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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敘利亞內戰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8/2/2013 3:58:09 PM
發表內容 敘利亞內戰
是指從2011年年初持續至今的敘利亞政府與敘利亞反對派之間的衝突。敘利亞的反政府示威活動於2011年1月26日開始並於3月15日升級,隨後反政府示威活動演變成了武裝衝突。

敘利亞的反政府示威活動產生後,受西方國家支持的敘利亞反對派要求總統巴沙爾·阿薩德下台,巴沙爾·阿薩德同意通過和談解決敘利亞國內的矛盾,但遭到敘利亞反對派的拒絕。敘利亞反對派的武裝隨後與敘利亞政府軍及親政府的民兵組織之間爆發衝突。特別是在在德拉、霍姆斯、伊德利卜和哈馬等抗議的中心地區。衝突一直持續至今,聯合國報告稱敘利亞政府軍及敘利亞反對派均犯下了包括謀殺、法外處決、酷刑等侵權行為在內的戰爭罪行。

反對敘利亞政府的代表性政治組織為2011年9月15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堡組建的敘利亞全國委員會,敘利亞反對派的主要武裝為敘利亞自由軍和敘利亞解放軍。敘利亞反對派和反政府武裝致力於推翻現政府。然而有國際人權組織指出敘利亞反對派武裝嚴重侵犯人權,包括綁架、虐待和非法處決安全部隊人員及政府支持者。雖然敘利亞自由軍得到部分國家的武器支持,但缺乏軍事作戰人才。阿拉伯聯盟成員國和部分西方國家已秘密派出軍事顧問,直接指揮戰爭。阿盟歐盟海灣組織等國驅逐敘利亞巴沙爾大使,阿盟和海灣組織以及57國伊斯蘭世界組織相繼開除巴沙爾成員資格,並承認敘利亞反對派為合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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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heading   of   syrian   police   officer

警察被活生生斬首後頭顱被亂丟!
http://www.ogrish.tv/play.php?vid=2539


(警告:不喜勿入)
回覆 .. 在8/2/2013 4:40:13 PM的回覆:
再次警告!
該網站過於血腥,會引起反感,不悅,欲觀覽者請三思!
(且該網站有不雅,性的廣告,同樣會引起反感)

Ogrish.com   was   a   shock   site   which   presented   uncensored   

news   coverage   and   multimedia   material   based   for   the   most   

part   on   war,   accidents   and   executions.

Much   of   the   material   depicted   was   graphic,   uncensored,   

gory   videos   and   images.   The   content   was   depicted   as   a   

means   to   challenge   the   viewer,   with   its   catch   line   being   "can   

you   handle   life?",   but   later   changed   to   "uncover   reality"   after   

the   site   received   a   major   design   overhaul   with   aims   of   

becoming   more   open   to   the   general   public   and   become   a   

respected   "alternative   news   service".

Since   the   beginning   of   November   2006,   Ogrish.com   

redirects   to   Liveleak   which   was   registered   in   October   2006,   

featuring   mostly   user   submitted   videos   and   allowing   the   

embedding   of   media   on   other   sites.
回覆 .. 在8/2/2013 4:54:07 PM的回覆:
戰爭罪

是「違反有關戰爭的法律或習慣法的行為」,包括「謀殺、虐待、或將被佔領土上的平民居民驅逐至勞改營」,「謀殺或虐待戰俘」,殺害人質、「肆意摧毀城鎮和村莊,以及任何不具備正當軍事或民事必要性的破壞。」

類似的概念,如背信棄義,已經作為文明國家間的習慣法存在多個世紀,但這些習慣法規則首次作為國際法寫入法典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以1945年8月8日《倫敦憲章》中的定義為基礎,戰爭罪的現代理念在紐倫堡審判中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參見紐倫堡原則)。除了戰爭罪,《倫敦憲章》還定義了反和平罪和危害人類罪,這兩種罪行也常常發生在戰爭期間並與戰爭罪同時出現。

《海牙第四公約》第22條(戰爭法: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907年10月18日)規定「交戰者在損害敵人的手段方面,並不擁有無限制的權利」,而且上個世紀,許多其他條約都引入了對交戰者施加限制的明確法律規定(另見有關戰爭法的國際條約)。有些條款,例如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以及危害種族罪公約中的一些條款,被視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對各方都具有約束力。其他條款只對部分人員具有約束力,條件是他們所屬的交戰國是施加限制的條約的締約國。
回覆 .. 在8/2/2013 4:59:12 PM的回覆:
反和平罪

危害人類罪
(英語: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又譯為反人類罪,舊譯違反人道罪,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危害人類罪的初次適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戰犯的審判;當時,危害人類罪被列為丙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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