第         I         項         之處份共有物?
--------------------------------------------------------------------------------
可以

分割訴訟無禁止處分之效力


回覆 .. 在7/12/2013 4:22:20 PM的回覆:
Wow.......

顯然po出該判例的,把「分割」與「處分」給弄混了.....

共有人當然可以處分共有物,這好像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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