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要讓「統一解釋」變成「保育動物」嗎?
發表人 陳長文  

發表日期

7/22/2013 3:50:00 PM
發表內容 依我國憲法,「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由「大法官」掌理。即大法官職權主要有二:一為「憲法解釋」,以違憲審查為重心,審查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另一為「統一解釋」,特別是終審法院之間,在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衝突時,大法官將見解「定於一」,以維護人民司法受益權與法律安定性。行憲至今大法官共有七一○件解釋,對憲政運作與人民權利保障貢獻良多。解嚴後「憲法解釋」數量激增,顯見大法官認真扮演「憲法守護者」的角色。然相較於此,「統一解釋」卻年趨沒落。原因為何?令人民困惑不已。

根據司法院資料,近年內人民聲請統一解釋的案件每年至少有三十件,需求並不間斷。再從我國法院制度著眼,這更不難想像。不同於美國僅有一個聯邦最高法院,我國至少有兩個「最高」:「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遑論最高法院內有十二個刑事庭、六個民事庭,最高行政法院設有七個庭),並且互不拘束。社會活動日趨複雜的今天,在二元審判系統架構之下,終審法院裁判見解「互異」的可能性只會有增無減。

既然有實際需求,為什麼大法官卻頻頻退守?從統一解釋與憲法解釋消長看來,習法逾五十年的筆者揣測,大法官可能認為憲法解釋所表現的權利保障需求較重大,形成了偏好,不論大法官刻意或不經意,受到憲法解釋的強烈排擠,統一解釋便邊緣化了。但是,不論憲法解釋或統一解釋,人民對於正義的渴求其實相同,都希望大法官能體會人民的司法困境,給個最終的睿智決定。尤其,統一解釋的當事人,是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中歷經「終審」後,求解惑而不可得,大法官當須理解,他們漠視兩個法院作出矛盾的判決,帶給人民的是難以忍受的痛苦。

疏離統一解釋,還有其他理由嗎?從下列大法官不受理決議似是而非的理由可觀察出蛛絲馬跡,理由之一:「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民事判決…兩者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並無不同,僅係就其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事實得否涵攝於上述○○契約之判斷有所歧異,故尚難謂係屬不同審判系統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該案中,最高行政法院,未尊重高等法院的民事終審判斷,針對同一個法人與成千上萬個業務員數十年來簽署相同的「私法契約」,做出完全不同的定性。大法官卻執意認為兩個法院見解並無歧異,拒絕受理,聲請人完全無法理解!理由之二,大法官以該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非屬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持之聲請解釋」不願受理,更忽略聲請人民事既然勝訴,當然不會再上訴三審,怎能說高等法院的民事判決非確定終局判決!大法官找盡各種理由推託,就是不願介入兩個法院間的爭執。難道是害怕得罪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同僚?或害怕被冠上「第四審」之名?於是刻意迴避統一解釋。從大法官向來只做抽象解釋,不司審判的傳統看來,如此不幸之推論不無可能。

然而,釋字第六○一號解釋(大法官得否享受法官待遇)中,大法官明確自認:「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之法官。」既然我國憲法設置了二元審判系統,對法院之間的終局矛盾立場,作出統一解釋,必然是「大法官」所應履行的憲法義務。

如非因同行相忌,而是執著「解鈴還需繫鈴人」,認為應由終審法院自己來處理,會比大法官更「適任」,就應設立跨越二元審判系統的「聯合大法庭」來解決。惟司法改革提設聯合大法庭之建議顯未受重視。同此期間,大法官卻又怯於落實統一解釋任務,二元審判系統形成人民困惑,是大法官失職。

現任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教授曾以「保育動物」形容統一解釋,凸顯統一解釋在憲政運作的稀有性。筆者認為,大法官在受理統一解釋要件上採取極其嚴苛態度,更使稀有的統一解釋快速走向「滅絕」的命運,形成實質修憲的違憲效果。因此,筆者認為在《司法院組織法》未能完成修法並設立聯合大法庭前,大法官有責任「復育」統一解釋,莫讓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在二元審判系統的縫隙中流失。(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回覆 .. 在7/22/2013 4:26:18 PM的回覆:
反對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權!

大法官高處不勝寒,憲法解釋工作已經是至為沉重,能夠做好憲法解釋已經是阿彌陀佛了。(事實上大法官在從釋憲法解釋的同時也會對於系爭法律作出解釋)

統一解釋的工作,應該由終審法院為之,也就是從事法律審的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

至於兩院間如有判例上的矛盾或不一致(例如?舉例),確實需要聯合大法庭(例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總合議庭>)

目前我國的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決議,其目的即為統一法律見解;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加入不一致行列,本可以新修正草案中的聯合大法庭為之

----------------------
司法院本身就應該認識到:自己根本不從事個案審判,如何作統一解釋工作?難不成以後大法官都要從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遴選?

釋字530號說甚麼司法院最後的一元單軌是要成為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樣從事個案審理的終審與同時從事違憲審查司法審查

我只能說那根本是癡人作夢!

還是乖乖的學德國,我們的司法院從成立之初就猶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沒有那個屁股就不要學美國不然恐怕會腹瀉甚至痢疾。


回覆 .. 在7/22/2013 4:31:32 PM的回覆:
例如大法官在釋字617號解釋中,對於刑法第235條何謂猥褻根本沒能力做出統一解釋,而是東抄西抄抄來的(即釋字407)

大法官很可笑的還援引日本與美國的立法例,說明別國有的,所以我們系爭法條也沒問題

解釋憲法都已經這樣了,猥褻二字也沒能力解釋,

再這樣下去,乾脆解散大法官會議好了。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