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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Roxin德國刑法學總論︰第2卷犯罪行為的特別表現形式 出版了!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7/17/2013 4:05:50 PM
發表內容 感謝李勇!
感謝翻譯者的辛勞!

Claus   Roxin,德國刑法學總論︰第2卷犯罪行為的特別表現形式2003年版)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的原作者克勞斯•羅克辛教授通過《德國刑法學總論》這兩卷書的寫作,向德語的讀者們清晰而完整地說明德國刑法科學大約二百年來的主要成就。《德國刑法學總論》這兩卷書的最大成功之處,在於對德國刑法理論進行了完整的前後一致的體系性說明。在第1卷中,作者對與刑事政策(刑罰目的)有關的基本問題與犯罪構造理論進行了論述;在第2卷中,作者對犯罪行為的特殊表現形式,包括實行人與參加人、未遂、不作為,以及競合等方面的理論進行了完整的論述。這樣,這兩卷書就完成了對刑法學總論中有關問題的完整討論,不僅說明了各種理論觀點與主張,而且對所有的理論都進行了完整的梳理,從而使整套書形成了一個完整而流暢的整體。作者通過翻譯,向中文的讀者們正確而清晰地展示這部“當代刑法學的最高成就”,使我國刑法理論界對21世紀初德國刑法學的發展概況有了一個相當準確而完整的認識。

目錄   
刑法保護是最高等級的法律保護(主譯者序)
獻辭
中文版序言
德文版序言
縮略語表
第八章      實行人與參加人
第九章      未遂的理論
第十章      不作為構成行為
第十一章      競合
回覆 .. 在7/18/2013 3:32:09 PM的回覆:
Roxin:刑罰,同時取決於罪責和預防性刑罰需要性這兩個因素;但是,基於所謂的「救助性刑訊」和「擊落由恐怖分子劫持的客機」這類「激烈論爭」著的新課題........
回覆 .. 在7/18/2013 3:39:03 PM的回覆:
Roxin,構建刑法體系性思考:
......
第一個事例就是我們所說的法蘭克福刑訊案。(22)法蘭克福的一個警察長官利用刑訊對一綁匪實施威脅,逼迫其交代藏匿人質的地點。他是想通過這種方式來解救受害人,但是最後沒有成功,因為在此之前人質早已經死去了。這種刑訊威脅屬於《德國刑法典》第240條規定的“強制”。因為不僅德國法禁止了刑訊,同時,國際上許多具有約束力的公約協定也均禁止了刑訊,而且都沒有規定任何例外條款。由於這位警察長官是了解相關規定的,而且他本來也是可以不這樣做的,就像他的顧問曾經建議過他的那樣,因此,這種舉止亦是有罪責的。
            然而,從預防的目的來看,該案中真的存在處罰必要性嗎?試想,犯罪嫌疑人是想救助他人性命,而且他是出於他的良心,而不是出於犯罪動機來從事這個行為的,那麼,人們也許就應該在該案中考慮適用超法規的答責阻卻事由。這樣做的原因是,在這麼悲慘的案件中,無論如何是不需要動用刑罰的。然而,主審該案的法庭沒能敢於選擇這種方案,(23)而是宣讀了單純的“警告”(《德國刑法典》第59條),這也是德國刑法為了防止類似結果的發生所規定的最輕的製裁措施,只有像徵性的意義。

第二個事例是有關德國立法者的。2001年“9·11世貿中心事件”以後,德國立法者於2005年頒布了所謂的《航空安全法》(Luftsicherheitsgesetz)。該法案規定了,當國防部長發布命令後,可以對恐怖主義飛機實施擊落。(24)這樣,為了挽救被劫持飛機撞到高層建築後可能損失的他人生命,飛機上的無辜乘客就只能作為國家的犧牲品了。2006年2月,德國憲法法院宣布該法案無效,(25)理由是:殺害乘客是有悖於人類尊嚴的。對此,我也表示贊同。國家無權殺害任何完全合法地活動的人。
但是,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飛機被劫持的情況,空軍飛行員不得已將之擊落,這時,飛機乘客按照人們的估計反正不管怎樣都已經是沒有希望了,不過,卻挽救了大量的其他人,那麼,人們還是否要真的對飛行員實施懲罰呢?毫無疑問,飛行員殺害了乘客,他對此是有罪責的,因為他本來可以不這樣做的;但是,如果他沒有去挽救那些通過擊落飛機本來可以得到挽救的人,那麼他也是同樣肯定地負有罪責的。當人們在這些游離於法定規則之外的兩難的邊緣性問題中進行良心衡量時,至少也應該仍然可以適用超法規的答責阻卻事由,因為為了進行預防,在這類情況中可能並沒有處罰必要性。當然,在這兩個案例中,我們還需要對超法規的答責阻卻事由的適用條件進行細節上的進一步加工。在這個加工過程中,我們需要將良心問題考慮在內。
...........
回覆 .. 在7/19/2013 4:33:33 PM的回覆:
Roxin的意思是說:要遁入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遁入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

也就是說把憲法法院判決違憲的法定阻卻罪責,阻卻違法的事由,技巧性的,見不得光的;甚至是,只能做不能說的(超法規)

利用超法規阻卻事由   來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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