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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穿著軍服的人民 不應受軍審
發表人 董翔飛  

發表日期

8/6/2013 10:14:05 AM
發表內容 2013年08月06日      中國時報

人民身體自由,乃人民基本權利之核心領域,應受憲法之特別保障,已為近世民主國家立憲之核心價值。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為人民權利之保障條款,或稱「被告人權」條款,旨在明示人民身體自由乃一切自由之本,非經法院依法定正當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不得因人民因具有軍人身分而有差異。

現役軍人乃穿著制服之人民,自應屬於憲法第八條所稱之「人民」,其身體自由及其他訴訟之權益依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待」之規定,自亦應與一般人民一樣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任務之特性,對軍人犯罪之追訴與處罰,得依特別立法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庭行使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人犯罪即由軍事機關審判而排除當事人尋求法院審理之基本人權。

所謂軍事審判,在本質上亦屬國家刑罰之行使,如同一般刑事訴訟案件,屬司法權之範圍,依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之規定,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法院始得行使。司法院釋字第二六二號解釋「監察院對於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即在釋示軍人之懲戒亦屬司法權之範圍,絕非軍事機關所得為之。依此解釋,軍事審判即屬司法權之一種,亦應移由司法所屬各級法院掌理,方符憲法第七十七條意旨。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之下,屬五權中之行政權體系。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國家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掌理司法權之軍事審判,破壞國家權限之分際,嚴重違背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意旨均有未合,應定期使其失效。

司法院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即肯定軍人亦為人民,並應與一般人民同樣受憲法第八條「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拘禁審問」之保障,同時亦確認軍事審判權為國家刑罰權之發動,是刑事訴訟之性質,屬司法權之領域,但又默認軍事審判機關得繼續行使軍事審判,僅允許被告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得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亦即普通法院所能為者祇限於被動的法律審而已,可謂「藕斷絲連,欲斷還留」,未能一刀斬斷祇是拖泥帶水與釋字第八十六號第二六二號解釋立論難以一貫,對此本人曾提出協同意見。(作者為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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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軍隊本來就是老百姓喬裝的         本來就不應該軍事審判

當然也沒辦法打仗

操練半小時      休息半小時

我呸

打仗時      對方還給你休息半小時補充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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