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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電子投票相關疑義
發表人 經濟部  

發表日期

7/22/2013 3:32:49 PM
發表內容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7之1   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一0二0二0七六六七0號
發布日期:102年07月15日

電子投票相關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是以,股東會決議事項,應以會議之形式為之,會後取得個別股東同意,與會議之本旨不合。又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準此,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法已明定其法律效果為「視為棄權」,既「視為棄權」,即非屬「同意」,自不發生於會後再個別取得其同意之問題。

二、董事會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公司經營年度終了,投資人每股可分派多少盈餘,董事會應知之最稔,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編造盈餘分派議案提至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公司法第228條至第230條參照),公司董事會應依上開規定妥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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